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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各種媒體報道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描述有所夸大,但基于金融活動的公共性與負外部性,風險控制難題是否妥善解決的確是互聯網金融能否得到良性發展的關鍵。
(一)互聯網金融中投資風險的隱匿性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的供需雙方“面對面”了解的機會更少,投資風險容易被掩蓋或忽略。首先,雖然監管規則對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提示”有所要求,但風險提示的形式以及完整性、充分性標準并不明確。即使投資合同中明文列舉了“風險提示”條款,如果銷售人員或其他銷售推廣措施中夸大或承諾收益,投資風險也容易被忽略。“互聯網金融”的魅力在于參與主體的平民化,但分散型的小(微)投資者受限于專業知識、個人精力及收益激勵,不了解或不關心投資風險。例如,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中,最具賣點的是產品收益高于普通金融產品。但類似“預期年化收益”這樣被廣泛使用的名詞究竟包括哪些內容,其收益策略通過什么方式取得,存在什么風險等等,投資者未必知悉。假如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顯性或隱性擔保,投資者更有可能將之等同為“銀行存款”。當收益預期建立在錯誤的風險評估認識上,“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法則便處于失靈狀態。
(二)互聯網金融中社會風險的化解壓力“互聯網金融”使得金融活動的可能性邊界拓展到大量不被傳統金融形式覆蓋的人群,金融產品的“公共性”特征成幾何倍率放大。當全民參與互聯網金融時,“非理性”投資者行為會加劇市場的敏感性、脆弱性。金融市場的信息交叉感染性特征可能與非理性的集體行為迅速結合,轉化并傳導為整體性恐慌。如果沒有類似于存款準備金、證券投資擔保保險這樣的配套保障條件,互聯網金融商家標示的各種擔保責任就是不可靠的,從民商事責任的角度對投資者設定“風險自負”機制,也不足以作為風險化解的基礎。只要出現風險承擔能力不足的情形,則必然影響到社會整體秩序。多年來的司法狀況顯示,“經濟犯罪案件”一旦具備“涉眾”特征,其妥善處理已成為司法難題。
(三)互聯網金融中技術風險的客觀存在“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最突出地體現在利用互聯網技術提供的大數據,人們不需要面對面的、個性化的溝通與交流就能對彼此的金融信用狀態進行準確評估,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帶來的損耗與偏差。但是,這種理想狀態在目前尚未基本實現。互聯網的技術性風險幾乎是所有互聯網業務的通病。傳統商業銀行在推廣網銀等業務方式時,對網銀系統設計、操作環境監測以及外加物理的權限控制設備等投入了大量資金,對安全環境予以嚴格要求,但仍然發生過客戶賬號被盜等事件。當今以“互聯網金融”為名的支付或融資活動中,商家未必都有雄厚的資金與技術條件保障客戶資金安全,那么,就存在客戶資金被盜、交易被篡改等安全隱患。雖然商家可能會先期承諾在客戶資金被盜后履行全額賠付擔保責任,但若由此引發訴訟,我們可以預料到,客戶作為資金的實際受損方,其舉證能力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路徑
(一)宏觀金融政策與互聯網金融業態蘊含的法律風險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從“準入”的角度,還是從“通道”的角度予以監管,人們一直意見紛呈。對于是否可以認為我國已經具備條件放寬金融準入限制,需要進行更為全面的評估并在制度層面采取穩妥的推進措施。例如,浙江溫州綜合金融改革實施細則、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方案等都在探索適度的舉措,但仍同時堅守金融風險防范的最低準則。對于各種無法實現“面對面”交易的金融活動,都要求獲取資金的一方主動披露資金的使用狀況。從宏觀經濟政策的角度來說,外部金融力量發展到一定規模,終將受到統一財政體系的關注。例如,即便是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央行尚將之納入監管范疇。《關于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107號文)即將新型網絡金融公司列入銀子銀行的范疇。2014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規定,同業的資金存入方僅僅是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這意味著同業存款有可能被劃入一般性存款,不但要求征收法定存款準備金,而且要受存款利率上限限制。不可否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金融刑事違法性的判斷依據較大程度體現為“后果歸責”。通過對集資犯罪案件的實證研究,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早期沈太福長城機電案適用了投機倒把罪、賄賂罪罪名,還是在孫大午事件中適用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抑或浙江東陽吳英案適用集資詐騙罪罪名,我國對于集資行為適用的罪名五花八門,但刑事政策的嚴厲懲治態度沒有發生根本轉變。近幾年備受爭議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曾一度被用于懲治“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動以規范無序發債等融資行為。因此,以適度的金融監管規則將各種互聯網金融活動納入監管框架,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平臺)的提供者而言,反倒具有避免刑事法律風險的作用。只要符合相應的監管規則,即排除了構成金融準入性罪名的要件———“非法性”,從而脫離金融準入型罪名的適用。當然,不少學者嘗試從“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P2P與非法集資”等角度提出互聯網金融業務和刑事罪名之間的界限。但礙于現行刑事管制框架比較周密,各項司法解釋又擴張了適用條件,可以說“互聯網金融”幾乎行走在觸及刑事犯罪的高壓線邊緣。雖然監管部門也三令五申,互聯網金融的底線在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只是一直沒有能夠明確具體的標準。“非法性”是否通過“準入”管理來界定,決定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功能如何定位。從金融制度演進的角度,各種創新當然可以采用試錯機制。但這種試錯的不利后果如果由個體以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不但個體命運令人唏噓,也會反向沖擊金融領域刑事責任機制本身的正當性。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策略互聯網金融名下的各項產品或業務,有的屬于直接融資類型,有的屬于間接融資類型,不同的融資類型需要不同的監管策略,要避免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錯配。鑒于當前分業監管模式的弊端,許多觀點認為,應實現統一的金融監管機制。但是,相比于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統一監管是個相對長期的目標。而且,即使實現了統一監管,各種因人事冗雜產生的行政成本依然會折損監管效率。相較于將互聯網金融中的無序狀態歸因于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合,還不如在當前的監管框架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譬如,爭取早日建立數據共享的金融信息平臺。此外,可以要求各種互聯網金融業態歸類于一定的監管部門。這種歸類,可以嘗試采用注冊登記的方式:由互聯網產品(或平臺)的提供者主動將自己納入現有監管體系。當經營過程中發生違規糾紛追究或違法責任追究時,以經營者是否按照相應業態的監管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或風險提示作為責任減免的依據。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框架
(一)以信用為核心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數次全球金融危機的原因分析幾乎都顯示,信用缺失是產生各種金融欺詐、造成金融市場失范與崩塌的主要原因。而在互聯網金融條件下,因為互聯網技術帶來交易的無邊界性與虛擬性,適用傳統監管手段的難度更大。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初期的運行已經暴露出諸多問題,例如:交易缺少認證、客戶備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權歸屬不明、沉淀資金存在欺詐風險等,因此信用體系是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的核心。
