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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建設“衛生強省”戰略,全面實施“農民健康工程”,進一步提高我縣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5〕50號)精神,現就我縣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
到*年,在逐步完善我縣農村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基本建立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縣、鄉、村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絡的基礎上,基本建立農村公共衛生的政府投入保障和責任考核機制,進一步推進農村疾病控制、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愛國衛生、衛生監督和基本醫療工作,使農民人人享有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到2010年,農村公共衛生狀況得到進一步改善,人群主要健康指標處于全市中等到水平。
二、農村公共衛生任務
(一)強化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全面落實預防接種等各項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結核病、艾滋病、肝炎等嚴重危害農民健康的各種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職業病,積極開展高血壓、腫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見慢性病的綜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對農村重大疫情、集體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應急能力。
(二)提高農村婦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強婚前保健服務,實施欲婚青年婚前免費檢查。加強婦女生殖保健、常見婦女病防治和孕產婦及兒童系統管理、加強產前篩查與診斷,有效降低出生缺陷,進一步控制和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質。
(三)深入開展農村愛國衛生運動。依托創建衛生村鎮、文明村鎮活動和“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加強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廁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農村垃圾集中收集和無害化處理。大力推進農民健康促進行動,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增強農民健康意識,引導農民形成良好的衛生行為。
(四)加大農村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力量,實行部門協同聯合執法,充分發揮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職業危害及醫療服務市場監督執法為重點,全面加強對農村食品、衛生醫療服務市場、公共場所衛生等的衛生監督管理,提高農村衛生安全保障水平。
(五)不斷完善農村基本醫療服務。調整和優化農村衛生資源布局和配置,加快鄉鎮衛生院第二輪危舊房改造和服務功能建設,提高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廣中醫藥、民族醫藥等適宜技術,發揮中醫藥、民族醫藥“簡、便、驗、廉”的優勢,不斷提高農村衛技人員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的能力,為農民提供便捷、連續、有效的基本醫療服務。
(六)做好農村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加強公安、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及鄉鎮政府之間流動人口信息的交流。重點做好流動人口的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嫁到我縣的外來婦女健康關愛工作,落實對肺結核、艾滋病、肝炎等重點傳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由政府負責、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公共衛生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督查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開展,并將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情況納入有關部門和鄉鎮績效考核內容。縣衛生局負責制定并實施縣域衛生規劃,通過調整布局和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和完善以縣級醫療衛生單位為指導、鄉鎮衛生院為紐帶、村衛生管理人員為基礎的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網絡。
(二)鄉鎮政府要強化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落實縣政府下達的公共衛生目標任務,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并定期開展轄區內公共衛生工作的檢查與考核。鄉鎮政府要有一位領導分管衛生工作,并在鄉鎮在職干部中確定一名專(兼)職公共衛生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鄉鎮駐村干部要積極配合做好農村有關公共衛生工作。
(三)村級組織要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村兩委負責組織實施本村的環境衛生、改水改廁、健康宣教、企業衛生安全、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等健康相關產品的檢查、信息報告和流動人口的衛生管理等;加強對村衛生室的領導,督促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履行公共衛生工作的有關職責。各行政村要確定一名兼職的公共衛生聯絡員,協助村領導做好公共衛生日常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加強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醫院傳染病房、衛生監督所、婦幼保健所和鄉鎮醫療機構建設,落實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事業補助政策。
(五)建立健全農村衛生監督體系,保障農民衛生部安全。根據“劃片設置,垂直管理”的原則,通過3-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基層衛生監督派出機構的設置工作。執行縣級衛生監督機構下達的轄區衛生監督執法任務。派出機構的人事和財務納入縣級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管理。
(六)強化鄉鎮衛生院樞紐作用。加強鄉鎮衛生院的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積極推行衛生院等級評審和規范化建設,為農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重點鄉鎮衛生院為重點,以農村示范衛生院建設為載體,進一步改善與提高鄉鎮衛生院的整體服務功能。
(七)強化村衛生室的網底作用。縣衛生局要根據縣域衛生規劃,有效調控醫療衛生資源,合理布局村衛生室,實施好“規范化村衛生室”創建工作。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由鄉鎮衛生院為主承擔,鼓勵村衛生室等農村衛生醫療機構參與競爭,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
(八)提高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素質。加強行業管理,嚴格準入條件,擇優聘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強化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學歷教育,不斷提高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從業人員比例,開展縣級醫療衛生機構結對幫扶鄉鎮衛生院和衛生扶貧、衛生下鄉、巡回醫療等活動,實施縣級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在晉升中級以上職稱前到農村服務一年時間以上的制度,到2010年我縣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基本取得中等以上專業學歷。加強在職醫務人員全科醫學知識轉型教育和鄉村醫生全科醫學知識培訓。
(九)認真落實中央、省有關農村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的投入,以購買和補貼公共服務的方式,重點加強直接面向農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從2005年起,以鄉鎮為單位,由省、縣兩級財政按農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標準設立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支出(項目的內容見附件),提高開展工作的服務質量,增加符合農民需要的服務項目,減輕農民的服務費用負擔;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設立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用于參保農民兩年一次的健康體檢。嚴格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管理,按項目管理辦法實施對鄉村衛生機構評估、考核、補助。具體資金管理及考核辦法由縣衛生、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十)各鄉鎮衛生院要不斷充實服務內涵,提高服務質量,積極開展各種貼近民眾的服務形式,為農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隨訪、社區巡診和連續、方便的基本醫療服務。保證農村重點人群享有重點服務并逐步建立健康檔案。為農村兒童提供系統保健和預防接種;為農村婦女提供孕產保健和婦女病檢查;為農村特困殘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戶等困難群體和60歲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隨訪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為農村結核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區管理。
(十一)認真落實鄉鎮衛生院經濟政策。每個建制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上劃縣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縣政府增加對鄉鎮衛生院的投入,切實幫助解決衛生院改革、建設和發展中存在的困難。鄉鎮衛生院承擔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的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經費原則上通過醫療服務收入進行補償。逐步落實鄉鎮衛生院院長和公共衛生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逐步納入縣財政預算。為穩定農村衛生隊伍,要將鄉鎮衛生院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制度。
(十二)深化鄉鎮衛生院運行機制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多種選拔任用方法,擇優選聘鄉鎮衛生院院長,建立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擴大院長人事、分配、業務等經營自主權。改革分配制度,對職工的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和勞動貢獻等進行綜合考核,合理拉開分配檔次。改革用人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制。積極探索鄉鎮衛生院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鄉鎮衛生院的基本醫療服務可以實行合作經營、租賃制、委托經營等國有民營的多種方式,以激活其運行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競爭。但公共衛生隊伍和職能要保持相對穩定。
四、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全面推進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一)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各級政府要從貫徹落實省委“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農村衛生任務納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探索,定期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取得成效。
(二)農村公共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各級發展和改革、衛生、財政、人事、勞動保障、農業、環保、宣傳、教育、人口與計生、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民政等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在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中的職責,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農村公共衛生工作。
(三)根據中央、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縣財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我縣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公共衛生投入,確保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四)加強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導。縣委辦、縣府辦每年要組織對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農村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重點檢查農村公共衛生管理職責、基層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改革及服務模式轉變和直接面向農民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落實情況。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使農民真正享受到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