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勞保局失業人員再就業意見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計委、經貿委(經委)、監察局、財政局、建設局(建委)、規劃局、房地產局、城建局(市政園林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分行直屬支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現將勞動保障部等十一個部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號,以下簡稱十一部門《意見》)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貫徹《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發〔*〕15號,以下簡稱省委《意見》)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再就業優惠證》,憑證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包括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出中心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和未進中心未解除勞動關系的減員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包括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再就業,或已參加失業保險但未領取失業保險金且仍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指按全國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十一部門《意見》規定不能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人員,國有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及流動就業人員。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2號)下發之日(*年9月30日)至本通知下發之日,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被用人單位招用、符合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再就業優惠證》由省勞動保障廳根據勞動保障部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統一編號格式,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按省勞動保障廳制定的《廣東省〈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辦法》審批,并免費向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省再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中央(駐粵)、省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統一在戶口所在的市、縣勞動保障部門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當地下崗失業人員同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各地有關部門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
(三)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可在全省范圍內享受稅收、收費、場地和崗位援助等再就業扶持政策。下崗失業人員在本省內異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所持《再就業優惠證》須經再就業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財政補助項目的,按屬地化的原則執行。外省流動就業人員(含戶口不在本省的中央企業職工)在本省范圍內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問題,待國家有明確規定后另行制定。
《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對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工商行政部門在《再就業優惠證》的“再就業及享受扶持政策情況記錄”頁相關欄目記錄“已辦個體工商戶登記”和免收哪項費用等,并做好存檔備案工作。下崗失業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用人單位應收回其《失業證》或《下崗職工證》并交發證機關處理;因用人單位原因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再就業優惠證》退還本人,有效期內下崗失業人員可憑證繼續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個人違紀違法被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或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交發證機關處理。
《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審制度,不按規定進行年審的《再就業優惠證》自動失效。
(四)各地要設立再就業政策咨詢投訴電話,或由勞動保障、稅務、工商、物價、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分別公布咨詢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對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情況的咨詢、投訴。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十一部門《意見》規定,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發放和日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各種違反《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關于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富余人員的扶持
(五)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可持《再就業優惠證》直接向各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減免收費、小額擔保貸款、經營場地安排等各項扶持政策,具體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專項規定辦理。各地各級有關部門要在服務場所明示辦事程序,及時為下崗失業人員辦理各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應予即時受理。
(六)各級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不得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收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粵府辦〔*〕92號)明確應當免交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種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嚴格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凡違反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和查處。
(七)服務型企業新增就業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憑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和勞動合同復印件、上月工資發放及社會保險費繳納憑單等相關材料,按規定程序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按規定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補貼資金從再就業專項資金列支。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
三、關于對大齡再就業困難對象的就業援助
(八)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社區就業崗位,由勞動保障部門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對大齡再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崗位援助。對不挑不揀崗位的大齡再就業困難對象,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應承諾在一定時限內為其推薦就業崗位。
(九)大齡再就業困難對象在社區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從再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比例之和計算。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辦法執行,用人單位應先繳納社會保險費,再向當地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十)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大齡再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憑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和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崗位補貼。崗位補貼從再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補貼標準及申請程序由當地政府確定。
四、關于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一)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成功介紹就業,可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符合資質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簡稱“定點培訓機構”),免費為城鎮由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培訓,可向所屬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的申領和撥付,按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廣東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申領和撥付辦法》執行。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凡達不到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培訓合格率和再就業率的,不得核準為定點培訓機構。
(十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的“兩項”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下崗失業人員的“兩項”補貼從再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兩項補貼的補助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省的有關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十三)各級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密切配合,按照十一部門《意見》規定的職責和辦理程序,做好從事個體經營、社區就業和靈活就業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開展職工檔案代管和勞動保障事務等服務,為下崗失業人員、其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保管職工檔案、代辦勞動保障手續、技術等級(職稱)報考評定等服務。
五、關于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
(十四)各地區要按照省委《意見》和十一部門《意見》的規定,在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設立或確定勞動保障機構,聘用專職的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可統稱為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其人員編制按機構編制分級管理原則,由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其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經費,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納入財政預算。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和日常管理按十一部門《意見》執行。
(十五)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編制、財政部門要按照省委《意見》和《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的規定,落實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人員編制,其人員和辦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地要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解決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
(十六)要按照十一部門《意見》規定,在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各級財政要將勞動保障監察隊伍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十一部門《意見》和省委《意見》的要求,明確部門促進就業的具體職責,落實部門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把促進就業作為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實行量化指標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每年應組織一次再就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全面檢查,督促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部門要切實按照十一部門《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