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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
(一)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各級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和年度工作計劃,統籌協調各項政策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于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發揮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要積極制訂實施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鼓勵支持優先發展就業容量大、就業質量高的產業。
(二)強化政府責任,完善社會就業機制。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各級政府要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要求,認真履行政府促進就業、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市”的發展戰略。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進一步完善“市場調節、政府推動、城鄉統籌、自主擇業”的就業機制。
(三)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各級政府要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和創業扶持服務平臺。要強化創業服務,改善創業環境;要加大創業培訓的力度和投入,促進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要進一步整合創業就業政策資源,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資渠道,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加強信息服務,創造條件為創業者提供項目支持。
(四)改進和加強失業調控,確保就業局勢穩定。各級政府要堅持推進結構升級和扶持就業創業相協調的原則,進一步增強經濟競爭優勢和吸納就業能力。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外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情況,要制訂失業調控預案,落實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措施。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五)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確保促進就業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要把城鎮新增就業人數、控制失業率、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消除城鎮零就業家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作為促進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落實責任,并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六)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各級政府必須把大學生就業放在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承擔公共就業服務的各類就業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應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搭建公益性就業服務平臺,提供免費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求職推薦、人才招聘、人事勞動保障等多種服務。加強技能和創業培訓,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實施小額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和鼓勵企業建立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見習基地和創業孵化園,見習訓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見習期間可由見習單位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補助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已確定并實施見習基地和創業孵化園的企業,有條件的縣(市、區)經報批審核后可按見習人數以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40%對該企業進行補助。落實扶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制度,深入實施“一村(社區)一大學生”計劃,做好選聘大學生到村任職工作,完善面向基層就業的激勵措施。
二、完善就業政策支持體系,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
(七)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在總結現行政策實施和操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相關政策,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完善操作辦法,切實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實施效果。
(八)繼續實施各項優惠扶持政策。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實行全省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各類就業扶持對象的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20*年底前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原優惠政策對持證人繼續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九)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原來2萬元提高到5萬元,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合伙經營的,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利率上浮部份予以適當貼息。通過信用社區建設等辦法,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當年企業新招用人數達到現有在職職工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辦金融機構可以以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200萬元。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銀行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同時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性經費補助制度,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的獎勵性經費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業績突出的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具體辦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十)健全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不斷改善就業環境。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依法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確保各項就業政策資金支出的需要。為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可從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調節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經費。該經費要納入當地就業專項資金,統一管理使用。要切實加強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監督管理,做到臺帳記錄完整,資金專款專用。要簡化撥付使用手續,完善支付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要結合就業再就業工作實績,進行資金使用動態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與次年的資金安排掛鉤,就業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訂。
三、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強化職業技能培訓
(十一)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要培育和完善城鄉統籌、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要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在做到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共享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與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等信息的互聯共享,并定期職業供求、工資指導價位和職業培訓信息。完善和規范網上招聘求職服務。
(十二)強化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重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隊伍建設,切實做到“機構、編制、人員、場地、經費、制度”六到位,實現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職能向基層延伸。進一步加強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各級政府要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建設經費、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到位。要根據公共就業服務任務越來越繁重的特點,合理確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每個社區要有勞動保障服務專管員,勞務輸出和企業用工量大的村要有勞動保障協理員。按照“中心城區有市場、主要鄉鎮有網點、街道社區有窗口”的目標,以中心城區綜合性服務場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縣級綜合性服務場所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標準,在三年內完成公共就業服務場所的新建、改建工程。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公共就業服務場所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在用地劃撥、資金等方面予以優先保障。
(十三)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并介紹成功辦理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就業困難人員每人200元、城鎮其它失業人員每人60元、進城求職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和非本市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每人30元。
(十四)建立和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發放《登記證》,做好相應的登記、統計工作。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和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登記失業人員憑證在臺州市范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窗口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六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并以補充資料的方式隨登記失業人員統計報表上報,暫不納入現行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統計。就業、失業登記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五)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積極支持各類職業(技工)院校、社會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重點要進一步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并嚴格規范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健全臺帳管理,不斷提高培訓質量。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技能培訓,并給予相應政策扶持。要加強創業培訓。對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進城務工本市的農村勞動者、取得《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參加SIYB(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創業培訓,培訓費在1000元以下的,按實補貼,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對就業困難人員可在規定范圍內按實給予全額補貼。要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對上述人員參加各類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其培訓費和技能鑒定費分別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的額度內按實給予補貼,超出部分自理。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可在規定范圍內按實給予全額補貼。符合條件的對象在三年內允許享受一次政府補貼。要加強職業指導培訓。對上述人員參加免費職業指導培訓的,按每人50元給予補貼。
四、完善就業援助制度,切實解決各類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問題
(十六)鼓勵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對招用持有《登記證》(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失業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要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負擔。(下同)
(十七)擴大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加大對困難人員的就業幫扶力度。就業困難人員對象范圍從原有的城鎮“4050”失業人員和城鎮零就業家庭、城鄉低保戶人員,擴大到失業一年以上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在城鄉低保標準的120%范圍內)、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農村復轉軍人與被征地農民中的“4050”人員。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后辦理就業登記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可按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計算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且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對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公益性崗位補貼。上述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此外,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規定時間內,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從再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每戶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十八)大力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加大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力度。在開發“三保”(保安、保潔、保綠)等社區公益性崗位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和“三管”(物業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十九)加大被征地人員就業扶持力度。在勞動年齡段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并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可辦理失業登記領取《登記證》,享受與失業人員再就業同等的優惠援助政策。被征地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就業困難人員的優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農民有關促進就業所需資金可從土地總收益中解決。
(二十)鞏固消除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工作成果。各地要切實按照“源頭控制、動態管理、政策扶持、跟蹤服務、確保落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歸零的長效援助工作機制。對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零就業家庭,要確保一個月內至少有一人實現比較穩定的就業。
(二十一)做好農村低保家庭人員就業工作。要針對農村低保人員的就業特點,通過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鼓勵企業優先招用和扶持農產品加工、來料加工以及種養殖基地發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納農村低保家庭人員就業。對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家庭,要確保有一人實現非農就業或從事產業化經營的特色農業。
(二十二)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鄉鎮)、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為載體,主動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到2011年底,縣(市、區)70%以上的社區基本達到充分就業社區標準。
五、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十三)完善促進就業的領導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鞏固和加強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的就業工作。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二十四)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及時報道典型、總結經驗、集思廣益,大力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十五)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功能。要以促進就業,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為目的,依法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要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開展適當擴大失業保險享受對象和支出范圍的試點。要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
(二十六)本工作意見有效期暫定三年,有關內容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調整而調整。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訂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建立和完善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確保促進就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