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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列》、《市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管理辦法》、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妥善處理異常突發性事件上訪事件工作方案》、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維護上訪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穩定和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相結合的院昨日;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分工協作,共同維穩”的原則;堅持“慎用警力,耐心勸離”和“快速反應,及時穩妥”的原則。
(三)使用范圍
上訪人數在50人以下但行為異常,情緒激動,容易造成嚴重后果的使用本預案,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規模上訪,啟動本預案。
1.規模較大且在接訪人員勸說下拒絕選派代表的
2.長時間滯留黨政機關的非指定上訪場所纏訪,靜坐等,致使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3.圍堵、沖擊黨政機關或攔截公務車輛,堵塞交通的;
4.張掛橫幅標語、張貼大小字報,散發傳單,展示物品,呼喊口號制造影響的。
5.借上訪而尋釁滋事、攜帶危險品、爆炸品欲制造事端的;
6.侵占信訪接待場所,糾纏,威脅公務人員,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7.打砸搶燒公私財物,并對機關公務人員和其它人員的生命構成嚴重威脅的。
8.其它非正常群體性事件。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對到區和區以上規模較大的卻提醒上訪事件由以下組織機構負責處置,分管信訪的區委、區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公安,信訪部門維護現場秩序;相關街道和涉訪單位根據反映問題和智能權限現場答復或疏導勸返。
(二)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1.信訪部門
(1)規范集訪發生后,信訪部門要向上訪者提出選派5以下代表的要求,并將其他人員疏導到指定場所;接待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代表提出的問題要做好記錄,對合理要求要努力幫助解決,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對涉法信訪問題要引導上訪者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決。
(2)對發生堵門堵路,或沖擊各級領導辦公場所的群體性上訪事件,信訪部門要積極引導上訪者到指導場所反映問題,經勸解,疏導無果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各值班室匯報,由分管領導或值班室通知公安等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
(3)協助機關保衛和公安部門做好橫幅、標語、傳單的強制收繳和強制措施的實施工作。
(4)就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向歸口單位或部門通報,并與歸口單位協商,確定答復意見和解決方案,及時向上訪群眾的代表答復,答復完畢后,與上訪群眾代表一道做好勸離工作。
(5)上訪群眾撤離后,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匯報和通報處理情況,積極做好善后工作。
2.有關單位責任地區和部門
(1)各街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規定時間為:城墻以內單位20分鐘內,城墻以外單位30分鐘
(2)到達現場后,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態度要鮮明,答復意見要有針對性,勸返工作要穩妥及時,
(3)對異常突發性事件上訪事件,公安部門在接到通知后20分鐘內派一定數量的干警到達現場備勤,密切唱我現場情況,維護現場秩序們積極配合信訪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工作,要及時清除收繳違法張貼的大小字報,橫幅和標語,要密切注視組織、策劃、刪除鬧事的個別人員采取訓誡傳訊或治安行政處罰等措施,予以處置。對插手集體訪事件的敵對分子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作者和實施打砸搶燒的違法犯罪分子,要及時收集、固定收集證據抓住有利時間堅決依法打擊。
(4)上訪群眾未撤離有關責任地區或部門以及公安、信訪、機關保衛等單位不得撤離、要堅持善始善終,共同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5)各相關地區和部門要認真遵循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嚴格區分矛盾性質,講究方法策略。要曉之以理,明之以法,導之以行,妥善處置。要在理順群眾情緒,化解矛盾上花功夫避免事態擴大,防止釀成重大事端。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1)信息檢測與報告
預測信息報送:對本地區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但未徹底解決的規模上訪苗頭,要超前預測、注意動向,確認發生規模集訪時間后,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嚴加控制,另一方面要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和信訪局或有關領導報告
(2)預警預防行動
對已經發生到區規模集訪,區信訪局要向區委區政府有關領導報告情況,并由兩辦通知涉案單位和部門的有關領導,對到市以上集體集訪事件,在接到市以上機關通知后,有接通知方及時向涉案單位通知,并說明上訪地點、人數、單位名稱,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區兩辦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凡發生異常上訪需要公安部門配合處置,由信訪部門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由分管領導視情況按程序決定是否出警。
四,后期處理
(一)善后處理
1.上訪群眾撤離后,信訪部門應及時向有關街道部門匯報和通報處置情況,并發出(交辦單)督促相關部門妥善解決問題,特別是對現場答復和承諾的問題必須盡快兌現。
2.各街道各部門要努力提高初信訪的辦結率,要隨時向信訪等部門通報問題處理進展情況和動態,力爭一次性到位,防止重復訪、越級訪和異常訪的再次發生。
(二)責任追究
在處置規模集訪事件過程中,對有以下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1.不執行信訪信息時間過程中,漏報、瞞報、遲報緊急重大信訪信息,貽誤處理問題時機,導致發生來區,特別是到市、省、赴京集體訪的;
2.發生異常突發性集體上訪事件時,不執行上級指示,不積極做勸解工作,臨陣退縮,撤離職守,激化矛盾,造成嚴重后果的;
3.按有關規定和上級機關通知要求,應到現場處理集體上訪問題而行動遲緩,借故推諉或無故未到,給處置工作造成被動的;
4.接到信訪部門或值班室通知,相關處置單位超時限到達或未到達,不積極配合。造成嚴重后果的;
5.規模集訪發生后,所在責任接街道或部門領導不能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的,不按要求進行勸返工作,導致上訪人員在黨政機關滯留,造成不良影響的;
6.對群眾反映強烈且要求合理的問題,所在責任街道或部門有條件解決而未及時解決,推諉扯皮或因工作不力,導致矛盾激化,再次發生到省到或市黨機關集體上訪,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實施責任追究,由信訪部門提出建議,報經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要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