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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481號)、省勞動保障廳《關于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36號)、市委辦《關于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河委辦發[*]37號)和市經貿局《關于轉制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標準等相關問題請示的復函》(河經貿函[*]1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安置問題
國有企業實施出售、兼并、破產或改制為非國有類新的法人實體時,應當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將職工檔案移交到勞動部門檔案托管中心,并從企業資產的處置或變現所得中優先拿出部分資金(資產)妥善安置職工。安置后職工重新與新的法人實體簽訂勞動合同或直接轉向勞動力市場,不再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二、安置費用來源
職工安置費用(包括支付欠發工資、原企業向職工借款性質的集資款、欠繳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下同)可通過如下方式多渠道籌集解決。
1、從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優先支付。土地已用作抵押的,在協商有關抵押權人同意后,從抵押土地處置中優先支付。
2、從企業其他資產的出售變現所得中優先支付。
3、經職工同意,并報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采取以企業廠房、場地、設備、工具等生產、生活資料折價轉讓給職工,或在一定年限內供職工無償使用的形式,相應抵減應支付的職工安置費用。
4、經職工同意,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采取以企業國有資產折股轉為職工個人股的形式,相應抵減應支付的職工安置費用。
5、通過其它有效方式籌集解決。
三、職工安置標準
1、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或工作年限滿30年以上的職工,根據本人申請,可由企業按規定標準為其繳納到法定退休年齡止的社會保險金,同時解除勞動關系,不再另付經濟補償金,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職工,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也可以國有資產折價、折股等形式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標準,按每滿1年工齡計發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工齡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工齡計算。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現行最低工資標準。
(2)醫療費補助標準。條件許可的企業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已退休的職工,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可按每人1200至15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醫療補助費,同時與企業解除關系。
3、對只將檔案存放在企業而沒有在企業正式上班(掛靠)的職工,不予補償。
4、對擅自離開生產經營正常企業的職工,其離開企業時間不計工齡、不予補償。
四、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繳交
企業原欠繳的職工社會保險金,必須在與職工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按規定繳清;確實有困難的,由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社保局協調解決,并及時將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以及繳納社會保險金等情況的證明材料報送縣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如未再就業,可通過檔案掛靠勞動管理機構或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本文自下文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文為準,解釋權在縣勞動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