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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費用考核制度和補償機制,平衡公交企業化運營與公交服務準公共產品雙重特性,兼顧市民便捷平價出行、公交可持續發展和財政承擔能力的關系,進一步貫徹公交優先戰略,促進我市公交企業穩定持續發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成本規制用途與范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成本規制是指按照目標成本、定額成本等先進管理辦法,建立科學規范的考核評價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費用的制度,并以此測算財政補貼的方式。成本規制作為政府財政合理界定和計算公交企業財政補貼基數(以下簡稱補貼基數),不作為公交企業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的依據。
成本規制實施的范圍為我市公交公司及所屬公交運營公司。
公交公司正常經營性成本費用項目納入規制范圍,包括:人員工資及工資性附加、燃料費、修理費、輪胎消耗費、固定資產折舊、其他直接運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與公交運營成本相關的成本費用。
二、成本規制程序
(一)根據公交公司成本項目近年平均合理數據,結合相關管理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成本項目標準值,本方案先試行一年。在企業穩定發展階段成本項目標準值可三年再行調整。
(二)按照成本項目標準值和公交公司次年主要經營計劃,測算次年補貼金額,申請列入財政預算,并按月度撥付。
(三)預算年度末期,由審計機構對公交公司成本進行監審;取得當年公交公司成本監審數,清算與補貼相關的應收和應繳款項,并結合監審情況確定下年度成本項目標準值。
三、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
(一)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范圍監審指引
納入公交成本規制的人員范圍:包括直接或間接服務于公交行業的基層工作人員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主要分為三類即:司乘人員、其他一線人員、管理人員。
人員工資指實際發放的、計入人員工資表的各項貨幣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勵工資、各項津貼等。工資性支出是以人員工資為基數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的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費等支出。
司乘人員是指公交企業內從事公交運營的司機與隨車售票員。
其他一線人員是指公交企業直接服務于公交運營的除司乘人員以外及為正常管理提供輔助、支持的基層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修理人員、收銀點鈔人員、保潔保衛人員、后勤人員、運營分公司和車隊管理人員、車間管理人員、稽查人員、燃料零配件供應人員等。
管理人員是指其他參與或從事公交運營與管理相關的人員。主要包括公交公司機關管理人員。
(二)人員工資及工資性支出標準值
人員工資標準值等于人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
1、職工人數,通過不同類別人員合理的人車比確定。
常規公交綜合人車比為3:1。
BRT快速公交綜合人車比為4.5:1。
實際各類人員比例達不到上述標準值的,按實際各類人員比例計算職工人數,實際各類人員比例超過上述標準值的,按標準值計算職工人數。
2、人均工資水平。
人均工資水平:按2012年11月平均工資2946元/人.月規制工資水平,年度內人員工資的增長需經政府批準。加班工資按照2012年639元/人.月作為控制數。
3、工資性支出按國家規定標準確定。
基本養老保險:按基數的20%計提。
失業保險:按基數的2%計提。
生育保險:按基數的0.7%計提。
醫療保險:按基數的8%計提。
工傷保險:按基數的1%計提。
住房公積金:按基數的4.5%計提。(逐年增長三年內達到12%)
工會經費:按基數的2%計提。
教育經費:按基數的2.5%計提。
福利費:按基數的11%計提。
四、固定資產折舊費
(一)固定資產折舊費監審指引
公交企業固定資產主要指房屋建筑物、營運車輛、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等。
每年公交企業購置更新車規模應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核定。單車采購價格超過公交企業近兩年平均車輛采購成本20%的,應事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核定。
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別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項目。
凡正常運營期間的折舊費按規定計入補貼基數。車輛處置時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因運營車輛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處置而形成的損失可以計入監審成本的其他直接運營費中,形成收益的應計入監審收入中;未達到使用年限處置而形成的損失不計入監審成本中,形成的收益應計入監審收入中。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參照執行。
政府補助公交公司購置的固定資產,政府補助部分每年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作為財政補貼。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標準值
按國家公交營運車輛使用年限規定,我市公交營運車輛折舊年限最低不能低于8年,公交公司應制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折舊年限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案。
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會計準則規定的年限計算。分類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
房屋、建筑物、5—35年
構筑物(停車坪)15年
機器、機械、電器設備等其他生產設備5—15年
其他交通工具(輔助車)8-10年
其他5年
固定資產折舊費標準值為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的購置標準和上述規定的折舊政策,預留5%的殘值后所計算的折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