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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目前,鑒于我市復查歷史錯案中涉及私房處理的問題不斷增多,為維護社會主義對私房改造政策的連續性,認真處理復查歷史案件中涉及的私房問題,根據中辦發(1987)7號、建設部(1987)城房字第575號、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法(研)發(1987)30號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改變原判決或裁定,涉及需要發還已沒收的房產問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建設部法(研)發(1987)30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事先應與**市房地產管理局協商后處理。
凡駐**市行政轄區內的單位,在復查歷史案件中撤銷原決定,需要發還已沒收的私房時,如房屋產權已收歸國家所有,事先應與**市房地產管理局協商后再作處理。
二、有關部門在決定發還已沒收的私房時,應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私房處理的各項政策及規定:
1、原房屬于華僑房產的,按中辦發(1984)44號《關于進一步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中辦發(1987)7號《關于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87)云僑辦字第257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省城鄉建設委員會、**省財政廳對貫徹執行<關于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的意見》、建設部(87)城房字第575號《關于進一步處理好城鎮私房遺留問題的通知》、省建委(87)云建住字第658號《轉發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處理好城鎮私房遺留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府昆政發(1988)166號《關于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等文件的精神辦理;
2、原房屬于國民黨軍政人員出走棄留的房產,按中辦發(1987)7號、建設部(87)城房字第575號文件的精神辦理;
3、原房屬于“”中接管的,按中辦發(1980)75號《轉發北京市委關于處理機關部隊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的意見》、建設部(87)城房字第575號和**市《關于落實期間私房工作中若干處理意見》等文件的精神辦理;
4、原房屬私改中被錯改的房產,按建設部(87)城房字第575號、建設部(85)城住字87號《關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市政府昆政發(1988)167號《**市落實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等文件的精神辦理。
三、凡屬于符合**市對私有房屋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房屋,不予退還,一律納入改造歸國家所有,并由市房管局統一經營和管理。
四、納入改造而未發定租的房屋,按規定補發定租。發放標準為被改造房屋實收房租的百分之四十。發放定租時間:一九五八年十月以前沒收的房屋,從一九五八年十月發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一九五八年十月以后沒收的房屋,從該房屋被納人改造之日起發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沒收的房屋,定租發放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補足。
五、凡不屬中央規定應落實政策的房屋,即不屬于華僑房產、中被擠占的房產或私改中被錯改的房產等情況的房屋,仍維持原狀暫不予處理,待中央和國家作出統一規定后按章辦理。
六、租地建蓋的房屋,已收歸國有的不予退還;未收歸國有的,按市政府昆政復(1983)45號的政策規定辦理。
七、對應退還的房屋或補留的房屋,根據“誰占誰退”的原則,由使用單位、住戶單位或住戶本人負責騰退。如無工作單位并且無經濟收入的城鎮居民住戶,原來是由房管部門安排居住的,由房管部門從落實政策的房源中統籌安排或者予以補償。
八、因各種原因無法退還原房,經核實本人確屬無房居住的,由房管部門適當解決。
九、符合退還原房或補留自住房條件的,經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并交驗房屋產權等有關證件后,由房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