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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各開發區,各派,各人民團體,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單位,市直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進一步轉變干部作風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決定精神,樹立“清簡務本、言必責實、行必責實”的工作作風,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進一步精簡文件和會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發文內容嚴格把關
(一)發文要堅持圍繞全市中心工作,有的放矢,注重實效,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凡是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上級已發到縣團級或已公開發表的不再轉發,可發可不發的不發。
(二)某項工作的政策已經明確,執行過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不再重復行文;只有原則性意見,沒有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或辦法的,不倉促行文。
(三)各種會議文件和領導講話,除市黨代會、市委全會、市委工作會議、全市綜合性會議、市委常委(擴大)會議、市紀委全會、市政府常務會議等的主題報告、決定決議等發文以外,其他會議材料和領導講話已在會議上印發或會后公開發表的,一般不再發正式文件。
(四)除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事項外,某項工作的先進,由部門或有關部門聯合發文表彰;確需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發文表彰的事項,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牽頭,協商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市委或市政府審定。
二、對發文職責嚴格區分
(一)堅持“誰主管、誰發文、誰負責”的原則。凡各縣(區)、各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問題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或轉發。各部門常規性的工作計劃、工作要點以及貫徹相關上級部門文件、會議精神的意見等文件由各部門自行發文。
(二)經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同意,各部門才能代起草文件,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背景說明材料。
(三)未經市委和市政府同意,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向縣(區)黨委、政府指示性公文。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四)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重要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征求市法制辦意見。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應送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對發文規格嚴格控制
(一)可以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義發文;可單獨行文的,不聯合發文;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不得規范性文件。
(二)可用領導批示復印件等簡便形式答復下級請示等有關事宜的不發文。
(三)市領導工作變動時,對所涉及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領導人員調整事項,由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綜合發文。組成人員的調整由各機構發文。
(四)報送公文必須按照《中共南寧市委辦公廳、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報送公文有關事項的通知》(南辦發〔2004〕99號)要求規范行文。
四、大力壓縮簡報的數量和報送范圍
(一)各縣(區)、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需要報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的簡報,應向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報批,未經批準的一般不予受理。各部門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不得直接報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
(二)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委、市政府的簡報,要對內容、形式、文字、印數等方面嚴格把關,報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經過篩選或以匯編形式呈送有關領導。
五、嚴格控制召開各種類型的會議
(一)每年召開全市綜合性工作會議全面部署年度工作后,原則上不再召開全市性專項工作會議。確需召開全市性專項工作會議的,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
(二)控制各類表彰會。一般情況下不以會議形式進行表彰;確需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大會進行表彰的事項,報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審核,由市委、市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