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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了完成省政府《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環保工作日標任務,根據晉環發(2008)126號《關于開展重點污染區域環境整治的通知》、晉環發(2008)333號《關于加快推進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精神,全面落實張寶順書記作出的”突出抓好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環境問題的整治”批示、孟學農省長在“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科學發展”部分縣委書記.縣長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環境保護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對區域環境問題,各級政府要形成合力,各部門要齊抓共管,切實抓出成效”,為了確保我縣藍天碧水目標的實現,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進一步開展區域環境整治專項行動,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定襄縣環境污染專項整治領導組”,負責總體指揮,統籌協調。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
辦公室主任:薛建東(兼)領導組下設四個督察組,分點包片做好督察檢查工作,促進綜合整治進程:
第一組:蔣村鄉、南王鄉由趙來鎖書記負責,環境監察大隊承辦。
第二組:神山鄉、季莊鄉、受錄鄉由牛惠文副局長負責,管理股承辦,環境監察大隊配合。
第三組:河邊鎮、宏道鎮由王建華副局長負責,環境監測站承辦,環境監察大隊配合。
第四組:楊芳鄉、晉昌鎮由蔚彥軍副局長負責,法制股承辦,環境監察大隊配合。
三、實施主體及任務
各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據本實施方案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環保局分片領導為監督責任人。
四、綜合整治目標
通過集中整治,重點區域要實現下列目標:
(一)區域環境質量明顯改善,二級以上天數排名全省前60名。
(二)土小企業、落后生產工藝和設施全部淘汰、關停。
(三)生產企業達標排放;不達標企業堅決關停。
(四)建設項目全部執行“三同時”,未經批準,不得投入試生產或者生產。
(五)依法處理違法建設項目,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使違法建設項目全部停止建設。同時不能再出現新的違法建設項目。
五、綜合整治措施
根據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污染源逐一做出分類處置決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實施,并于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務。
(一)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在建項目,必須立即停止建設。對其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執行處罰決定后,按照法律規定,限期補辦手續。合法的在建項目,必須實施環境工程監理。
(二)對違法建設并已投產的建設項目,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在停止生產、執行處罰決定后,符合產業、環保政策的,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完善環保設施,待批準和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生產。對不符合產業、環保政策的,必須強制拆除,恢復地貌。
(三)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沒有經過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已經投產的建設項目,必須先停止生產,限期完善環保設施,待環保設施建成、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時,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必須進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必須采取限產、停產措施,保證排污總量不超標。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停業或關閉。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能超過九月底。
(五)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的,必須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六)不符合產業政策且污染嚴重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施,必須按照產業政策的規定和要求,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淘汰。
上述要求必須停止建設、停止生產,限期治理、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上述要求必須停止建設、停止生產、停業關閉、淘汰的,必須實施停電、停運、停貸措施。
六、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3月25日一3月31日)制定實施方案,上報省、市環保局,召開動員會,全面調查摸底,將整治要求通知到各戶企業。
第二階段(4月1日一6月10日)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國家明令淘汰和關閉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以及土小企業實施淘汰和關閉。
第三階段(6月11日一9月30日)要求所有企業完善環保手續,建設并完善環保設施,完成治理任務,并通過省市環保部門的驗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從lO月份起實施關閉、停產。
七、綜合整治驗收
按照文件精神,做好驗收準備工作,并按程序做好資料報送工作。
八、具體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政府要把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作為今年環保工作的重點,高度重視,要成立一把手負責的領導組,要將工作落實到具體的人頭上,定人、定位、、定任務、定責任、定時限,確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務。對查處不力、存在失職、瀆職的進行責任追究。
(二)全面清理,突出重點;依法處理,人事結合;狠抓落實,見到實效。該停則停,該關則關,該淘汰的堅決予以淘汰,該限期治理或者驗收的,限期治理、驗收。
(三)嚴格依法行政,在整治過程的每一個工作環節,都要嚴格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辦事,嚴格按照程序和時限的規定實施。
(四)強化保障措施
嚴厲打擊、嚴處,保證分類處置落實到位。
九、獎懲措施
(一)區域綜合整治經驗收后,對完成整治任務,實現整治目標的鄉鎮、部門,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優先安排各類環保資金。
(二)對任務落實不到位,執法力度不夠,行動遲緩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未完成重點區域整治任務的鄉鎮,取消本年度各類評優創先資格。并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