1.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數據監測與分析金融是一種信用經濟。信用評估越完善,金融活動的風險指數越低。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在于通過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留下的數據痕跡利用信息流整合功能創造天然的信用評估平臺。相比較于傳統的信用識別標志,通過數據所體現的信用信息天然具有時效性與客觀性。但由此可知,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識別體系要依賴數據的多樣性與充分性。例如,英國的無中介的眾融平臺,投資者通過金融產品提供者在社交平臺上的聲譽作為信用評價依據。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的聲譽評價形成有彈性的互動機制,從而保障互聯網金融活動的良性運行。但是,我們知道,數據的占有與使用制度并不天然完善。雖然阿里巴巴、騰訊和百度等互聯網龍頭企業通過多年的積累與用戶平臺,具有數據優勢進行評級與風險控制,但這種數據并未實現共享。無論是隱私保護還是商業秘密所體現的經濟利益,一些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的企業(尤其是小企業)既缺乏原始的信息和信用數據積累,也沒有建立專業的風險管理機制。與此同時,互聯網只是提供數據信息,信息的識別與分析仍須由人完成。在缺少約束機制的情況下,所謂的依據數據得出的結論是否真實,有賴數據使用者的能力與人品。如果缺少監督審查機制,無疑存在偽造或者篡改數據的可能性。數據的不真實將對金融信用體系造成毀滅性的打擊。2002美國安然事件以及2008年金融危機中,從事信用評級、財務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加劇了信用危機。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對于數據收集、開放、提供的管理與規范將成為互聯網金融后續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
2.建立對應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如前所述,針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中不同的融資方式,要建立相對應的風險控制機制。在傳統的金融活動中,直接融資的基礎風險是透明度,主要表現于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及時、完整;在間接融資中,傳統的信用風險評估的主要標的除信用記錄外,更多地側重于土地、房屋等物質資產和公司信譽狀況等指標,緩釋信用風險的機制多數是抵押、質押和擔保。人們之所以擔憂各種資金融通活動會陷入龐克騙局式的集資風險,主要是由于人們投入資金后無處了解資金的用途或去向。互聯網金融狀態下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資者權益。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要考慮從金融風險防范的角度明確規定有關資金投向和產品標的的信息必須向用戶披露;還要考慮從互聯網技術的角度實現信息的透明。例如,由于互聯網支付平臺用戶可以通過簡單地設置身份證號和登錄密碼進行資金流轉,資金往來的透明度被掩蓋,交易的匿名化可能會為“洗錢”提供便利,那么就需要考慮是否實行實名制。
3.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標準制定技術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具有戰略意義。對于互聯網金融運營過程中的技術環節,如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應制定統一的最低標準。這種最低標準理應作為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準入要件。通過制定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標準規范,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網絡安全、應用安全、主機安全、數據安全、運維安全、業務連續性等進行規范,指導其安全建設和安全運營管理,提高互聯網金融業務平臺信息安全整體防范能力。
(二)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基點確立互聯網金融民事責任體系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今后將明顯增多。金融消費者是支撐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最活躍要素。從我國“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演變進程可以知道,如果沒有普通民眾的參與,不可能形成當今的變革潮流。互聯網金融通過降低門檻便利了大量小額投資者參與金融活動。但另一方面,互聯網的虛擬性和金融行業的復雜性、專業性,使得多數普通投資者常常在對風險和相關投資策略缺乏必要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作出投資決策。與此同時,互聯網交易的“非面對面”交易背景下,業務處理機制呈現“后臺化”、“隱性化”的特征,專業金融機構及互聯網企業在業務和技術方面相對普通客戶具有充分的不對等優勢。相對于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消費者在信息、技術、資金方面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因此,我們要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確立互聯網金融民事責任體系。由于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確立向之傾斜的證明規則與賠償依據有利于保障其權益、促使產品提供者加強風險防范與合規審核。一是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進行強制性要求,對因風險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違規操作造成的損失,投資者有權追償。二是由于證據收集的難度,在糾紛中由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提供者承擔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責任。如果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產品風險提示義務,侵害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致使金融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購買該金融產品并產生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要求賠償。由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履行了風險提示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已經在相關金融糾紛案件中得到金融裁判理念的認同。三是暢通投資者的投訴渠道,如設立受理投訴的專業委員會、設置投訴咨詢熱線和網絡平臺等。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世界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之舉,可以作為互聯網監管模式的參照。其基本的監管職責是區分宏觀、微觀層面:由中央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職責,由地方、具體的監管機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另新設各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這種宏觀與微觀結合的監管體制也得到許多國家認同。例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目前,我國已設立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中國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但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機制,仍需予以完善。
(三)從反欺詐的角度防范和懲治互聯網金融犯罪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目標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積累與爆發;另一方面,則是避免他人以盜竊、欺詐等方式造成投資者合法利益受損。在互聯網金融條件下,可能發生盜竊形式的犯罪。我們需要健全虛擬財產的刑事保護體系。傳統觀點認為,“盜竊罪”等傳統財產犯罪罪名的對象不包括虛擬財產,其理由在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盜竊罪的司法適用以財物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虛擬財產不具有財產的經濟屬性,不具有普遍的交換價值。但是,在互聯網金融條件下,虛擬財產的存在將越來越具有普遍性,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體系應該隨之健全。以虛擬財產為內容的法律關系,不但可能涉及民事賠償問題,也會涉及刑事責任的邊界。我們可能通過將刑法的防線提前實現保護,例如:新設罪名或者司法解釋、降低實行行為的標準、降低既遂認定的標準、放寬共同犯罪的成立標準等。
