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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建設長江上游生態屏障,促進林區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省政府《關于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大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林業工作全局,通過進一步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充分調動廣大林農和社會各方面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增加林農收入,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年全面推開,*年底全面完成。通過改革,建立起“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到位、權責利相統一、流轉規范有序、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多種經營形式并存、責權利相統一的經營管理新機制,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農民增收的目標。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林業政策穩定性的原則。對已確權到戶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維持現狀不變。
2、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處理好林農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要經當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保證村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做到程序、方法、內容三公開。處理好尊重群眾意愿與規范操作的關系,嚴禁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
4、堅持權益平等原則。集體山林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每個村民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凡有承包集體山林要求的村民,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證,確保耕者有其山。
二、改革的范圍
改革的范圍主要是集體商品林及其林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對權屬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進行確權發證;對權屬明晰的集體山林,應穩定完善。
對權屬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做好群眾工作,積極調解。調解成功的,要確權發證;難以調解的,暫不納入改革范圍。
對經區劃界定并經國家林業局核準的生態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
在堅持林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的前提下,以林業“三定”為基礎,明晰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1、自留山穩定不變。已劃定的自留山繼續實行長期無償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不得隨意調整,允許依法繼承和流轉。自留山和責任山兩山并一山的,要保持穩定,若多數群眾要求,允許按當時政策予以區分。
2、責任山承包關系穩定不變。(1)已分包到戶的責任山,在承包期內,林地使用權歸農戶,由農戶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收益應嚴格按照承包合同的內容執行,承包期內允許依法繼承;(2)面積、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在進一步勘驗、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3)農戶不愿繼續承包的,在對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權責和義務清理后,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4)被集體以行政手段收歸統一經營,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通過要求歸還的,應當以責任山形式由農戶承包經營;(5)林業“三定”以來承包的責任山,在完善有關手續后,無論是否到期,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經營的,承包期限一律確定到2070年。承包期內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請核發《林權證》,允許依法繼承和轉讓。
3、“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政策不變。現在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村、組集體山林,原則上要分林到戶,落實家庭承包關系。其中群眾比較滿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則,實行股份合作,明確經營主體,收益按股分配;若三分之二以上群眾要求分林到戶的,按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現有戶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以戶為單位劃片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落實承包合同。
4、“誰造誰有”的政策不變。自留山和責任山撂荒后,由集體收回統一組織造林的,要落實“誰造誰有”政策,在保持自留山和責任山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體與農戶協商確定分成比例。已造林未確定分成比例的,按集體70%、農戶30%的比例確定,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權歸還農戶。農戶與農戶之間也可按此比例協商確定。責任山承包合同對未完成綠化造林任務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5、退耕還林政策不變。凡根據國家退耕還林計劃,享受退耕還林政策補助的退耕還林地,林地使用權用期為70年。其四至界限清楚、無爭議,且由縣政府頒發了《林權證》的,保持不變。未頒發《林權證》的,在本次林改中,要將《林權證》全部頒發到農戶手中。
6、妥善處置宜林荒山荒地。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依法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其他社會經營主體,也可以將宜林荒山荒地經營權折股分配給本集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7、確保“證、地”相符。原林權證或土地承包證上的面積與現實面積不符的,以本次勘定界線范圍內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并予以確權發證。
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補簽林地承包(流轉)合同,換發林權證書。
(二)放活經營權
