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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區各職業中介機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8號令)、《關于貫徹落實〈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蘇勞社就[2007]30號)和省廳《關于2007年度職業中介(勞務)機構工作的通知》(蘇勞社就[2008]9)號要求,現就我市職業中介機構年檢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檢內容
(一)職業中介服務機構依法登記情況,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二)職業中介服務制度建設和公示情況,基礎臺帳建立情況,有關服務報表上報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熟悉和掌握《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和省廳《關于貫徹落實〈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等人力資源市場法律、法規、政策情況。
二、工作要求
(一)各機構要按照省廳《關于貫徹落實〈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蘇勞社就[2007]30號)要求,通過省勞動保障網(*)公共服務平臺《職業中介機構登記信息系統》申請換發由國家勞動保障部印發的《職業中介許可證》,并于2008年4月10日前向市、市(縣)區勞動保障局(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的,報送市勞動保障局)報送以下年檢材料:
1、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中介服務、遵守法律法規、內部管理情況);
2、無錫市2007年度職業中介機構審驗表(附件1);
3、職業中介機構與專兼職工作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復印件;
4、經營場所變更或原使用期限到期的,需提供新的使用證明復印件;
5、職業中介許可證正副本。
(二)各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對職業中介機構報送的年檢材料,應認真核實。一是要實地查看職業中介機構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情況;二是要查看職業中介機構依法規范服務與經營運作情況;三是要查驗職業中介機構與其工作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三)市、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對審驗合格的機構,按權限登錄省勞動保障網《職業中介機構登記編號系統》提取省統一編號,并重新制發國家勞動保障部印制的《職業中介許可證》。對年度審驗不合格的機構,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限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限期期滿復審合格的,予以辦理同意其繼續開展職業中介服務活動的有關手續。限期期滿復審不合格的,吊銷其《職業中介許可證》。對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并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對違規被取締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批準其從事職業中介服務活動,對于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的單位,同時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四)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要為每一個從事職業中介服務的工作人員的持證人員建立從業信息檔案,登記其執業機構名稱、誠信服務等信息,并作為申辦職業中介機構的人員備案證明材料。
(五)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應于2008年4月20日前向市勞動保障局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