[關鍵詞]:國際金融電子化,問題,建議
二戰以來,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的推動下,加上一電子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金融電子化已經成為當代國際金融發展的基本趨勢。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區別于傳統的金融業,因而針對傳統金融業所設計的法律會不能完全適用。國際金融電子化在其發展中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本文將從歷史和比較法的角度簡單的對此問題予以分析。
一、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簡史
各國的金融電子化發展之路是不同的。大體而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
第一階段,金融機構間的電子聯網,其標志為1973年美國將以電話、電報手段建立起來的“聯儲電劃系統”改建為電子化的“聯儲電劃系統”。即建立起聯邦儲備銀行間清算服務的電子計算機系統。隨著計算機在銀行間的應用,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將現鈔、票據流動而轉化為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流動。這種以電磁信息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中并能通過計算機網絡而使用的資金被稱為電子貨幣。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傳統的以有形貨幣為調整對象所建立起來的金融法律規范受到挑戰。
第二階段,金融機構進入國際互聯網(Internet)。1992年國際互聯網協會建立,網上商業活動增多,銀行開始進入國際互聯網增多,在國際互聯網設置網點,進行咨詢服務、促銷宣傳、提供金融市場信息(股票、債券以及其他投資衍生工具市場價格),為用戶進行網上金融證券投資提供便利。
第三階段,網絡虛擬銀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國亞特蘭大設立第一家網絡銀行,該銀行在24小時之內提供銀行業服務,包括儲蓄、轉帳、信用卡、證券交易、保險和公司財務管理等業務。目前,電子化已是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國以言,其發展也呈現出類似的過程。[2]所以我們可以從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三個發展階段中得出以下結論:金融電子化的發展一方面取決于金融業對信息技術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術本身的發展水平。進而,著者認為要加快國際金融電子化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以電子計算機為主導的信息技術。
二、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的比較
要認清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的性質,有必要對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作一比較分析。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實現與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銀行的業務處理和管理的舊體制,建立了以信息為基礎的自動化業務處理和科學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電子貨幣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傳統的現金交易和手工憑證的傳遞與交換,大大加快了資金的周轉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業從單一的信用中介發展成為一個全開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現代化金融體系,可以說,現代的國際金融業,是集金融業務服務和金融信息服務為一身的金融“超級市場”。
再次,金融業的營業網點已從磚墻式建筑向ATM、POS、網絡等系統轉移,提高了金融業的效率,降低了經營成本。
最后,它使銀行業務的重點從存、貸款轉向了提供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從而讓銀行的收入結構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銀行以傳統的存、貸款利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的局面,將被以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和金融信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所代替。
三、國際金融電子化所面臨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安全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意味著金融企業的內部網絡間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網。任何開立網上交易帳號的人,都有機會利用技術手段獲取內部信息,或者供給金融網絡,從而造成重大的損失乃至產生交易網絡癱瘓的嚴重后果。隨著系統處理能力和網絡速度的不斷提高,網上交易系統的系統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據統計,美國每年因網絡安全而造成的損失高達75億美元。中國的因特網服務提供上、證券公司及銀行業也多次被黑客攻擊。
就目前來看,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網上委托的技術系統被攻擊、入侵、破壞,導致網上交易無法進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戶資料以及資金數據等被盜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資金的損失。[4]為有效地防范以上問題的出現,首先需要加強技術控制,另外也要加強立法和司法。
(二)管轄權問題
因特網是面向世界,無處不在的網絡,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規則加入進來。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業的客戶可以根據既定的協議,訪問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的站點,而金融機構也因此可以為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服務。國際金融的這種跨國界的運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國的法律和金融法規。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管轄權的確定問題。比如,中國客戶登陸美國的一家銀行,成為美國該家銀行的網上客戶,那該銀行是否要受中國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國還未有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的法律法規,對跨國電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轄問題也未見一致。[5]
(三)信用問題
國際金融業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欺詐。欺詐人以銀行客戶的名義,向客戶的銀行發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從客戶的賬戶中劃撥一筆款項到受益人的賬戶。這個受益人就是欺詐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詐,在票據資金劃撥中,核證問題可以簡化為核對簽字蓋章。但在電子資金劃撥中卻無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沒有找到欺詐人或欺詐人無力賠償時,那應給有誰來承擔這個損失?[6]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體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實現貨幣電子化。從而使銀行從堆積如山的金融紙票(現金、支票和各種憑證)中解放出來。而這種解放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問題。關于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的范圍界定便是一個。