1、放活商品林經營:(1)對責任山、宜林荒山荒地上生產的木材,在國家下達的年度木材采伐限額內,依法憑證采伐,自主銷售;(2)對在自留山、非林業用地上生產的木材,不納入國家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實行產銷直接見面,依法憑證采伐;(3)對在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生產的零星木材,不納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采伐林木不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2、打破木竹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實行公平競爭。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權所有者、經營者自主經營的政策措施,已經制定的必須堅決取消。凡以行政手段或其他變相方式指定經營主體實行壟斷經營的,必須立即停止。
3、鼓勵“以林換路,以經營權換路權”的作法。在交通閉塞的地區,積極引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以豐富的資源為條件,引進投資業主,修筑林區公路,提倡“以林換路”、“以林木收購權換路權”等模式。
4、積極引導農民走集約化經營的道路。在條件成熟和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引導農戶走聯戶、聯營等新型林業合作經濟組織形式,走集約化、規模化發展之路。
(三)落實處置權
1、對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責任山及外資、民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營造的林木、林下資源、森林景觀資源等,依法落實業主的處置權益。允許林權所有者、林地使用者依法進行抵押、擔保融資或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把森林資源作為資本,實行多元化資本利用形式和森林經營模式。允許其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展林下種養業,開發森林旅游業。
2、允許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原則,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其生產經營活動由經營者自主確定。但權屬不清、有爭議以及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流轉的除外。
3、在堅持采伐限額管理、進行森林分類區劃界定的前提下,調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1)采伐限額: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采伐限額指標,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分采伐類型下達到各鄉鎮,各鄉鎮在采伐限額內按審批權限審核或審批采伐許可證。(2)一次采伐木材蓄積在1立方米以下的,可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委托鄉鎮林業站辦理。(3)對節余指標的使用和安排:年度采伐指標有節余的,經報省林業廳批準后,屬一般人工用材林的,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屬工業原料林采伐有結余的,可以結轉到限額執行期內使用。(4)對采伐限額不足的處理:不得突破年度采伐限額指標,其中撫育間伐指標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額指標。(5)鼓勵發展工業原料林,放寬對工業原料林的采伐審批條件,對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經營的工業原料林,采伐年齡和方式由其自主確定,并在限額內足額滿足所需采伐指標,符合條件的即時批準采伐。新建的工業原料林基地達到3000畝以上的,單獨編制采伐限額,采伐年齡和方式按批準的經營方案執行。(6)對撫育采伐胸徑10厘米以下的,不納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7)對人工培育的珍貴樹木,按一般樹種進行管理。
4、林木采伐憑有效的《林權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依法憑證采伐。
(四)保障收益權
1、農戶自留山的收益歸農戶所有;農戶責任山和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約定交納林地使用費和國家設定的規費外,歸農戶所有。
2、落實征占用林地補償政策。對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內發生征占林地的,其林木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給林木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費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發包人、承包人之間所簽訂合同的約定內容執行。
3、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木竹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產自銷的原木、原竹所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稅。對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發展林木種苗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獲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4、切實維護農民利益。集體山林流轉和宜林荒山荒地招標、拍賣等方式所取得的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其中70%以上可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30%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公益事業。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并經三分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依法依規,積極妥善調處林權糾紛。林權糾紛處理好壞,事關林區社會穩定,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依法依規、妥善處理”的原則,通過協商等方法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不能讓矛盾糾紛阻礙改革進程。對難度大的,可以先暫緩,等時機成熟后再調解解決。
(二)規范林權流轉。林權流轉必須遵循“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嚴格按照《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進行。防止“一賣了之”,防止造成集體資產流失,防止農民利益受損。山林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由林權所有者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
國家保護已合法流轉的集體山林經營權。對已經以各種方式流轉的集體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對群眾意見較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妥善處理;對顯失公正,嚴重侵害集體和農民利益的,可協商修改流轉合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流轉期限應根據不同的樹種合理確定,一般應控制在2個輪伐期內,但最長不得超過50年,也不得超過《林權證》上林地的使用期限。
