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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16號),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之間公平、有序的競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界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按機構整體劃分。劃分的主要依據是醫療機構的經營目的、服務任務,以及執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為社會公眾利益服務而設立和運營的醫療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用于彌補醫療服務成本,實際運營中的收支結余只能用于自身的發展,如改善醫療條件、引進技術、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等。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的醫療機構。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
2.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這二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醫療服務;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當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況時,各類醫療機構均有義務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