當下,對此的看法未盡一致。在美國,對于結算服務提供者的范圍是以聯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為基礎的。即是在實施一定的條件下,允許廣泛地參與者加入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行列。在歐洲大陸各國,以加強金融監管為目的,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原則上限制于金融機構,并將此作為金融監管的對象。在中國,信用卡的發行限定在商業銀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監管。因而一個迫切的問題是如何協調各國的規定。[7]
(五)其它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上述問題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還面臨以下問題;信息技術本身的改進問題,技術人才的培養問題,各國的立法協調問題以及各國的司法協助等問題。[8]
四、有關的建議
由于筆力所限,著者僅從宏觀角度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信用法制建設
信用是一個多視角、多范疇的概念,既然它是一個法學概念,就應該在理論和立法上不斷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強信用法制的建設。
加強信用法制建設,為國際金融的電子化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十分重要。要繼續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對關乎市場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要制定好、執行好。《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場法。
這里還要提一下的是,要強化電子合同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對電子合同的規范是電子商務法最為重要的部分,也是電子商務信用機制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狹義的電子合同法主要包括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總則性規定及各類合同的特殊規定,亦涉及少量管轄問題;廣義電子合同法除包括狹義電子合同法的內容外,還應包括電子合同涉外管轄(連結點的確立等)問題、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等。此處所說的電子合同法從狹義。由于虛擬化的操作,電子合同關系的主體通過電子手段來設立、變更、終止合同,因此必須在保證電子手段技術本身安全、準確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終端用戶的收、發、轉行為的標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應當明文規定電子合同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對電子錯誤、電子監控等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電子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實體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條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轄問題,建議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電子合同交易中的“場所”等問題。通過電子合同,在源頭上保證電子交易行為的信用度是當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電子銀行業務法。
各國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電子銀行業務法。
首先要制定《電子銀行法》。《電子銀行法》作為電子銀行市場發展的核心法律規范,應對電子銀行的性質、監管、市場準入、業務范疇與標準、金融創新、法律責任、市場退出機制等做出明確規定。
其次是《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的問題是目前電子銀行業務發展最大的盲點,因為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一些國家現有法律尚未對其做出明確的規范。對此,應借鑒發達國家電子簽名立法的成功經驗,制定符合各國國情的《電子簽名法》。
再次是《電子資金劃撥法》。雖然電子資金劃撥與票據交換都屬資金收付,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二者的當事人不盡相同,法律關系也不盡相同,并且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電子資金劃撥中電子化的票據既非無因證券,也不具有流通性,從而根本喪失了票據的特性,所以應當制定獨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在該法中主要規定有關客戶與銀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損失賠償的范圍、禁止欺詐等。[9]
(三)完善監督系統
完善監管體系的意義在于能夠及時發現并懲戒不誠實的行為。國家可以對數據交換、電子化交易等進行有效的監管,在國際金融電子化下,由于很多電子商務企業在Internet上進行交易,國家基于對電信通信信道的監管權而同時可以對Internet上的電子交易進行監管。
國家對電子金融信用的監管主要的方式和途徑是規范信用制度、搭建信用公共信息平臺。按照“部門協調、聯合征信、統一管理、分類使用”和“政府發起、部門聯合、相對獨立、逐步社會化”的原則,建立企業信用公共信息平臺,其目的在于將信用信息公布于眾,以此懲戒具有不良信用記錄者。
除國家監管外,還應建立交易相對人監管制度和企業內部監管制度。交易相對人的監管不像國家監管那樣具有完整性和系統性,一般為個案監管。由于相對人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債權關系,相對人一般都不會怠于監管,而恰恰相反,相對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積極進行監督、催促。企業內部建立信用監管體系一般也較為完整、系統,但是一些企業往往不愿意自揭其短,從而影響了內部監管的效果。未來應當強調在企業內部建立相對獨立的會計信息監管結構,強化責任意識,實現自我監管。
(四)完善電子金融配套法
電子金融法的發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規范相聯系的,主要有稅收征管法、合同法、國際稅收法、電子商務立法、刑法、訴訟法、票據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現行法律規范對于傳統金融發展起到了較好的規范作用,但面對電子金融新興業務的發展,則相形見絀,難以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如稅收征管法中對于電子商務的規定幾近于零,特別是這種網上支付方式對稅收問題沒有做出較好的規范,因而必須做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再如洗錢犯罪在電子銀行業務中發生頻率較高,對此必須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的規制,這樣才能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此外,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標準等現行規定對于電子銀行糾紛取證極為困難,不利于其發展,對此我們也必須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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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3]154。
