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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按照市委“創業創新、走在前列”的戰略部署,為進一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引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不斷做強做大做優,提升產業發展水平,現就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對中小企業貸款的規模。中小企業是指總資產規模在5000萬元以下的各種所有制的中小企業和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微小型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積極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難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年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增速應超過同期全部貸款增速,其中市商業銀行和各農村合作銀行應超過5個百分點。穩步擴大市區中小企業專項貸款規模,承辦銀行要按每年不低于20%的增長速度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貸款規模。市商業銀行要成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支行級機構,其它銀行有條件的也可設立面向中小企業的專業性銀行機構,重點支持生產服務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成長性強、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科技型、特色型中小企業,以及處于初創期、種子期的微小型企業。
二、合理確定中小企業貸款期限、額度和利息。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階段、市場特征及資金需求,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防止人為延長或縮短貸款期限,給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利息負擔或貸款難度。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優惠5—20%,原已約定的利率不得擅自上浮,更不能巧立名目增加企業負擔。對中小企業的承兌匯票保證金不超過50%,貸款的附加成本不得高于上年水平。金融機構應根據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小、頻率高的特點,盡量滿足其合理流動資金貸款需求,不得設置最低貸款額度限制。
三、創新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產品。金融機構要從培育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角度出發,創新金融產品,提高服務效率。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研究開發適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信貸新業務,對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資信良好的優質中小企業,可根據評定的信用等級,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發放一定額度的信用貸款;對確有真實貿易背景,符合票據業務辦理條件的中小企業優先給予承兌和貼現支持;對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請,須在收到書面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四、發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作用。加強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鼓勵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具體辦法按紹政辦發〔2005〕131號文件執行)。金融機構要樹立銀保協作意識,各家銀行至少要與一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一對一”合作關系。對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其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同類企業貸款的80%以內。
五、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市財政每年安排700萬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和貸款支持。市財政繼續對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且金融機構貸款余額2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新增貸款實行風險補償,按其獲得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1:1配套補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年銷售收入500—3000萬元且金融機構貸款余額3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后發生的損帳進行補貼(具體辦法按紹政辦發〔2006〕186號文件執行)。上述補償費用均在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加強對中小企業貸款的考核獎勵。由人行*市中心支行牽頭,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和*銀監分局參與制定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的考核獎勵辦法。對中小企業貸款前三位的金融機構,市政府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獎勵。
本《意見》的財政支持和補償、補貼政策,適用于市區,各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