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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實施《*森林管理條例》、《*林木采伐管理辦法》,規范依法行政許可程序,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結合我縣林木采伐管理的實際,制訂如下實施意見:
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范圍
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嚴格執行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制度。
二、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程序
1、林木采伐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
2、村集中統一提交采伐書面申請,經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查明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核實本鎮鄉(街道)采伐指標使用數量,注明是否屬生態公益林范圍,經林業干部審核、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后,做好審批臺帳,按權限開展采伐作業設計;
3、按要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林業窗口受理,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收取規費;
5、發證。由服務中心林業窗口發證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小將鎮、巧英鄉所轄的單位或個人要求采伐毛竹的申請材料也可送小將木檢站受理,由發證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發證員應及時將采伐證寄送(掛號件)當地鎮鄉(街道)林業干部,由鎮鄉(街道)林業干部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申請單位(人)。林木采伐許可證實行網上辦證。
6、發證員填寫《憑證采伐承諾書》,經承諾人核對、簽名或蓋印后,由林業窗口保管歸檔。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樹種、林齡、起源、面積、蓄積量、方式、四至、時間、用途、權屬、更新措施等;
2、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復印件);
3、采伐林木蓄積10立方米以上,須提交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書(一律用碳素墨水),如申請報告與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書的內容不一致的,以設計書為準;
4、實施采伐作業的林木采伐單位或個人應當與采伐林木所在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訂立采伐跡地造林更新協議;
5、屬林木采伐轉讓活動的,須提交林木采伐轉讓合同和萬分之一地形圖(復印件),地形圖由林木采伐作業設計人員提供并簽名;
6、公示后的證明材料;
7、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應提供《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及復印件;
8、因特殊情況需采伐珍貴樹木的,應提交省、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復的《林木采伐審批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1、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3、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4、申請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的;
5、無林權證和林權不清或存在林權爭議的;
6、提供的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與實際不符的;
7、沒有上級批準下達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額指標和木材生產計劃的,或者計劃指標已用完的;
8、鎮鄉(街道)林業干部按采伐證上規定的項目進行驗收,驗收結果累計3次未向縣服務中心林業窗口上報的(巧英鄉、小將鎮辦理的毛竹采伐報小將木檢站)。
以上1至7項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審核把關,第8項由發證員審核把關。
四、零星國有林枯死和危險樹木的采伐管理仍按縣林業局新林字(20*)24號文件執行。
五、規范伐前設計。
1、采伐林木蓄積10立方米以上,必須進行采伐作業設計(農村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毛竹除外),未經作業設計的,發證員不得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读帜静煞プ鳂I設計書》由縣林技站參照上級要求重新設計樣式。
2、林木采伐作業設計的權限:
申請采伐林木蓄積在3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鎮鄉(街道)的林業干部負責作業設計,也可以邀請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設計;
申請采伐林木蓄積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上的,由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設計,但必須通知當地鎮鄉(街道)林業干部參與設計,并簽名。
國有林場的林木采伐作業設計由本單位技術人員承擔設計。
3、作業設計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林分調查因子和采伐類型的要求,確定伐區采伐方式、采伐強度及合理的保留木株數,做到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搞好作業設計。
六、強化伐中檢查
1、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全面負責抓好本轄區內林木采伐的伐中檢查,及時到山場對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國有林場的伐中檢查由本場負責,縣林業局實行抽查。
2、伐中現場監督檢查的內容是:采伐單位(人)是否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范圍、樹種、數量和采伐方式等進行采伐,填寫《林木采伐伐中檢查表》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交采伐單位(人)。
3、采伐單位(人)在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后開始采伐時,必須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伐中檢查的書面申請,鎮鄉(街道)收到申請后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伐中檢查。
4、伐中檢查中發現未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采伐林木的行為,應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報縣森林警察大隊予以查處。
七、嚴格伐后驗收
伐后驗收工作由有管轄權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驗收,在驗收時必須通知當地采伐監督員參加。國有林場要設立驗收小組,并負責驗收工作。伐區的檢查驗收應在采伐作業結束后及時進行,未經驗收的木材不得辦理運輸證。驗收的程序和內容:
1、林木采伐單位(人)應在完成伐區采伐作業后3日內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驗收申請;
2、鎮鄉(街道)接到驗收申請后,須在3日內組織人員到采伐山場和集材點進行驗收;
3、驗收人員要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對采伐的山塊(小班)進行實地逐一核實;
4、對集材地木材進行每木檢尺,填寫《每木檢尺驗收碼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采伐單位(人),一份由當地鎮鄉(街道)的林業工作機構存檔。
5、填寫《林木采伐伐后驗收表》一式兩份,一份報縣服務中心林業窗口,一份隨《每木檢尺驗收碼單》由鎮鄉(街道)的林業工作機構歸檔。驗收中發現超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的要及時報縣森林警察大隊查處。
八、本意見自之日起生效,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