我國金融法律雖然規定銀行、證券、保險要實行分業經營,但原有的經營理念、經營模式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激烈的競爭。上海作為我國的金融中心,金融各行業開拓市場、業務創新推出許多更合理的金融衍生產品,開展了許多新興的中間業務。今年3月份,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推出第二期“萬匯通”外匯資產管理顧問業務。工行上海市分行新一期個人外匯理財產品-“資多星”產品定于2004年2月26日至3月15日在該行的200多家理財網點公開認購。2002年9月,央行重新受理了中國建設銀行經過修改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銀行資產證券化已是箭在弦上,一觸即發。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表示,將盡快制定保險資金以各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實施方案,支持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券。華安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韓方河透露,公司經過長時間準備的ETF基金產品方案在上證所專家評審中獲得好評,并已接到上證所關于共同開發該產品的通知。此外,公司正在與國際著名銀行及資產管理集團進行技術合作,共同開發一攬子創新型的基金產品,如以金融衍生工具為投資標的的基金產品等。混業金融控股集團,已經成為不少上海本地證券公司如海通、國泰君安證券的定位。整合上海乃至全國的金融資源,特別是利用上海在金融行業的優勢,以具有行業龍頭地位的證券公司為主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將迅速優化金融產業結構,加速上海金融中心的形成。在這一系列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推出的背后,我們不難看出銀行已不在是簡單的提供存貸的信用工具,其正積極的證券、保險業務,保險資金的直接入市,將成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投資力量。銀行、保險、證券等相互融合,混業經營的趨勢勢不可擋。
英國和日本“大爆炸”后轟轟烈烈的金融改革,美國《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簽署,為一家金融機構提供一條龍的全方位服務創造了可能性,提供了法律依據。銀行間的兼并一浪高過一浪,特別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加速融合,世界呈現金融混業的趨勢。我國已加入WTO,根據承諾,我國在“入世”后五年內,逐步取消外資銀行地域限制,外國銀行將同我國銀行一樣享受國民待遇,在所有地區面向個人開展本外幣零售銀行業務。而我國民族金融業基礎較弱,總體規模較小,可以預見在面對像花旗銀行這樣的金融“巨無霸”,我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將受到極大的挑戰,可能影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甚至影響整個國家的安定和繁榮。所以適應世界金融體制的改革,在中國有條件的逐步推行混業經營將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全面推行混業經營是不適應我國當前多層次生產力水平。但我們認為在上海,這個未來的國際金融中心,從已有的金融資源來看,逐漸推行混業經營,還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性和現實性,并且其實施的經驗可以為將來的立法提供實踐經驗。當前若以上海作為試點,推行混業經營的方針,無論從國家的政策、法律還是從現有的金融體制、規模、資源、手段,都可為其提供有力的保證。
1.政策與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的《國務院: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的9點意見》,在涉及下一步經濟改革與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中,清晰地強調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還屬首次。該意見強調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此外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為混業經營的發展賦予法律上肯定。1999年8月,人民銀行批準了有條件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不久,又允許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國債回購業務,以彌補短期頭寸不足。2000年2月,人行、證監會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貸款,實際是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連接起來。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允許銀行人壽保險業務。2001年7月《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央行批準后,可以開辦金融衍生業務、證券業務,以及投資基金托管、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業務。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為銀行、證券、保險,在資金和業務上相互滲透提供了法律的基礎。
2.金融機構的規模的擴大和治理結構的合理。上海現在有上海金融業增加值達到629億元,同比增長7.6%.截至2003年末,上海金融機構總數達到423家,比2002年增加了77家。在所有金融機構中,銀行80家,證券公司16家,基金管理公司15家,保險公司41家,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中介機構以及各類代表處270家。2003年,上海市中外資金融機構本外幣存貸款余額分別達到1.73萬億元、1.32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3.8%、24%.銀行間同業拆借和債券市場成交17.2萬億元,同比增長44.25%;上海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累計成交8.28萬億元,同比增長71%,占全國市場份額的87%;上海期貨交易所累計成交6.05萬億元,同比增長269%,占全國市場份額的56%;外匯市場成交1511億美元,日均成交量6.02億美元,同比增長54.26%;上海黃金交易所成交金額達到245億元。全市保費收入289.9億元,同比增長22.02%.如此相對發達和極具潛力的資本市場,可為推行混業經營試點提供廣闊的平臺。“混業經營要求金融機構產權明晰,有科學的企業治理結構。金融機構有較強的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風險控制措施有效。”當前我國正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四個資產管理公司,逐漸剝離四大國有銀行的呆帳、壞帳,改善財務狀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改革的總目標是,改革管理體制、完善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績效,建設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我國金融機構還沒有完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與過去相比,已經有了實質性突破。改變了過去國有銀行一統天下的局面,出現了第一個民營銀行-民生銀行。金融機構的產權正逐漸清晰、管理相對規范,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夠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金融機構還通過與國外的金融機構合作,引進了西方發達國家的管理和監控經驗,建立良好內控制度、風險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力得到了有效的改善。規范的金融機構是實現混業經營的必要前提。
3.監管的完善。混業經營制度是以先進的信息和通訊技術為基礎的,要求建立嚴密的金融風險防范監控體系。當前監管的格局是直屬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統管監管權力,實行集中監管。金融監管當局具有極高的監管權威。同時中國改革開放已20多年,我國充分發揮后發優勢,吸收了國外許多成熟的監管經驗和先進的監管手段,大大提高了監管效能。如剛剛制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就大量參閱了巴塞爾委員會的指導性文件以及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和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要求建立監管機構的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對股東資格的審查;通過制定和實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實現監管方式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加強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手段;建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會談制度;建立監管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等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為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在證券領域,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種:①法律手段。指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證券法規來管理證券市場。這是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手段,約束力強。②經濟手段。指通過運用保證金比例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③行政手段。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這些全方位監管模式、監管手段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我國當前金融市場對監管的需要,對今后混業經營所需的更為完善、全面的市場監管提供了經驗,打下了夯實的基礎。
