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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區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額貸款公司)提高風險可控能力和穩步發展,根據《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粵金[2009]10號)及《中山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府辦[2009]9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監管工作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監管意見適用于坐落本區行政區域內經省、市金融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和經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活動。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原則
(一)小額貸款公司必須遵守省、市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業務;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放高利貸、不得采用涉黑手段追收貸款、不得帳外經營;不得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短期周轉”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不少于30%的貸款發放于農民、農業、農民自主創業和農村經濟組織流動資金需要,其余貸款應發放于小型企業的流動資金需要。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2.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嚴格控制中長期貸款的發放。
(三)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建立健全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辦法和信貸管理流程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增強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
(四)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建立健全資產五級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嚴格按照以下比例計提一般準備和專項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1、按照貸款年末余額的1%比例計提一般準備;
2、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為: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五)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進行規范化核算。
三、監管組織機構
為確保小額貸款公司依法依規進行經營活動,*區辦事處成立*區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領導小組,由區黨工委副書記程文庫任組長,黨工委委員、財政所所長黃榮枝任副組長,成員由馮志勝(區公安分局)、侯鳳明(區經貿辦)、王菡(區統計信息科技辦)、蔡棣垣(區審計辦)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審計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蔡棣垣擔任。
四、監管工作職責
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部門)的主要監管職責:
(一)根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日常領導小組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對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申報材料、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以及增資擴股申請進行初審;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制定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并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執行相關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定期聽取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工作匯報;定期或不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管;協調市金融辦及相關主管部門需要*區辦事處協調的事項,配合職能部門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和風險防范。
(二)根據《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95號)的規定,由區公安分局負責對*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留案備查,配合區辦事處、市金融辦、工商局、中山銀監分局以及人行中山分行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洗錢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環境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由區經濟貿易辦公室負責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總經理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會議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發揮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作用,規范企業管理,并配合省、市金融主管部門及省、市經貿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的檢查。
(四)根據《統計法》的規定,由區統計辦公室負責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市金融辦和銀監部門報告,匯同區經濟貿易辦和區財政所每年度對*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市金融辦及銀監部門。
(五)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區審計辦公室依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等規定,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態、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方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和規范資產分類和撥備等工作,加強風險控制;督促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度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向公司股東及區辦事處及區財政所和區統計辦公室、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督促小額貸款公司遵守《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會計核算行為,依法依章進行會計、財務管理與核算,促進*區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五、監管措施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區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領導小組依據貸款公司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省、市金融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25%以上的,報請省、市金融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六、監管部門的工作紀律
(一)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爭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
(二)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三)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提高辦事效率,確保監管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