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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危險住房收購、改建的管理,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城市規劃區內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的私有住房(D級:整體危險)實施分類處理,符合改建條件的,經審批后可以實施原址改建。
第三條本著“從嚴控制、堵疏結合”的原則,危險住房改建必須符合以下審批條件:
(一)所改建危險住房必須房屋契證齊全,且該住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只有此唯一一處住房,契證不全必須經相關部門處理到位;
(二)必須提供經房管部門認可的房屋鑒定報告及影像資料;
(三)所重建的房屋不得影響城市規劃;
(四)必須是原址等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重建,不得改變原層數(如危險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在不超出原建筑占地面積的情況下,可建二層,且有四鄰簽字同意重新建房的協議書或者認可證明)。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內危險住房改造審批程序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向市以上房管部門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房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鑒定和分析,制成影像資料,確定危險等級,提出處理意見,出具危險房屋鑒定報告。
(二)D級房屋產權所有人持危險住房鑒定報告、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到鄉鎮或者街道辦領取并填寫《市城市規劃區內危房改建審批表》,到市政府辦(城建股)對項目進行初審。
(三)由市政府辦會同規劃、建設(質監)、房管、國土、城管、安監等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復核組進行現場察看,并提出復核意見。復核無意見后,送規劃部門審批;若復核有異議,由申請人向上級房管部門申請重新進行鑒定。
(四)相關部門提出同意改建的審批意見后,由市政府辦(城建股)反饋所在鄉鎮、街道,由所在鄉鎮、街道將危險住房級別、面積、家庭成員情況、住房狀況(在城市規劃區只有一處住房)等事項在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七天。
(五)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市政府辦按批次上報市政府市長辦公會研究審批。
(六)市政府審批后,由市政府辦(城建股)下達《市城市規劃區內危房改建項目通知書》。危險住房產權所有人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提供改建房屋的施工圖紙,施工圖紙經規劃部門審批后,危險住房產權所有人將改建房屋施工圖紙在改建現場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的,辦理報建手續,由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繳納相關規費。
(七)改建房屋竣工驗收后,向規劃、建設等部門申請驗收。
第五條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D級房屋,由產權所有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除,市政府對土地實施統一收購。
第六條直管公房經鑒定達D級的房屋,應當及時拆除。在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含火燒房屋),可由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部門改建運營,盤活國有資產,并給予政策優惠。
第七條房改房、集資房危險住房改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
(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原產權單位自行組織出資改建。改建方案經全體業主通過后,參照當地建房程序申請報批。經規劃部門批準,其總建筑面積增加10%以內(不含10%)的,可暫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個人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房改房、集資房改建性質,并按房改房、集資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時再補交土地出讓金。對總建筑面積增加10%及以上的,增加部分按規定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由業主與有資質的開發商合作改建。開發商根據擬改建地塊的規劃條件、應繳土地出讓金數額、個人集資數額等事項與所有業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規定向國土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礎上,參加競價的開發商給出的土地出讓金價格高于原合作改建開發商5%以上的方可中標。中標單位可以按商品房開發程序進行開發建設,其改建的住房視同商品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三)由市政府收儲后統一改建。因規劃條件限制不宜單棟實施危險住房改建的房改房、集資房,經全體業主協商同意后,可以由市土地收儲中心依法予以收儲,實施統一拆遷改建,對住戶實行異地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安置;也可以由政府統籌安排該幢危險住房住戶參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所調節系數補足差價)其他危舊房改房、集資房改造項目。
第八條建筑施工及監督管理。房屋產權所有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部門審批的層數、高度、建筑風格及其他規劃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施工。
(一)建筑施工前,房屋產權所有人應根據批準的施工圖紙,按照規劃部門提供的統一規定格式制作“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設立于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接受社會監督。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基礎放樣紅線及批準的施工圖紙,應同時抄送建設、國土、房管、城管等部門備案,規劃部門應當聯合上述執法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城管部門應當重點加強對批準的建筑紅線、高度、層數、建筑造型、外立面裝修的現場監督,設立舉報電話,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確保業主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
(三)建筑竣工后,業主應當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否則國土、房管部門不予辦理產權手續。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四)按照“守土有責”的原則,危險住房改建監督歸口屬地管理,所在鄉鎮、街道辦應當指定專人對建設項目進行跟蹤管理,責任到人。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執法犯法的行政執法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于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騙取鑒定報告的,一經查實,除取消申請改建資格外,對當事人依法嚴肅處理。對未經危險住房鑒定和規劃部門審批,擅自拆除舊房的,一律不予批準改建,其原宅基地由國土部門依法無償收回。
第九條危險住房改建稅費收取規定
(一)城市建設規費收繳:
已經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危險住房改建產權人,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辦理報建手續,按現行規費標準收取;若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危險住房改建產權人,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按相關規定補交上次建房的相關規費后,再按現行規費標準繳納本次建設規費。
(二)土地出讓金等稅費收繳:
1、申請改建住宅的
(1)經市政府批準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房屋申請改建的,只繳納相關建設規費;若經批準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現行的市場評估價的80%補辦相關手續。
(2)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申請改建的,只繳納相關建設規費;若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現行市場評估價折算后的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3)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申請改建的,若申請不符合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條件的,則必須補辦征用手續,按現行市場評估價的80%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若申請者符合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條件的,經批準不改變用途、面積及其它土地利用條件的,只需繳納建設有關規費。
(4)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屋申請改建的,經國土部門依法處理后,按批準的新面積、新用途和新的土地利用條件下的現行市場評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申請改建臨街店面的
(1)已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申請改建為臨街店面的,若原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的,按其房屋(包括庭院)總占地面積的土地現行市場評估價的80%收取土地出讓金;若原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的,如不改變原土地用途,則不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如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則按不同土地用途條件下市場評估價補交土地差價。
(2)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和城市規劃區內的村民住宅申請改建臨街店面的,在提供其合法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后,按其房屋(包括庭院)總占地面積的現行土地市場評估價的100%收取土地出讓金。
(3)房屋存在少批多占的,多占的土地由國土部門予以處罰后,并按現行土地市場評估價的100%收取土地出讓金,未多占的部分按現行土地市場評估價的80%收取土地出讓金。
3、非法買賣危險住房申請改建的,經市城管部門按80元/平方米罰款后,再參照以上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東北至大連路外延600米,南到樂安河至張家橋,西至新皖贛復線外延300米,北至景鷹高速掛線外延600米圍成的區域。城市規劃區以下范圍內危險住房不予改建:
(一)近期規劃擬改造的和總規確定需成片改造的區域;
(二)歷史古跡和文物保護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