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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一、加強規劃計劃管理
(一)做好規劃調整修改工作。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因選址難以避讓基本農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試點工作,按照優先解決“重點、急需、困難”建設項目的原則,抓緊梳理報省確認項目,確保四類建設項目順利報批。
(二)加快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各地要將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納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重點予以保障。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確實無法避讓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在規劃修編中要予以調整。
(三)加強用地指標保障。省每年對下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及早作預安排。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重點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指標,統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確保用地指標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項目,按實際需要同步追加省留規劃建設占用耕地指標,規劃指標落實方案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前上報省廳。
二、加快審批制度改革
(四)進一步提高用地審批效率。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已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掌握壓覆礦產資源情況的,可在申請用地預審時報審有關材料,用地報批時不再重復審查。
(五)適當擴大先行用地范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節影響急需開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項目批準(核準)與初步設計后,由省廳向部申請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申請用地預審時,在完成初步設計、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時申請先行用地。依法須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地方批準(核準)建設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后重建項目,不占用基本農田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以向部申請先行用地。批準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應在半年內正式報批用地。
(六)加快推進用地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理順和簡化內部審批環節,實行省、市、縣三級審查,分級負責。優化報部項目的用地報批材料,對部規定要求上報以外的材料,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查、存檔,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省廳不再要求提供。對線型工程,允許以設區市為單位,分段報批,以加快報批進度。
(七)調整簡化采礦權審批登記程序。從2009年1月1日起,在不改變采礦許可證發證權限的前提下,將新設置采礦權的審批權下放到市國土資源局。重大項目征地紅線范圍內需開采礦產資源的,項目審批與采礦審批同步進行,并按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在劃定礦區范圍時不再會審;在辦理采礦權登記時,其工程設計已包含有山體開挖及工程結束后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的,不再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項目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對采礦工程環境已作評價的,不再單獨編制礦產資源開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三、提高報批服務效率
(八)積極參與項目前期工作。加強與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銜接、協調和溝通,建立省重大建設項目用地情況通報制度,積極推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工作,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加快建設用地審批速度。要按照“提前介入、指導市縣、加強協調、加快審批”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用地保障服務工作。開辟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綠色通道”,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積極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四、保障重點項目用地供應
(九)加強產業項目用地投向引導。在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基礎上,不斷強化土地供應政策與產業政策配合與協調,主動引導產業項目用地投向,積極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自主創新、產業結構調整等新增項目用地供應傾斜。
(十)加快建設用地供應速度。對納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的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其他農村民生工程、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等建設用地,要加快供地,盡快落實到具體地塊。要強化建設用地供應考核責任制,努力提高供地率,各市、縣(市、區)前三個年度的土地供應率應分別達到90%、80%和50%。
(十一)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大存量土地挖潛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盡量安排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利用閑置和批而未供等土地。建立健全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監管核查制度和機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抓好建設用地的挖潛調整、優化配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發揮土地資源的最大效率。
五、加大礦產資源保障力度
(十二)切實保障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需求。要嚴格按照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合理設置采礦權,依據各類重點工程建設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預測,調控礦產資源的開采量,切實做到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要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規模大、實力強的礦山企業收購、兼并和控股等方式整合小礦山,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開采的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要針對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可能產生大量砂石料需求的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原有礦山的布局情況,合理擴大已有礦山的開采規模,適當延長礦山開采年限,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需求。
(十三)認真做好地質勘查服務工作。要切實加強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力度。進一步提高地質信息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積極主動為各類新增投資計劃項目的工程選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礎地質資料服務和技術支撐。
六、嚴格規范用地管理
(十四)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各類建設項目必須盡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補后占”的要求,在用地報批前完成補充耕地項目的驗收和入庫。對列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報批用地時沒有條件完成補充耕地的,須提供落實補充耕地資金和掛鉤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相關材料和實施計劃。
(十五)切實維護群眾權益。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申請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征得農民同意,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撥付到當地政府或部門有關資金專戶;動工用地前,要將有關費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組和農戶,做到足額補償。認真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積極預防、化解國土資源行政爭議。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提供及時優質的服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保證民生工程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全。
七、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
(十六)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嚴格土地執法監察,在積極做好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和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保障的同時,又要防止各地借加大投資力度、擴大內需之際,搞低水平重復建設,盲目圈占土地,一哄而起鋪攤子,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對違背科學發展、違反國家產業政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侵害農民利益、大面積侵占基本農田的違法用地和違規操作的,要及時制止,堅決依法查處。對典型土地違法案件要公開曝光,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保證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重大政策的順利實施。
(十七)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管。在確保工程對礦產資源需求的基礎上,嚴格控制工程紅線外開采,嚴禁無證開采和超量、越界、越層開采,維護正常的開采秩序,保證重大項目工程的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