4.入世和國際競爭的推動。我國已正式成為WTO的成員國,根據我國的承諾將逐漸開放金融市場,實現國民待遇。我國金融業將平等的參與國際競爭,而實行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將不得不面對混業經營制度下的“全能銀行”、“金融超市”,分業經營模式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就會顯現出來。外資銀行如花旗銀行,將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業務全面融合、交叉,金融創新能力強,其全面的服務和組合經營的低成本,將使國有金融機構處于極為不利的局面,而且如果允許國外銀行在我國實行混業經營,而我國的金融機構仍墨守成規,則存在對國有金融機構不平等競爭問題。因此,適應世界潮流和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以上海為龍頭逐漸在全國推行混業經營制將是一個完全的明智之策。
從國際形勢和我國的現實需要,可見混業經營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人們所說的金融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問題,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廣義上理解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金融業是一個極具高風險,高投機性領域,對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1993年之前,我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機構的業務交叉。由于我國當時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經濟剛剛起動,資本市場規模較小。市場上投機過度,價格波動劇烈,由于當時缺乏行業監管,導致了當時整個經濟陷入了盲目的虛假繁榮,助長了泡沫經濟的發展,直接危機了我國的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國才推行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當前我國正如火如荼的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政府在經濟中角色也應該得到歸位。以前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金融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附屬企業,企業缺乏自。政府既是市場的參加者,又是市場的管理者,這種雙重定位導致我國的國有金融企業效率低下,經營效益差。因此,我們認為政府在金融領域也應作到“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從現代世界經濟發展的總趨勢,政府在金融領域的作用是確保建立一個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市場業務的開拓,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應該是各個金融企業在平等的競爭中逐步發展和完善的。政府的任務是最大限度的減少金融領域的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保證金融的安全和穩定,其功能的實現主要通過對金融領域的監管實現,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監管。
我們認為若以上海作為試點推行混業經營,必須首先解決對混業經營的有效監管問題。沒有有效、健全的監管體系,只會使我們重蹈覆轍。我們認為我國金融監管立法應當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放松金融管制,但放松監管并不等于放棄監管,我們當前的任務是提高監管的質量。在規制金融監管結構安排,我們要考慮以下幾個基本問題:1.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金融業的自律監管是指自律組織根據全體成員共同制定的行為規范,實行自我約束、自我保護。自律監管是與政府監管相對應,其有自身的特點,發揮著特殊的作用。一般而言,自律監管能降低監管成本,具有相對靈活性和及時性,迅速解決金融市場上遇到的問題。同時自律組織擁有一批具有知識、技能和經驗的人士,能夠發揮專業優勢。目前有一個引人注目的新變化,即官方監管機構在加強規范化監管的同時,也在盡力幫助和推動金融機構提高自身風險監控能力,完善自律監控機制。這說明監管觀念己發生新的變化,從傳統的監管者包攬一切責任的做法轉向激勵被監管者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也就是說,在金融混業的環境下,規范化的官方監管和市場的自律監控并重,已成為當今金融監管結構安排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國全國和地方性銀行同業公會、保險同業公會及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己建立,但他們在金融監管中作用形式大于實質,在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還是政府監管起主導作用,如何發揮自律組織的功能,輔助政府監管將是今后改革的重點。根據我國的金融現實發展情況,政府仍承擔主要監管職能。我國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金融監管激勵不相容。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強調的是金融監管不能僅僅從監管的目標出發設置監管措施,而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引導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激勵不相容的監管,必然迫使金融機構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喪失開拓新市場的盈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金融市場的全球化,已成為不可阻擋的趨勢,金融監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只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高效運行。“放松監管”與“監管重構”,成為了歷史發展的趨勢,也成為我國今后監管立法所追求的目標。
2.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功能性金融監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所謂功能監管(functionalregulation)主要指金融監管從通常地針對特定類型的金融機構(針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不同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轉變為針對特定類型金融業務(針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分別加以監管),而對“邊界性”金融業務亦明確監管主體,同時加強不同監管主體間合作的監管法律體系。在我國,各金融領域日益相互融合、相互滲透,完全割裂銀行、證券、保險業務領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在完全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中國金融市場,仍存在全能化的金融企業。如初具形態的光大集團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分別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兩種不同模式。