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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政發〔2007〕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明確我市民辦教育的發展方向
根據全市教育發展現狀,綜合考慮區域生源、學校數量及辦學效益等實際情況,今后一個時期,我市將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采取獨資、股份、合作等形式,舉辦以學前教育、非學歷技能培訓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重點的民辦教育機構,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立,原則上不審批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盡快把民辦教育的發展重心轉到規范管理、提高質量上來,全面優化和提高現有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和質量,努力建設一批規模大、質量高、特色鮮明、社會聲譽良好的示范性民辦學校。
二、依法規范民辦學校管理
(一)嚴把民辦學校審批關,建立辦學資金承諾監管制度。學歷教育學校必須具備符合條件的自有校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辦學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土地、房產、設備等)須經社會中介機構驗資并過戶到學校名下,并使用審批機關核準的學校名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非學歷教育學校依法允許租賃校舍辦學,但不得租賃居民樓等不符合基本辦學要求的場所。對租賃校舍辦學的非學歷教育學校以及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應按一定比例(20%-50%)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屬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民辦學校必須使用審批機關核準的學校名稱,獲得審批的民辦學校要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二)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招生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把民辦學校的招生納入全市統一招生計劃,允許民辦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面向社會自主招生、跨地區招生,嚴禁在招生中實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民辦學校必須在具備了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民辦非企業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四證”的前提下,方可面向社會招生,籌建期間不得招生。民辦學校聯合招生,必須簽訂聯合招生協議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嚴格實行招生廣告(簡章,下同)事前備案制度,招生廣告經審批機關備案后方可。各級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設立招生廣告備案網上辦公欄目,民辦教育機構可通過網絡上報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將備案編號后的招生廣告直接送達民辦教育機構指定的、合法的廣告宣傳部門(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社、網站等)對外。的招生廣告的內容、文號等必須與備案內容一致,不得在備案后隨意改動。學校法人要對學校招生廣告的真實性負責。民辦學校的學歷教育特別是民辦高校要按照國家關于相對穩定招生規模的精神,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嚴禁超計劃搶攬生源。
(三)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的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必須配備與所開課程相適應的具備資質的教師隊伍和必要的管理人員,學校要與聘用教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對已聘用的教師如需解聘,必須通過學校理(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全體決議,履行解聘手續,并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必須建立黨組織,共青團組織的建設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要求進行。民辦小學要建立少先隊組織,配備少先隊大隊輔導員。
(五)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學校理(董)事會為學校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理(董)事會名單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報審批機關審批。
(六)民辦學校應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管理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更不得存入個人賬戶。學校存續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抽逃、挪用辦學經費。
(七)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各級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和收、退費辦法,對接受學歷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報同級價格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示;對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報同級價格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民辦學校應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照規定予以公示。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嚴禁高收費、亂收費,嚴禁以“教育儲備金”、“建校基金”等各種名義,向學生和學生家長集資或變相集資。
(八)認真抓好民辦學校的安全工作。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常規檢查,切實把民辦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對學校在安全檢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督促整改。各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制訂學校安全應急預案,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學校要經常性地開展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演練,加大對食堂、商店、教室、宿舍、門衛等重要部位和學校車輛、供電、文體器材、實驗儀器、鍋爐等重要設備的監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和年度檢查制度。各市區、開發區要成立由教育、勞動保障、*、工商、物價、民政、稅務、廣電等部門組成的民辦教育管理執法小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大對民辦教育機構在治安、廣告、收費和辦學秩序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定期開展非法辦學專項清理活動,堅決打擊、查處、取締無證辦學和非法招生行為。對達到規定標準的,要指導辦學者申請辦學資質,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在民辦學校年度檢查中,審批機關要將財務檢查作為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委托具備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所管轄的民辦教育機構進行統一的財務審計,保證辦學資金安全和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對年檢不合格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三、依法落實民辦教育有關扶持政策
(一)各級政府要把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鼓勵和扶持政策,為民辦教育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h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搞好本行政區域內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認真落實好鼓勵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明確必要的責任領導和工作人員,負責抓好民辦教育管理、協調、指導、監督和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新建、擴建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公益性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享受國家用地、建設優惠政策的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辦學資產只能用于辦學,不得作其他用途。民辦學校的水、電、煤氣、暖氣價格與當地公辦學校實行統一價格,不得按商業經營收費。
(三)依法落實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學歷教育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從事技工教育的學校,其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合法收入免征營業稅。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民辦學校教職工的人事檔案。民辦學校自主向社會招聘教職工,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在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職務聘任、業務培訓、表彰獎勵、科研項目申報與經費支持、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對民辦學校招聘的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的專職教師,當地*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落戶手續。學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員,根據當地戶籍管理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五)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評先選優、政府貧困生救助、乘車優惠、政府助學獎學金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六)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把民辦學校招生、考試、學籍管理、教研活動、教學評估、校長及師資培訓等納入統一管理,與公辦同類教育機構同等對待。民辦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發展、實習基地建設和教師培養提高等,納入國家、省、市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教師培訓計劃。實習基地經評估、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公辦學校的有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鑒定,按同類公辦職業技術學校的政策執行。有條件的民辦學校可以參加申請省、市設立的有關教育科研項目、課題和專業教學改革項目,并獲得相應的經費資助。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民辦學校的合法教育活動和正常教育秩序,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隨意進入民辦學校檢查,嚴禁對民辦學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民辦教育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規范民辦教育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落實。教育、勞動保障、發展改革、人事、財政、稅務、審計、監察、金融、國土資源、建設、*、民政、價格、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動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所審批民辦學校的評估和督導,對辦學資質、教學質量、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規定虛假招生廣告或未經備案的招生廣告的學校要進行嚴肅查處。對出現招生人數明顯下降、辦學資金嚴重短缺、社會投訴增多等辦學風險隱患的學校,要加強重點監管,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屬地管理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學校和社會穩定。同時,要組織民辦學校法人、管理者等,認真學習國辦發〔2006〕101號、*政發〔2007〕3號文件及本意見精神,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發展改革部門要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統籌協調,優化布局和結構,推動民辦教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財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狀況的監管。
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
*部門要會同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認真履行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責任務,持續開展民辦學校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
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國家關于促進、引導和規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不得未經教育、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招生廣告,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