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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置范圍
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調整后,未處置并不再用于教育教學的校舍、場地等閑置校產(不含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二、處置原則
1.教育優先原則。對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教育系統應采用內部調劑、劃撥辦法,優先調劑給其他中小學或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使用。處置方案應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力求效益最大化,處置收益主要用于教育事業發展。
2.依法處置原則。全市學校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須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處置,處置過程根據我市實際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與村鎮、教育、土地等相關規劃做好銜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變賣校產。
3.公開公正原則。閑置校產處置一律通過公開形式進行,處置方案要在當地或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以出售、租賃等方式處置的要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競價。
4.分級分類處置原則。城區學校(幼兒園)和市屬學校(單位)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由市領導小組統一組織處置;其它閑置校產的處置,由鄉鎮(街道)負責依法合理處置。
三、處置方式
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可通過內部調劑(劃撥)、租賃、產權置換、出讓或其它合法的方式進行。凡不再用于教育的閑置校產,能出讓的原則上不得采用其它方式。其中,布局調整后閑置校產所占用地,應當先確定權屬。屬國有土地的,先按規定報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然后,對仍用于教育的土地(不含社會力量辦學的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采用劃撥方式處置;若用于其它用途土地,對符合村鎮、土地等規劃的,則依法采用公開出讓的方式進行處置。屬集體土地的,則按有關法定程序進行報批和處置。
四、處置程序
1.成立機構。市政府成立由教育、財政、規建、國土、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市學校布局調整后閑置校產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處理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各相關鄉鎮(街道)也要相應設立由當地鄉鎮(街道)、村、學校等方面代表組成的鄉鎮(街道)閑置校產處置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分別由鄉鎮(街道)和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2.提出申請。城區學校(幼兒園)、市屬學校(單位)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處置,由市教育局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學校閑置資產領導小組商定后,報市政府審定;其它閑置校產的處置,由鄉鎮校向鄉鎮(街道)處置工作小組提出申請,按有關法定程序進行報批和處置,并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資產評估。經學校閑置資產領導小組審定后,由處置工作小組對相關校產進行清理,對需要評估的資產,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單位進行資產評估,并報市財政部門核準。
4.公開處置。以租賃或出讓形式處置的,要采取公開競價或招標形式進行。城區學校(幼兒園)、市屬學校(單位)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處置,由市領導小組負責;其它閑置校產的出讓,由鄉鎮(街道)負責,財政、規建、國土等部門要做好配合工作。
5.權屬移交。辦理相關產權核銷、過戶手續。全市學校布局調整后閑置校產處置的檔案資料,由市教育局負責指導整理,及時歸檔,專柜保存。
五、收益分配
根據國務院“布局調整后的校舍等資產要保證用于發展教育事業”的規定,原則上要將處置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教育或清償義務教育債務。閑置校產處置所得資金,可采用一校一策的方式協商解決,并按以下方式分配:
1.村級學校:以鄉鎮(街道)為主負責處置,其將凈收益歸屬鄉鎮學校部分原則上不得低于20%,并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2.鄉鎮中小學校:鄉鎮初中和中心小學(含1992年鄉鎮撤、擴、并之前的鄉鎮初中和鄉中心小學):以鄉鎮(街道)為主負責處置,其凈收益歸屬鄉鎮學校部分原則上不得低于60%,并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3.城區學校(幼兒園)、市屬學校(單位)布局調整后的閑置校產,其凈收益全部用于教育。
六、其它
1.對由希望工程和個人捐資興建校舍的處置,應先征求捐贈單位和個人的合理意見后方可進行,并在資金所新投的學校內為原捐贈者樹立碑記,銘記善舉,昭示后人。
2.對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處置的農村中小學閑置校產,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可移交給當地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用于農村社會公益事業使用,并由市教育局牽頭辦好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七、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