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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一、新的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從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市就業管理服務處負責就業和失業登記的組織實施,并指導各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動保障所)開展具體登記工作。2009年9月30日前已經登記的仍然有效,市就業管理服務處應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對已登記的人員及資料進行整理,將相關信息統一納入《浙江省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2010年1月1日開始對全部就業和失業人員進行動態管理。
二、實行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制度是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行為,穩定勞動力市場的重要舉措,《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是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登記的載體,也是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合法憑證。
三、《登記證》從2010年1月1日起由市就業管理服務處統一免費發放。就業人員的《登記證》除特殊需要必須出具者外,其他人員現暫不發放。失業人員《登記證》的發放程序是:1、由失業人員本人攜帶有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所登記(非本市戶籍人員在失業前就業地的勞動保障所登記,),填寫《*市失業人員登記表》,其中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直接到市就業管理服務處登記;2、由勞動保障所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初審合格的,在表格反面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3、由當事人登記之日起的7天內攜帶有關資料(復印件)到市就業管理服務處辦理(辦公地點設在市勞動力中心市場);4、市就業管理服務處在受理之日起7天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復審,經審核屬實并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原持有的《失業登記證》從2010年開始由市就業處直接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已辦理《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不再換發)。
四、《登記證》中“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工作由市再就業辦公室負責辦理,《登記證》中的“再就業援助對象登記”由市再就業辦公室統一核準并填寫。“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程序是:1、由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攜帶有關資料到辦理《登記證》的勞動保障所申請,填寫《*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表》;2、由勞動保障所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初審合格的,在表格中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3、由“就業困難人員”本人從申請之日起的7天內攜帶有關資料(復印件)到市再就業辦公室辦理(辦公地點設在市勞動力中心市場);4、市再就業辦公室在受理之日起7天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復審,經審核屬實并符合的,予以認定并登記注冊。
五、2010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憑《登記證》享受《*市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努力做好穩定和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09〕129號)中規定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除“就業困難人員”外,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和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免費享受本市公共就業服務和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暫不享受本市就業扶持政策,《登記證》是其回原籍時提供就業和失業狀況的憑證)。2009年12月31日前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可繼續使用,直至享受期限屆滿。
六、持有《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應及時辦理再就業登記手續,其登記日期作為以后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依據。其登記程序是:1、由當事人本人攜帶村(居)出具有關靈活就業狀況的證明到勞動保障所申請,填寫《*市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登記表》;2、勞動保障所在當事人申請之日起的7日內對其再就業狀況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簽署意見開加蓋公章;3、由當事人本人憑《*市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登記表》和有關材料到市就業管理服務處進行登記(登記地點設在勞動力中心市場);4、市就業管理服務處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
七、符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5號)第十條第1-4種對象規定的人員,從2009年11月1日開始繼續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其中符合第十三條第1點規定的人員確定為“就業困難對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