中國光大集團可謂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嘗試者,也是純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光大集團目前擁有中國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左右的股權,成為其最大的股東。光大集團同時還擁有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和香港建設公司,此外還直接、交叉控制著境內外銀行、證券、信托、實業等涉及各行業的上市、非上市公司分別19家和10家,間接控制的孫子公司幾十家。1999年12月15日,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宣布組建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可以說,光大集團目前的業務格局就是一個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機構監管是針對不同金融機構類型進行監管,由相應金融監管者對特定類型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對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仍按照機構監管的模式,必然會出現監管重復、監管空白的現象。這給此類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逃避監管帶來了可能。所以,在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下,單純的機構監管是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我們主張在上海可以試驗推行功能監管。銀行監管強調的是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增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證券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保證市場公正、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性風險。根據經濟功能分配法律權力,能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金融創新消除了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區別、模糊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界限,傳統的以金融機構類型作為監管劃分尺度的法律體系將無法應對現代金融市場,并使金融監管的實施更加困難。而功能監管實現了全方位金融監管,盡可能地消除“監管真空”以構筑公平、穩定的金融環境,保持金融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功能監管”以專章加以規定。我國金融監管立法應當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借鑒外國立法經驗,重構監管職能,由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向混業經營、功能監管的模式轉變,提高金融資源利用效率和金融運行質量,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和穩定。
關鍵詞:專門院校;專業法學人才;課程設置;課程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學專業設置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專門的政法類大學,如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二是綜合性大學里的法律系或法學院,如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三是以專門院校里的法學院系,如吉林大學法學院、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等。通常政法類院校是以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為特色的,綜合性大學以培養理論型人才為特色,而專門類院校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與其他院校有所區別,體現自身的特色,即要培養出專門、專業法律人才。本文僅就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談本人之粗淺看法。
一、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改革的意義
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高等學校要辦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質量。高等學校要有特色、高水平,這不僅是國家發展的要求,是未來發展的趨勢,也是高校自身的選擇。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法律人才為數眾多,但高層次、高素質、專門法律人才短缺卻尤為嚴重,培養法學專才已成為大勢所趨。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如下:
(一)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任務……到2020年,高等教育結構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鮮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整體水平全面提升……。”《綱要》還要求:“……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要培養高素質法學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專門院校專業法學本科課程改革是當務之需。
(二)專門院校法學專業本科課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學教育資源。據不完全統計,全國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設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2009年北京市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北京市2008屆本科畢業生畢業半年后失業或離職量最多的10個專業,占本科失業量的44.0%。失業或離職者最多的5大專業依次是:法學、工商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其中2008屆法學類本科畢業生就業率為79%,遠低于當年本科畢業生的平均就業率(88%)。專門院校法學專業如果不根據現實的需要、改革課程設置,只能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加劇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負擔。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是市場經濟的需求。筆者由于職業的關系每年都能接觸到來自專門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感觸頗深:建筑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生分不清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醫科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不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竟搞不清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可想而知專門院校法學教育的失敗。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現象也比較突出:稅收案件中法官、律師不懂增值稅發票;建筑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醫療糾紛中法官、律師不懂醫療常識……社會急需專門、專業化的法律人才。而專門院校對專業法律人才的培養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要揚長避短,走專門化特色化的法律專才培養模式,改革現有課程設置。只有這樣專門院校的法律專業才有生存的空間與市場的需求,滿足市場經濟對法學專業大學生的需求。
