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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創建文明衛生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F通告如下:
一、下列區域內除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四日零時起至正月十五日二十四時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江北片:江南片:
在以上禁放范圍外1公里以內的所有機關單位、住宅小區全部列入禁放范圍。
二、下列區域及周邊100米范圍以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市、區黨政機關(含街道辦事處)辦公場所;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大型超市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儲、經營場所;
(六)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醫院、敬老院、療養院、科研、生產等人員集中的場所;
(七)城區山林、城市公共綠地、公園等場地;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三、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必須經公安部門依法許可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實施。
四、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城區生產、銷售、存儲、運輸煙花爆竹。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如下處罰: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給予500元的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駐益單位)、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規定從重處罰外,一律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納入對該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
六、公安、安監、城管、環保、民政、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開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存儲、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舉報人適當獎勵(舉報電話:)。
八、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制成、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煙花和爆竹產品,以及電子禮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