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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快我州民營經濟發展,推進州域經濟以民營經濟為主體和工業化、產業化、城鎮化進程,根據《中共*州委四屆三次全體會議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議》,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主體”意識,確立發展重點
(一)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織部分,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現實選擇。發展民營經濟對于擴大就業,促進農民增收,增強財政實力,推進全州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州上下務必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樹立州域經濟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思想觀念,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大發展。
(二)加快發展民營經濟,必須以培育市場主體為重點,以推進工業化、產業化、城鎮化為目標,以工業園區、民營經濟小區、小城鎮和各類公司企業為發展載體,堅持“抓二帶一促三”(一、二、三指產業)的產業發展思路,著力發展壯大支柱產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大項目建設力度,擴大招商引資成果和改善發展環境,依法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健康成長。經過努力,形成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州域經濟格局。
(三)突出產業發展重點,逐步形成以特色、生態綠色產業為支撐的州域經濟特色。充分運用民營經濟的優勢,大力發展有本地資源優勢的民營工業企業,重點抓好水電資源開發、農副產品尤其是富硒綠色食品加工業、特色出口創匯工業、醫藥化工、建材及礦產品深加工,建成一批工業園區、民營經濟小區、沿國道、省道發展一批民營工業企業。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廣泛運用“公司+基地+農戶”的經營模式,積極發展品牌農業、訂單農業、創匯農業、觀光農業和技術示范農業,形成一批支柱產業,發展壯大一批龍頭企業,以龍頭企業帶動支柱產業的發展;積極發展旅游資源開發及服務業、專業市場、房地產開發等第三產業。
二、制定優惠政策,優化發展環境
(四)放開市場準入。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業和產品外,全部向民營經濟開放,允許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不限發展領域,不限經營方式,不限規模數量。
(五)簡化審批程序。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公民個人可憑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直接申辦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項目外,任何部門不得針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設立申批事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進行審批的,有關部門必須公開審批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承諾辦理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州和各縣市政府要盡快設立相對集中的行政審批、收費中心,實行“一條龍”服務,“一個窗口”對外或實行一家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期完成的關聯審批制度。對重點企業和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相關部門必須積極主動地提供無償服務。根據業主意愿,可以由各級民營經濟工作部門代辦民營企業的各種審批手續,由各級招商部門代辦招商企業的各種審批手續。
(六)鼓勵和支持各界人士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繼續鼓勵和支持個人、民營企業采用購買、參股、控股、兼并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并提供有關優惠待遇。原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前已辦理的各項專項審批手續和生產許可證不得因所有制變更而取消;整體購買國有、集體企業資產的,可以實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可按購買數額給予適當優惠,并在資產過戶、債務處理、土地轉讓、重新登記等方面提供方便,相關費用按下限收取。
(七)拓展民營經濟的人才渠道,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從事民營經濟。積極從黨政機關干部、外出務工經商人員、下崗待業人員和現有個體業主中,物色有經濟頭腦的人才加以培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質高、經營管理能力強、具有開拓創新精神的民營企業家和經營管理隊伍。重點企業所需的管理、技術、營銷等人才,可按照“兩同意”(企業和本人同意)的原則在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中挑選,到企業工作的這些人才,均可享受“三不變”(原單位編制、職務級別、工資待遇不變)的政策。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給予這些人才一定的補貼。三年后,這些人才可離職留在民營企業工作,也可回原單位工作。計劃分配的軍轉干部自愿到民營企業工作或自主創業的,兩年內可以申請重新安置,軍轉安置部門視同當年安置人員對待,予以安置。對在民營企業從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一律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或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技術人才到民營企業工作,繼續享受其原有待遇;以前沒享受,到民營企業工作后具備資格的,允許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民營經濟從業人員考入黨政機關和應聘到國有事業單位工作的,經州人事部門認定,其在民營企業工作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八)把發展民營經濟與小城鎮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科學規劃布局,確定主導產業,突出區域特色,完善城鎮功能,建立產業基礎,市場方式運作”的要求,結合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發展的趨勢,建設各具特色的工業園區和民營經濟小區,引導民營經濟相對集中、連片發展。充分利用土地資源,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搞開發;利用“級差地租”原理,全面放開小區建設的投融資政策,鼓勵民營經濟業主參與小城鎮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探索招商、引農、融資、以區養區、產業置換、以稅低價、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民營經濟小區。各縣市要建好一個工業園區,鄉鎮要建好一個民營經濟小區,州里要協調抓好國道、省道“個體私營經濟長廊”建設。
