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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關于修改*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政辦[20*]3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一)范圍
本市轄區內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而出現的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等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繳費標準
1、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度我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為8%。醫療救助金按全市統一標準繳納。
2、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且連續繳費已滿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改為繳納統籌補充金,每人每月20元。醫療救助金執行當年全市的統一標準。
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須按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當年的繳費標準,先一次性補齊費用后,再按上述標準繳費。
最低繳費年限是指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并且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少于15年。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其連續繳費年限必須滿足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20*年6月30日我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啟動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以視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20*年7月1日以后的連續工齡不再視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3、本意見實施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原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在本意見實施后至20*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20*年6月30日前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實際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三)參保管理與費用征收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由參保人員委托部門集中管理和繳費,地稅部門按月征收。
(四)中斷繳費的處理
參保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從連續繳費的第7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以后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的,補齊中斷費用后,從正常繳費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連續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以上的,補齊中斷費用后,從正常繳費之月起推遲6個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的,以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再連續計算。
二、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對有部分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可以由企業申報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只參加住院統籌,不建立個人帳戶)。繳費標準為:
1、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我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為4.5%。
2、醫療救助金:執行全市統一標準
按上述標準繳費的參保人員除不建立個人帳戶外,享受與其他參保人員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具備繳費能力后,應及時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三、關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一)、繳費標準
關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即按15年平均余命和統籌地區上年度同類人員平均醫療費用計算。一次性繳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二)、繳費辦法
原國有、集體企業在依法實施關閉、破產時,應按上述標準將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資產清算中剝離。
本辦法實施前,已一次性領取醫藥費的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應將領取的醫藥費退還。并按已領取醫藥費總額÷15年×領取后年數的方法扣減。退還后醫藥費與應繳費用的差額部分,由關閉、破產企業原主管部門在剩余資產中統籌解決。相關參保手續也由原企業主管部門辦理。
(三)費用管理
依法實施關閉、破產企業一次性繳納的退休人員醫藥費,由醫保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專項用于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如資金出現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