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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脫鉤的范圍和內容
(一)范圍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行業性社會團體(包括生產、流通及其它服務行業的行業協會),存在以下情況的,要按照本實施意見進行脫鉤:
1.與行政機關合署辦公的;
2.與行政機關會計合賬的;
3.現職機關工作人員(含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兼任行業協會職務的。
(二)內容
1.機構分設。行業協會應設獨立辦公場所,不得與行政機關合署辦公。現合署辦公的,應在20*年9月底前完成機構、場地與行政機關分設。
2.人員分離。公職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已兼職的,必須在20*年9月底前,或辭去公職或辭去行業協會職務。退出行業協會的公職人員,應配合行業協會按章程選出新的負責人,完成相關工作的移交。
3.財務分開。行業協會不得與行政機關會計合賬或實行財務集中管理。行業協會沒有獨立賬號或財務由行政機關業務科、處(室)代管的,必須在20*年9月底前設立獨立賬號。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財產不清晰的,以20*年會計年度為界,必須在審計基礎上,于20*年9月底前完成資產劃分,明晰產權歸屬,建立規范的行業協會資產管理制度。
4.職能分開。行業協會不具有任何行政職能。行政機關可結合脫鉤工作,將應當由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移交給行業協會,將適宜行業協會行使的行業管理職能委托給行業協會。
(三)要求
脫鉤后的行業協會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規范:
1.協會名稱。協會名稱應明確行政區劃,反映業務范圍,統一使用“行業協會”字樣的后綴為名稱。不使用已被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團名稱或已登記的社會團體相同的名稱。
2.會員組成。行業協會會員單位要基本達到本地區同業組織數量的20%以上或銷售額達到同業銷售額的50%以上。
3.組織機構和負責人。行業協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及分支(代表)機構等基本組織架構。行業協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應為專職,也可由理事會向社會聘任。理事應全部來自企業和同行業的其它經濟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由理事會聘用。
4.管理制度。行業協會以其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應按照民政部門《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訂,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行業協會應依照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員管理制度、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議事和選舉制度、內設機構管理、財務管理、重大活動報告、信息公開披露制度等內部規章,建立與會員單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監督機制。
5.結構調整。行業協會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產品、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和服務功能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具有區域內的行業代表性。對于行業范圍寬泛、行業特征不明顯的行業協會,由業務主管單位引導其進行分立分設;對于行業覆蓋面小、業務拓展困難或業務范圍相近、會員大量交叉的行業協會,由業務主管單位引導其合并重組,業務范圍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門主管的,應重新明確其業務主管單位;行業萎縮,行業協會名存實亡的,應主動申請注銷或依法予以撤銷。
二、脫鉤的主要目標
脫鉤的主要目標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分開的重要精神和要求,緊密結合*實際,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用一年時間完成各級經登記注冊的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分開,積極把行業協會培育成自主辦會、自主管理、自我發展的社會團體,充分發揮其協調市場主體利益、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作用。
三、工作步驟
(一)積極準備(20*年3月底前)
各市、縣(市、區)要認真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的要求,加強對行業協會脫鉤工作的領導,召開行業協會脫鉤工作動員會議,統一思想,宣傳發動。具體工作由發改、民政部門牽頭,布置相關工作,制訂實施方案,協調工作步驟,落實工作班子或責任處室。
省級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本系統內的行業協會進行動員,對脫鉤改制工作做出具體部署和要求。有脫鉤改制任務的行業協會所在業務主管單位,要及時成立以業務主管單位為主、行業協會參加的脫鉤工作小組。各脫鉤工作小組或業務主管單位按要求對本行業協會的機構場地、人員、職能和財產財務等方面情況進行自查,擬定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的具體工作方案。
行業協會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脫鉤的各項具體工作,近期將進行換屆的協會可將換屆與脫鉤工作結合進行。
(二)具體實施(20*年6月底前)
脫鉤工作小組或業務主管單位按擬定方案具體實施脫鉤工作,做到政會分開、財產獨立、人員分離、職能分開。各行業協會應及時將脫鉤后的組織機構及負責人、辦公地點、章程、會員組成等資料報登記管理機關部門備案,并在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管理行業協會的省級有關部門,采取由責任處室具體牽頭實施脫鉤方案、協調相關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機制、與省級行業協會年檢相結合等措施,協調推進脫鉤工作。
(三)檢查總結(20*年9月底前)
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對各級脫鉤工作的檢查總結。省發改委、省民政廳應加強對市的工作指導,掌握動態、布置檢查,邀請監察、人事部門對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不定期抽查通報。市發改委、市民政局應加強對縣(市、區)和本級有關部門的督促檢查。
對在規定時間內脫鉤不到位的行業協會,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行業協會下發整改通知。經整改無效的行業協會可引導其注銷,不申請注銷登記的,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撤銷登記。
省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總結全省行業協會脫鉤工作情況,經匯總整理在政務網站及其它媒體向社會公示后,向省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四、有關事項
(一)人員安置
1.現職機關工作人員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關于現職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的通知》(浙組〔20*〕49號)辦理。
2.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原在行業協會工作、人事關系保留在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退出行業協會工作,所在行政機關要給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經協會選舉或聘任繼續留在協會工作的,應辭去行政機關公職。
3.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行業協會,可將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委托當地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機構管理。
(二)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已經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行業協會按規定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手續,并繳納相應費用。
(三)經費保障
1.行業協會可以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要規范化,具體制定辦法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123號)要求確定。
2.政府委托行業協會承擔有關行業管理職能,應給予相應的物資和經費保障。政府要求行業協會提供服務,應按“費隨事轉”原則,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3.鼓勵行業協會開展培訓、咨詢、展覽展銷等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面向市場解決經費困難問題。行業協會收入中屬于非應稅收入的,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其他事項
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分開前,由行政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提供給行業協會使用的固定資產及其他財產,由原行政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在報經有關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手續后,可劃歸行業協會所有或繼續使用。
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為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分開工作提供服務,給予適當資金支持。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各市、縣(市、區)按照浙政發〔20*〕57號文件的要求,應成立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工作協調機構,負責部署和檢查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協調解決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中的政策性、行業性問題。市、縣(市、區)發改、民政部門具體牽頭,負責督促和指導當地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及整改工作。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各自所屬的行業協會政會分開和規范工作。
(二)各行業協會要對照規范標準,做好各項自查自糾工作。主動加強向業務主管單位匯報、溝通工作,認真準備換屆、選舉、變更登記等資料,落實脫鉤方案要求。
(三)發改、民政部門以設區市為單位,于20*年3月底前將負責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的處室、負責人及聯系人、聯系方式分別報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級有關部門直接報省發改委、省民政廳。
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進展情況表及說明分別于20*年6月底前、9月底前按上述途徑報省發改委、省民政廳。
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的基本情況表及說明于20*年9月底前按上述途徑報省發改委、省民政廳。
脫鉤工作小組或業務主管單位在完成脫鉤和自查自糾工作后,形成行業協會脫鉤自查材料,書面上報市發改委、市民政局,由市發改委、市民政局統一匯總后報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級部門書面報省發改委、省民政廳。
(四)各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的脫鉤及整改情況,將作為全省行業協會發展規劃編制、信用評價、扶持政策制訂等的基礎資料和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