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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2號)、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國審改發〔*〕1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惠府辦〔*〕71號)和《關于開展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惠府辦〔*〕75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開展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提高機關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便民利民為宗旨,按照建設科學發展的和諧博羅的總體要求,以涉及民生事項為重點,認真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建立起規范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和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體制。
(二)工作目標:通過清理和確認我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和實施,按照“從規范流程向規范環節細化、從要求時限向要求質量深化”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辦法,將非行政許可審批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使我縣的審批方式更加科學、審批監管更加嚴密。
二、清理范圍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實施但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登記、備案、年審檢及各類事業單位的執法和收費事項,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內部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投資計劃、科技計劃、教育計劃及招生擇校等管理的審批;
(四)有關民政優撫和社保待遇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國有資產變動的審批;
(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包括準予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七)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的執法審批和收費;
(八)各類年審檢、備案事項;
(九)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事項。
三、工作重點
(一)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依據。
非行政許可審批原則上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廣東省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博羅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縣直各部門不得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不得重復審批和越權審批。
縣級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對審批內容、辦理條件、申報材料、受理和決定機關、實施方式和程序、辦理時限、審批的效力、收費、年審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未規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的,由縣政府予以規定或者由實施機關按照本規定擬定實施辦法報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機關。
非行政許可審批由具有非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行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捷、高效原則,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代為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
有權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名稱以及非許可審批項目,由縣政府予以公布。未經縣政府公布的機構,不得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
縣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依法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非行政許可審批權。按照集中辦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許可審批可以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的,應該進行政服務中心實行集中辦理、統一辦理和聯合辦理。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初審的,行政機關不得為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機關對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進行初審。
行政機關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結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布法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標準。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應當逐步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三)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請者辦事的受理機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采用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應經非縣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查后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使用復印的或者從網站下載的符合規格的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無論是否受理申請,均應當根據情況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回執。
行政機關接收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行政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并出具書面補辦通知書。
2.設定便捷高效的審批程序。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并將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審批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應當出具不予審批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有關法律救助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審批的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辦事大廳或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驟。
清理規范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工作部署和部門自查清理階段。各單位根據要求做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表》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規范表》(詳見附件1、2)一式兩份報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
第二階段:*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事項清理階段。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報送的非行政許可保留事項進行嚴格審查,提出擬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報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階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審批流程規范階段。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逐項進行規范,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規范表》,規范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行為。
(二)組織領導。
1.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政府服務、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縣政府成立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徐云樞為組長,縣政府辦、發改局、法制局等相關部門的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較多的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集中精力做好清理規范工作。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清理規范工作落到實處。
2.各縣直有關單位于11月15日前,將本單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工作聯絡人及聯系方式報送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單位領導小組成員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按時間階段自行組織本單位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并將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各單位應嚴格按要求實事求是填報,不得漏報或隱瞞現有審批和登記項目,不得對現有審批和登記項目分拆或合并填報。對發現漏報、隱瞞不報或有其他弄虛作假情況的,嚴格按照《惠州市行政審批責任及其追究辦法》(惠府〔*〕63號)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