集體山林的流轉,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評估。農戶經營的山林流轉是否評估,由農戶自主決定。
(三)嚴格責任山承包經營收費行為。責任山承包應當收取林地使用費,具體收取標準由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定。要堅決制止借收取林地使用費之名亂收費和違法集資,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穩定國社合造林。對國社合造林中的公益林,不納入此次改革的范圍。國社合造林中的商品林,也要尊重歷史,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則,實行股份合作。
五、改革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時間安排
(一)主要工作內容
1、成立機構。各村應及時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負責改革全程的組織協調,處理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宣傳發動。要逐級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動員會議,統一思想認識,全面部署林改工作。村、組要召開黨員干部會議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全面組織發動改革工作。
3、組織培訓。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村上負責社領導小組成員、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村主要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工作,鄉鎮林改辦負責對村、組參與改革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培訓,使每一名參與改革的工作人員能正確運用相關政策法規,保質保量完成各項改革工作任務。
4、制定方案。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報上一級林改辦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施方案報批前,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
5、組織實施。各村要組織工作組,深入改革一線,協助各社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明晰產權工作,引導群眾自主選擇“均股、均山、均利”等改革方式。要按照“申請、審查、勘查、公示、頒證、建檔”六個步驟,及時核發或換發林權證。林權證發放工作統一實行計算機登記、打印、建檔、統計、查詢。
6、督促檢查。鎮政府督查室要組織鎮級有關部門對林改工作進行督查。各村也要加強工作質量檢查,督促工作進度,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時間安排
全鎮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總的時間安排是:*年9月全面完成全鎮林改工作。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1、工作準備階段(*年10月—12月)。(1)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工作計劃。(2)制定鎮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并完成方案的報批工作。(3)召開全鎮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動員會,舉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業務培訓班。(4)做好林權發證、現場勘驗的設備和資料等前期準備工作,制定林地承包登記發證操作辦法、林木采伐審批操作辦法和重大森林案件應急處理辦法,建立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各項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2、培訓試點階段(*年5月28日)。(1)*年4月底前完成試點鄉鎮林權勘界發證工作。(2)各鄉鎮成立林改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制定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方案,并報縣政府審批;村級林改方案,報鄉鎮政府審批。(3)完成林地、林權的調查摸底,并張榜公示。(4)確定負責各村林權勘界人員(每村不低于5名),并進行培訓。
3、全面實施階段(*年6月—8月)。(1)完成外業勘查工作(*年6月-8月),由各鄉鎮、村、組組織勘界技術隊伍對林權宗地進行外業勘界、調處糾紛、簽訂完善承包合同。并將勘界材料報縣林改辦審核,向村民進行發證前公示。(2)頒發證書工作(*年10月-11月),各鄉鎮組織專業人員填寫林權登記臺帳,輸入微機,完成全縣林權證核發工作。
4、總結驗收階段:*年8月至9月30日。初步擬定全縣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有關配套改革措施,完成總結驗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形成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村、組具體操作,駐村干部參加,組建五個工作組。
1、宣傳動員組。*,主要負責集體林權改革發證的政策宣傳、培訓等工作。
2、督查檢查組。*主要負責集體林改工作進度、工作質量的督查檢查等工作。
3、糾紛調解組。*,主要負責集體林改過程中的林權爭議調解等工作。
4、技術業務組。*負責確權發證和政策解釋、技術指導等工作,各村村副主任,主要負責林地、林木勘界等工作。
5、后勤保障組。*,主要負責林改資金的籌集和物資準備等工作。
(二)保障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林改工作,被合格驗收后鎮政府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村適當的工作經費補助。
(三)細化方案,狠抓落實。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過程中,總結經驗,制定規范的配套操作的辦法、措施,報鎮政府批準后執行。各村要從實際出發,制定改革實施意見和操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要善于發現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充分發揮好林農在改革中的主體作用。
(四)加強管理,防止亂砍濫伐。要認真吸取有的地方因分山到戶、放松管理而出現亂砍濫伐現象的教訓,針對林改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有效措施和辦法。要按照分類經營的要求,處理好管理與放活的關系,始終堅守“生態受保護”、“農民得實惠”這兩條基本準則,堅守住生態安全的底線,防止亂砍濫伐。引導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預防森林火災、防止亂砍濫伐、防治病蟲害的聯防組織。切實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領導責任制,堅持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和憑證采伐等制度,依法嚴厲查處借林改之機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五)嚴格考核。鎮上將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作為村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與村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差、影響全鎮工作進程的,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