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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解決農村危房戶、無房戶和缺房戶的實際困難,有效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意見》(浙土資發[20*]9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現就農村私人建房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用地保障的重點
農村私人建房用地保障的重點是農村集中建房用地和農村危房戶、無房戶和缺房戶(市政府行文規定的城區A類、B類村除外)建房用地。
1、危房戶:指現行住宅由于年久失修或受臺風等不可抗力影響,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2、無房戶:指因婚后分戶等原因而無住宅事實的;
3、缺房戶:指現行住宅戶人均占地面積不足15平方米或現住宅戶人均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
二、建房用地的規模控制
農村危房戶、無房戶和缺房戶的建房用地原則上必須通過村莊宅基地整治盤活利用解決。考慮到現行政村宅基地存量土地較少和建房用地需求較大等實際,從嚴控制新增用地指標。
農村集中建房新增用地規模控制標準為:較大的行政村(人口1500及以上)新增用地控制在5畝以內;中等行政村(人口800至1500)新增用地控制在4畝以內;較小的行政村(人口800及以下)新增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
三、農村私人建房的條件
1、農村私人建房的建造址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布點規劃。
2、獨生子女現住宅已達到戶人均標準面積的,不得單獨分戶新批建房;兩個以上子女的父、母親隨子女居住,現住宅已達到戶人均標準面積的,不得單獨分戶新批建房;子女雖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尚未結婚的或現住宅已達到戶人均標準面積的,均不得單獨立戶新批建房。
3、戶口在出生地行政村,但已在城鎮購買商品房并居住,其農村的合法空關房已被拆除且已得到經濟補償的,原則上不得再新批建房;本人確需在戶口所在行政村申請建房的,須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4、子女戶口均已遷往城鎮并居住,原在農村的合法空關房已被拆除,而本人戶口仍在農村且居住面積尚未達到戶人均標準,要求重新建造住宅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6、除依法調劑外,對因未經批準私自將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等原因造成的無房戶、缺房戶,不得新批建房。
7、嚴格執行省政府“一戶一宅”規定。在報批新建住宅時,建房戶必須與國土部門簽訂舊房拆除約定,并在新房建造前無條件拆除,否則不予審批;確因客觀原因而不能拆除的,由村委會作適當經濟補助后,將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并收歸村集體所有。
8、單身獨戶或現居住條件較差且無固定收入來源的,由行政村統一規劃,集中建造單身公寓樓。
四、戶宅審批標準
1、使用耕地建造:大戶(6人以上)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5M2;中戶(4-5人)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10M2;小戶(3人以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75M2。
2、使用其他土地建造:大戶(6人以上)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40M2;中戶(4-5人)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5M2;小戶(3人以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90M2。
五、審批程序
1、由建房戶書面提出住宅建造申請;
2、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且無異議;
3、由所在鄉鎮、街道牽頭,會同國土資源分局對私人住宅建造址點進行規劃選址;
4、危房戶、缺房戶的認定必須經現場踏勘,并對現狀進行拍照后存入私人建房戶主審批檔案;危房戶的認定還應在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出具書面確認書。
5、符合建房條件的危房戶、無房戶和缺房戶的宅基地審批,由國土資源分局負責。
六、審批要求
1、國土部門在審批建房時,必須嚴格執行戶均建房占地標準,做到資料齊全,程序到位,戶檔健全。
2、鄉鎮、街道要會同國土部門,一并派員赴實地對待批的新建住宅進行踏勘選址、簽批、放樣、駁基和驗收,堅決制止不符合村莊布點規劃建造住宅和土地面積批少建多現象的發
生。對批準私人建房的戶主,國土資源分局要與其簽訂宅基地使用合同,并存入檔案。
3、對集中建房新增用地區塊,國土部門須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搞好銜接,盡量不占用新增用地規劃空間。
4、新增用地的指標原則上通過宅基地復墾置換解決。
5、農村私人建房審批的費用,除對占用耕地的收取14元/平方米的開墾費、4.5元/平方米的耕占稅外,其他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