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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關于印發**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滁政〔**7〕49號)下發以來,我市共有33.8萬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降低繳費標準,根據省政府的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對《關于印發**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滁政〔**7〕49號)部分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1.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由原40元調整為30元,其中低保期間的低保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不繳費;
2.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繳費由原80元調整為30元,其中低保對象不繳費;
3.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繳費由原100元調整為80元。
4.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由原**元調整為160元,其中低保對象繳費由原100元調整為80元,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不繳費。
二、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
(一)**市本級補助標準:
1.財政補助標準每人每年由原70元調整為11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30元,區財政補助10元。
2.重度殘疾人由殘聯負責審核,財政部門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補助,每人每年補助由原100元調整為80元,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3.在校學生中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補助由原40元調整為30元;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補助由原80元調整為30元;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中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補助由原100元調整為80元,“三無”人員每人每年補助由原**元調整為160元。
(二)各縣、市補助標準:
1.財政補助標準: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元,縣、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學生、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中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和重度殘疾人的補助標準,由所屬縣、市結合實際,參照**市市本級標準執行,并由所屬民政部門和殘聯審核,同級財政補助。
以上各項補助原則上不能重復享受,具體補助標準就高不就低。國家調整補助標準時,隨國家標準進行調整。
三、提高住院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時,對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按照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由原來的50%、60%、70%調整為55%、65%、75%。
四、增加慢性病報銷病種,提高門診特大病種報銷比例
新增慢性病報銷病種9種,具體為:III期及以上高血壓、I型糖尿病(胰島素依賴型)、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肝硬化、肺心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帕金森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所列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起付線為500元,超出部分按50%報銷,全年累計報銷限額為2500元。
提高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后抗排異和長期進行血液透析3種門診特大病種報銷比例,其診治費超過500元以上部分,醫療保險基金由原來的按50%支付調整為按60%支付。
五、提高學生意外傷害支付標準
全日制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診醫療費用,由原來的超過100元以上部分,醫療保險基金按50%支付調整為超過50元以上部分,醫療保險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
全日制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死亡的(未發生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補助10000元。
幼兒園兒童比照以上標準執行。
六、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最高支付限額:全日制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來的每人每年5萬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0萬元;“三無”人員、重度殘疾人員由原來的每人每年3.5萬元調整為每人每年6萬元;其他城鎮居民由原來的每人每年3萬元調整為每人每年5萬元。
七、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儲備金制度
增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儲備金制度。市級儲備金由市財政代為管理,提取比例為各縣、市當年基金總量的15%,分3年到位,達到規定比例后不再提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參保繳費年限與報銷比例掛鉤的激勵機制
城鎮居民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提高其報銷比例1個百分點,但最高累計提高報銷比例不超過10個百分點。如中途中斷繳費,以前繳費年限不再重新計算。
九、建立城鎮居民醫保與職工醫保相銜接制度
勞動年齡段內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能力的,可自愿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4年的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年的繳費年限。
十、建立參保居民生育補助制度
對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的育齡婦女生育費用,順產的補助300元,剖宮產的補助500元。產后并發癥、合并癥住院治療的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十一、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不低于30%的辦法
參保的城鎮居民住院治療且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實際報銷金額與醫療總費用之比低于30%的,按照保障支付比例30%給予報銷。
十二、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部分,仍按《關于印發**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滁政〔**7〕49號)執行。
十三、本通知自**8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