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飲用水源保護區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保護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等的規定,現就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加強水源保護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經省政府批準,我區一級水源保護區和二級水源保護區各4個,水質保護目標為Ⅱ類,保護范圍為以下河段及其兩岸堤圍內坡腳線各后退50米以內的陸域(見附圖):
(一)一級水源保護區:
1、第二水廠取水口下游200米處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處的河段(共1200米長);
2、第一水廠取水口下游250米處(蓮陽橋閘)至蓮上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處的河段(共3000米長);
3、上華水廠取水口下游200米處至隆都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處的河段(共2700米長);
4、東部水廠取水口下游200米處至取水口上游3500米處的河段(共3700米長)。
(二)二級水源保護區:
1、第二水廠取水口下游200米處至外砂大橋的河段(共600米長)及取水口上游1000米處至大衙斷面的河段(共2500米長);
2、蓮上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處至上游2000米處的河段(共1000米長);
3、上華水廠取水口下游200米處至400米處的河段(共200米長)及隆都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處至上游2000米處的河段(共1000米長);
4、東部水廠取水口下游200米處至南北溪匯合口處的河段(共850米長)及取水口上游3500米處至南溪橋閘的河段(共4750米長)。
二、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油類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輸送管道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
(二)設置裝卸垃圾、油類、煤、水泥、石灰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和設施以及從事上述物品的裝卸作業;
(三)從事水上餐飲、娛樂業經營活動;
(四)從事禽畜飼養、網箱養殖活動;
(五)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油類、酸堿類、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建設工程渣土和其它廢棄物;
(六)在水體清洗車輛、船舶和裝貯過油類、水泥、煤、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
(七)違反法律、法規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禁止性規定的其它活動。
三、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本通告第二條規定的活動,同時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及裝卸等設施;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
(五)停泊與飲用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木(竹)排;
(六)在河段兩岸堤圍內坡腳線之間和水庫庫區從事農業種植活動;
(七)從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滌及其它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轉讓、出租給他人從事違法的開發建設、生產經營或者其它活動。
五、有違反本通告以及法律法規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其它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者,應于3月10日前自行改正。
六、因突發性水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水體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污染物,立即通報在受污染飲用水源保護區取水的集中式供水單位和其它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在二小時內報告區環保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通告,拒絕、阻撓、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配合環保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污染、破壞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
各供水單位應加強巡查,發現違反飲用水源保護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