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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做好對全市低保等各類困難群眾的幫扶救助工作,構筑各級幫扶救助服務平臺,完善四級幫扶救助服務網絡,建立健全幫扶救助工作制度,落實各項幫扶救助政策措施,提升幫扶救助工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幫扶救助機構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群眾利益無小事的高度出發,認真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浙政發〔20*〕30號)和全市社會救助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區縣(市)、鄉鎮(街道)、社區(村)幫扶救助服務網絡,全面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對困難群眾的各項幫扶救助政策措施,提高我市社會救助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一)機構設置
各區、縣(市)設立幫扶救助服務中心,配備3—5名(其中*西湖風景名勝區和*經濟開發區配備1—2名)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專職人員。各街道(鄉鎮)、社區和有條件的村設立幫扶救助服務站。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配備1—2名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專職人員,其中市區(不含*、*區)4萬以下人口的街道(鄉鎮)配備1名工作人員,4萬以上人口的街道(鄉鎮)配備2名工作人員。社區和有條件的村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
(二)人員配備條件
各級幫扶救助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熱愛幫扶救助工作,政治素質好。
2、事業心強,工作認真負責。
3、年齡在45周歲以下。
4、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5、能熟練操作電腦。
(三)人員選配辦法
區、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和街道(鄉鎮)、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所需工作人員統一由區、縣(市)民政部門會同當地人事部門向社會公開招聘(已在幫扶救助工作崗位且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優先錄用)。區、縣(市)民政部門與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與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工作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與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村民委員會可在村委會成員中確定一名幫扶救助工作人員。
三、辦公場地及辦公設施
(一)辦公場地
區、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設在區、縣(市)民政局。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設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與民政科(辦)或勞動保障管理站合署辦公,也可單獨設立。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設在社區居委會,原則上與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合署辦公。
(二)辦公設施
區、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和街道(鄉鎮)、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應統一掛牌,有專門的辦公用房,配備電腦、電話、檔案柜、信息網絡設備等必要的辦公設施。制定工作職責、服務項目和服務程序等制度并上墻公開。
四、工作職責
(一)區、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區、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主要協助區、縣(市)有關行政職能部門開展下列工作:
1、宣傳有關低保和幫扶救助的政策法規,提供有關低保和幫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詢服務。
2、做好低保、困難家庭的審批和醫療救助審核工作。
3、建立低保家庭、困難家庭和醫療救助家庭檔案和各類幫扶救助工作臺帳。
4、按規定將低保證、困難證、低保保障金、“春風行動”救助金、醫療救助金及其它幫扶救助款物下發到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
5、開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動、經常性社會捐助和各類災害救助工作。
6、收集、匯總和上報各類低保和幫扶救助工作報表。
7、對街道(鄉鎮)、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進行業務指導,對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8、檢查督促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落實各項低保和幫扶救助政策措施。
9、開展對各類困難家庭的調查研究工作,為制定和完善各項幫扶救助政策提供依據。
10、完成其它各項幫扶救助工作。
(二)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工作職責
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主要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1、宣傳有關低保和幫扶救助的政策法規,提供有關低保和幫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詢服務。
2、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轄區范圍內各類低保、困難家庭和城鎮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基本情況。
3、建立低保家庭、困難家庭、城鎮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及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檔案資料和各類幫扶救助工作臺帳。
4、做好對低保、困難家庭的審核和醫療救助對象核實工作。
5、根據上級民政部門要求將低保證、困難證、低保保障金、“春風行動”救助金、醫療救助金及其它幫扶救助款物下發到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或直接發放到戶。
6、做好對轄區內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幫扶救助和相關服務工作,實施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工作。
7、對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進行業務指導,對社區(村)幫扶救助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檢查督促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落實各項低保和幫扶救助政策措施。
8、做好集中捐送衣被、經常性社會捐助和各種災害救助工作。
9、匯總、上報各類低保和幫扶救助工作報表。
10、完成其它各項幫扶救助工作。
(三)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工作職責
1、宣傳有關幫扶救助的政策法規,提供有關幫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詢服務。
2、受理低保、困難家庭和持證人員醫療救助的申請,對申請家庭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公示,并提出審核意見。
3、負責將低保證、困難證、低保保障金、“春風行動”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及其它幫扶救助款物發放到戶。
4、開展對轄區內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幫扶救助服務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困難家庭各項援助措施的落實工作,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6、組織轄區內符合公益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成員開展公益性勞動。
7、每月至少兩次走訪轄區內的低保和困難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他們的生活和就業情況,做好記錄。
8、建立低保、困難、醫療救助家庭及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對象、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檔案資料和各類幫扶救助工作臺帳,按上級民政部門和幫扶救助機構的要求,及時、準確填報有關幫扶救助工作報表。
9、開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動、經常性社會捐助和各種災害救助工作。
10、完成其它各項幫扶救助工作。
五、管理體制
區、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在同級民政部門領導下,接受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街道(鄉鎮)幫扶救助站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領導下,接受區、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業務指導;社區(村)幫扶救助服務站在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領導下,接受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的業務指導。
六、人員和工作經費
市財政對各區(不含*區、*區,下同)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和街道(鄉鎮)、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人員和工作經費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參照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下達20*年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人員補助經費的通知》(杭財預〔20*〕619號)執行,即市財政對各區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按每人每年2.5萬元、對各街道(鄉鎮)幫扶救助服務站工作人員按每人每年1.5萬元的標準定額補助,各區再分別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各區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人員和工作經費補助標準及渠道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的通知》(杭政辦函〔20*〕133號)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落實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工作人員補助經費的通知》(杭財預〔20*〕850號)精神執行。*區、*區、各縣(市)幫扶救助服務中心和街道(鄉鎮)、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所需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區、縣(市)財政和街道(鄉鎮)解決,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