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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中央、省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持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征管的通知》(*政辦發[20*]49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道路車輛稅收協控聯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道路車輛稅收是指對我市范圍內各類道路車輛應征的車船稅,營運道路車輛應征的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道路運輸行業異軍突起,道路車輛稅收已成為我市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道路車輛運輸行業呈現出經營流動性、營運收入隱蔽性、稅源分散性特點,納稅人偷逃稅行為普遍存在。這不但影響了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而且造成了地方財政收入大量流失。對此,各級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視,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交警、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的執法優勢,積極支持地稅部門建立部門配合、綜合治稅的長效機制,提高道路車輛稅源的控管能力。市政府成立道路車輛稅收協控聯管領導小組和工作考核督查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并負責協調建立由地稅主管,*交警、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人員參加的道路車輛稅收專業化征管機構。嚴格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確保道路車輛稅收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二、加強部門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
道路車輛稅收按照“政府主導、地稅主管、部門協控、先稅后檢、過錯追究”的原則,實施協控聯管。各級地稅機關與*交警、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在時機成熟的條件下,實施計算機網絡連接。在實行計算機網絡連接之前,地稅部門可先在*交警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設置專崗,確定1-2名業務骨干與*交警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合署辦公,專門負責先稅后檢等涉稅事宜把關和相關信息采集。*交警、公路運輸管理、保險、道路運輸企業等部門要確定專人按以下要求如實提供給地稅部門:
(一)*交警部門負責在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向道路車輛稅收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分類道路車輛登記信息和增減變更信息。
(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向道路車輛稅收主管地稅機關提供《道路運輸證》發放信息、年度審驗信息和增減變更信息。
(三)從事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負責在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向道路車輛稅收主管地稅機關提供“交強險”銷售信息。
(四)從事客運業務的客運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貨運公司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合同法》規定,簽訂委托代征協議,認真履行代征義務。負責在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向道路車輛稅收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承包”、“承租”、“掛靠”車輛明細清單和《個車營運收入核算表》。
三、建立道路車輛稅收協控聯管制度
(一)從事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環節,嚴格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收代繳應稅車輛車船稅;
(二)嚴格執行“先稅后檢”制度。*交警部門在車輛年檢環節,對未持有地稅部門開具《完稅(免稅)證明單》的車輛,一律不予車輛年檢和核發有關證件;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在《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證環節,對未持有地稅部門開具《完稅(免稅)證明單》的車輛,一律不予審驗《道路運輸證》。
四、規范道路車輛稅收征管秩序
(一)所有營運車輛,統一辦理稅務登記,并全部納入電腦管理。
(二)對從事貨運、客運業務且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及個體經營、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掛靠經營的道路車輛統一應納稅定額征收標準。
(三)全市客運車輛應逐步統一安裝稅控器。
五、強化考核督查,實施過錯追究
各級道路車輛稅收考核督查領導小組,負責每半年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巡回檢查,協調相關事宜,通報過錯責任情況。
(一)市政府將道路車輛稅收協控聯管工作納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市*交警部門、公路運輸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對認真履行責任、協稅護稅成效突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交警部門、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及其先進個人,給予獎勵(《道路車輛稅收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所屬*交警部門、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道路車輛稅收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二)*交警部門或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未按通知要求提供道路車輛涉稅信息,在車輛年檢環節或《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環節,違反“先稅后檢”制度,造成稅款流失的,由市或縣(市、區)政府道路車輛稅收協控聯管領導小組對責任過錯部門和部門主要領導,按照道路車輛稅收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追究責任。
(三)從事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環節,應代收代繳而未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對代收代繳義務人處以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從事客運業務的客運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貨運公司不履行代征義務、未征或少征應代征稅款、不按期繳納代征稅款的,嚴格按代征協議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