二、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課程設置不合理。專門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應當考慮到社會對專門、專業法學人才的實際需求。不少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開設沒有專業特點,基本上是人家開什么可我們就開什么課程。沒有對專門院校的法學課程的開設進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開設的課程比較混亂,沒有做到與法學專業的融合與銜接。以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為例,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類、綜合類大學的法學課程體系,其結果,專門院校培養的學生法學不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類及綜合大學,專門、專業法學知識也沒有凸顯出來。一方面,造成了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就業困難,另一方面社會對專業法學人才的需求也沒有得到滿足。
(二)專業基礎課程內容所占學分或課時的比重明顯偏輕。要做到專門院校法學專門化,專業基礎課程的開設尤為重要。以財經院校為例,要打造特色財經法學人才,財經類基礎課程應該納入學科基礎課程當中。比如,財經院校應當把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管理學、財政學等學科納入學科基礎必修課程范圍之內。設想在沒有開設金融學、會計學、稅收學等學科基礎課程或在所開課程學時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給學生開設金融法、會計法、稅法等課程,只能使學生掌握的法律規范與經濟學理論相脫節。
(三)專門院校專業法學課程嚴重缺失。專門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本專業的法學課程作為開課的重點,開全專業法學課程。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才可能凸顯專業特長,又可使法學專業符合本專門院校的特點,滿足于本專業的法律需求。但在實際上,各專門院校對本行業的法律課程重視不夠。以財經院校為例,目前財經院校中,體現財經法學特色的財經類課程的設置比較混亂,沒有一個科學的、統一的財經類法學課程類別劃分。各院校雖都開設財經類法學課程,但課程類別各不相同,有的為必修課、有的為選修或任意選修課,還有的為必修與選修相結合。同時財經類課程在教學時間的安排上隨意性較大,財經類核心法學課程開設時間較晚,大部分學校在第三學期才開始安排此類課程。財經類課程沒有結合相應的法學課程開設。
三、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改革對策
(一)準確定位本專門院校的專業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
專業人才的培養需專門院校應該在辦學過程中準確定位,一是學校類型定位。學校要根據區域、行業的需求,選準自己的定位。二是辦學層次定位。如財經院校法學專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熱門,許多高校都爭辦這個專業,競爭非常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保持特色和優勢,就要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強。三是在辦學規模上要考慮把資源集中到學生培養、提高質量上。學科建設始終是學校的龍頭,學校如何保持優勢的特色學科,是學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內容。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注意在經濟、管理的學科交叉中尋找特色,凸顯優勢。
(二)優化課程結構,強化法學專業特點
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類院校應該根據各自的人才培養目標,適當調整適合本校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的比例,使課程結構既科學、合理、相對穩定,又具有一定的彈性。因此,應細化大專業下的小專業,體現財經特色的課程設置,重新整合專業方向課,以突出財經類法學的優勢。將限制性選修課作為專業方向課的學校,應增加其總的學分和學時,在總量上提升財經類法學專業方向課的比重。
(三)合理設置課程體系及開課時間
為了培養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應當有別于專門法律院校。筆者認為,專門院校法學專業課程可分為通識課程、法學基礎課程、法學專業課程三大模塊,這三大模塊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選修課、必修課等,開課的次序、時間應當本著先一般通識課、后法學基礎課、最后到專業法學課程這樣的程序進行。具體對策如下:
1.通識課程
通識課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規定,不分院校、專業,所有高校必須開設的課程。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體育、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外語、計算機等。對法學專業而言,為了給后續的法學教學打下基礎,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也應當列入通識課程范疇。專業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將這些通識課程劃分為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思想道德修養、軍事理論、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基本原理、中國近代史、哲學、政治經濟學等都可作為學生的通識選修課;而法學基礎理論、外語等則應作為通識必修課。同時對通識必修課和通識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除外語、計算機課可在以后學期根據需要繼續開設外,其他全部通識課程均應當在大學一年級修完。
2.法學學科基礎課
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科基礎課除了要開設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14科核心課程外,還應開設司法文書、外國法制史、律師法、法官與檢察官法等課程。這些法學學科基礎課也可以分成必修課和選修課。可將法學專業的14科核心課程作為必修課,其他課程作為選修課,同時對必修課和選修課必須規定必修的學分。全部法學基礎課程應當在大二全學年修完。
3.專業法學課程
如果說專業院校中通識課程和法學學科基礎課程設置沒有差異的,那專業法學課程將是打造法學專才的核心與關鍵。各專門院校完全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對本行業、部門法學人才的需要,設置法學專業專門化的課程體系。以財經院校為例,財經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開設并強化財經特色,以經濟生活中主要法律規范作為課程開設的重點。可將經濟法律規范劃分為經濟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市場秩序法、經濟管理法、社會保障法等。作為經濟組織法內容包括公司法、各種企業法等。作為宏觀調控法,包括財政預算法、稅法、價格法、金融法等。作為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作為經濟管理法包括會計法、合同法等。作為社會保障法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據本院校的實際情況再做細分。比如,金融法,內容可含銀行法、票據與結算法、擔保法、保險法等。這些課程也可分為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這些課程授課時間應當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學期。其他院校可以結合本專業法學的實際需要選課、開課。
當然,專門院校要培養出專業法學人才,對策及措施還有很多,比如,論文寫作和實習環節。論文寫作應要求寫本專門院校相關行業法律論文,醫學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論文就可以圍繞醫療法,而建筑大學的法學專業則可以建筑法為方面來確定選題撰寫論文。畢業實習也應當有針對性的到醫療、建筑公司等單位實習……這樣就能比較好的將所學專業與實踐有機、有效的結合起來。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不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場經濟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曉本行業、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的法律專才。專門院校法學本科專業可利用自身的學科優勢定位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而目標的實現重在課程設置的改革。
參考文獻
[1]蔣悟真,張西道.財經院校法學本科課程設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財經大學為例[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