(九)把發展民營經濟與招商引資有機結合起來。鼓勵民營企業和各界人士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競爭。對引進國內外知各企業落戶本州或成功引進資金、技術,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重獎。大力扶持外向型龍頭企業,對有出口意向和條件的民營企業,積極支持其申辦自營出口權。
(十)認真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努力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稅收環境。
(十一)加快融資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步伐。鼓勵由政府支持和資助,社會力量、企業共同出資設立按市場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鼓勵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之間依法相互擔保或聯合擔保,逐步建立起“股權多元化、管理企業化、運作市場化”的融資擔保體系。
(十二)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改進對民營經濟的信貸方式,不斷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品種,提高對民營經濟的貸款比重;要積極開展對民營經濟的信用等級評估工作,對經營良好、誠實守信的民營企業實行授信管理。允許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權、經營權、受益權、有價證券和無形資產作抵押、質押獲得貸款。
(十三)全面清理有關民營經濟的政策規定,依法取消對民營經濟的各種不平等待遇。推行政策公示制度,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政策信息,要以政府公告、新聞媒體、信息網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市場準入、土地使用、社會保障、產品鑒定、質量認證、品牌保護、產品定價、職稱評定、出國出境、參與政府采購、投融資、進出口、招投標、評選先進、授予榮譽稱號以及其他待遇等方面享受與公有制企業同等權利。
(十四)全面清理行政和事業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范圍,規范收費行為。法定收費項目以外的一律取消;經批準的收費項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實行收費公示、亮證收費和收費項目卡或收費登記卡制度;禁止執法部門下達收費任務和預收費用,逐步取消對執法部門各種規費和罰沒收入返還。嚴格控制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的各種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嚴禁強行要求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入各種社團和協會組織。凡自愿加入的,其會費嚴格按最低限收取。禁止利用核發證照和年度檢審機會搭車強行向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取會費、推銷圖書、征訂報刊。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強制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到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接受有償服務和指定的地點購買商品。
(十五)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無權平調和非法改變其權屬關系。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場所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要按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十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嚴厲打擊各種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民營經濟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業主及其家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對重點民營企業,可以采取掛牌保護措施。
(十七)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違規強制企業、個體工商戶接受有償服務,以及吃、拿、卡、要等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并有權向紀檢、監察、物價等部門舉報。各級紀檢、監察、物價等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一經查實,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監督,對違法違規案件公開曝光。各級要設立民營經濟舉報投訴中心,建立投訴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投訴事項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通知投訴人。
(十八)各級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對于涉及民營企業的行政訴訟、復議案件,必須依法受理、按期結案。要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援助,不得收取法定訴訟費以外的任何費用。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沒有確鑿證據,不得隨意對民營業主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三、支持和引導企業提檔升級,培育和壯大市場主體
(十九)完善大戶培植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圍繞重點產品、重點產業,積極抓好生產營銷大戶、納稅大戶、特色專業大戶的發展。對帶動力強、貢獻大、有發展前途的民營企業,各級都要制定具體的扶持政策,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支持。要將各種扶持資金、扶貧資金“打捆”使用,重點支持一批具有較強輻射力、帶動力和競爭力的骨干龍頭企業發展,并從項目、技術、人力、信息等方面給予傾斜。各級各部門都要制定培植、幫扶大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十)引導企業加強科學管理,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幫助民營企業優化內部組織結構,抓好基礎管理的上檔升級工作。對規模以上企業(產值、營業額500萬元以上)要加強規范引導,使之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積極推廣、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方法和手段,推進企業管理信息化,努力實現由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轉變,由家族式管理向現代化管理轉變。
(二十一)實施品牌戰略,狠抓科技創新。引導民營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及符合我州經濟發展規劃的產業;引導民營企業壯大規模,提高科技含量,實現產業升級。民營企業要進一步強化品牌意識、商標意識、質量意識。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科研機構或科技園區,不斷開發新產品,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和綠色資源打造精品名牌。幫助有條件的企業做好“IS09000”系列認證和“IS014000”系列環保體系認證及綠色產品的認證冠標工作。
(二十二)引導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稅收等法律法規,樹立“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創造財富、回報社會”的觀念。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無照經營、制假售假、欺行霸市、走私販私、偷稅漏稅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
(二十三)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發展民營經濟作為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旗幟鮮明、理直氣壯地支持其發展。把“建發展載體、創寬松環境、筑服務平臺、抓大戶帶動”作為工作重點,建立起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全力抓,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配合抓,工作部門具體抓的民營經濟領導工作機制。各級領導要經常深入民營企業調查,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協調和溝通,切實為民營經濟發展排憂解難。
(二十四)建立民營經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對話會議制度。州、縣市、鄉鎮三級分別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各有關部門為成員的發展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黨政主要領導要堅持每兩月召開一次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聯席會議,建立與民營企業主的對話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二十五)理順管理體制。各級民營經濟工作部門是各級政府主管民營經濟工作的職能部門,要按照對上當好參謀,對下搞好服務的要求,切實做好民營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與經貿、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履行好協調、監督和服務職能。民營企業主要由民營經濟工作局管理,個體工商戶主要由工商部門管理,工商聯要成為名副其實的民營經濟自己的組織,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反映民營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和呼聲。
(二十六)強化鄉鎮一級工作機制。各級鎮黨政主要領導要用主要精力抓好民營經濟發展,并確定專管領導,專司其職。各鄉鎮可在不增加行政編制的前提下,從有關部門抽調精兵強將,組成3-5人的民營經濟工作辦公室或工作專班,集中辦公,具體負責民營經濟的發展工作。
(二十七)加強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中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條件成熟的企業要盡快建立黨的組織。要把民營經濟人士中符合黨員條件的先進分子吸收到黨內來。民營企業黨組織要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和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建立健全企業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弘揚講誠信、講愛心、講寬容、講正氣和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
(二十八)加強和完善民營經濟統計工作。各級政府統計部門要與民營經濟工作部門、工商部門緊密配合,建立和完善民營經濟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地反映民營經濟的發展狀況,為黨委、政府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統計法》和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地向民營經濟工作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考核體系。把民營經濟發展納入考核各級黨委、政府政績的主要內容,作為衡量各級各部門工作好壞的重要尺度。建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對政府職能部門和垂直管理部門行風評議制度,實行一年一評。對評議為后進的單位,由黨委或政府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不正確履行職責,干擾民營經濟發展的要嚴肅查處。
(三十)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各級各部門及新聞媒體要及時總結民營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大張旗鼓地宣傳、表彰先進民營企業、先進民營企業家、先進個體工商戶典型,在全社會形成創業光榮,創業有功,當民營企業家光榮,創造社會財富有功的共識,形成親商、尊商、重商和尊重納稅人、保護納稅人的良好社會氛圍。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家和其他有功之臣,要給予重獎。各級人大和政協都要安排一定的名額,依法選舉民營企業家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管理國家、參政議政中的作用。
本意見自制發之日起施行。州委、州政府以前出臺的政策與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各縣市、州直各有關部門必須根據本意見精神,對涉及本地本部門的有關問題。在*3年3月底前制定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報州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