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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程序、內容和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國家人防辦《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人防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范圍為縣城、各建制鎮、草堂寺景區及高新草堂科技產業基地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單建掘開式、坑(地)道人防工程和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高新草堂科技產業基地受縣人防辦委托自行管理。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人防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技術工作依據的標準規范包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及國家現行的其他標準和規范。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人防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和管理,協調處理重大人防工程質量問題的爭端;
(三)檢查受監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和人防工程專用設備、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營業范圍及有關質量情況;
(四)負責對人防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質量監督;
(五)抽查人防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
(六)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人防工程施工狀況,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有關質量監督情況。
第六條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實行人防辦主任負責制,人防辦主任對質量監督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章監督工作程序、內容
第七條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質量監督。
(一)設計質量監督范圍:
第二條規定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應依法修建人防工程項目。
(二)設計質量監督須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設計質量監督的程序、內容。
1.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性質量監督:
人防工程開工前,縣人防辦將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規定,審查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凡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2.設計變更的技術性質量監督:
經審核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隨意變更,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涉及到規模、抗力等級、防護結構、出入口和使用功能的變更,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準部門批準。
(四)設計質量審查工作完成時限:15個工作日。
第八條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條規定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攜帶有關資料到縣人防辦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第九條開工前的監督準備工作。
(一)確定質量監督工程師(員);
(二)項目質量監督工程師(員)應對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及人防工程專用防護設備、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營業范圍進行審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三)制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四)開工前進行質量監督交底。
第十條對人防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二)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三)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四)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五)對檢測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縣人防辦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省實施〈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細則》對人防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對人防工程實體監督。
人防工程實體質量監督以抽查方式為主,并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
(一)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的主要內容:
1.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2.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地基檢測報告和地基驗槽記錄;
4.抽查基礎砌體、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質量。
(二)主體結構工程抽查的主要內容:
1.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2.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體、混凝土、鋼筋施工質量抽查情況和檢測;
4.活門、防護(密閉)門及其他混凝土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1.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及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2.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工程安全檢測報告和抽查檢測;
4.水、電、暖、通訊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試驗資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檢測記錄;
5.工程觀感質量。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內容。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防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縣人防辦應在人防工程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委托部門出具質量監督報告,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人防工程基本情況;
(二)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的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各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及責任制檢查情況;
(四)結構分部、防水分部、孔口防護分部、建筑裝修分部、給排水分部、采暖通風與空調分部、建筑電氣安裝分部監督抽查情況;
(五)觀感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六)人防工程竣工技術資料的核查意見;
(七)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商品混凝土、隱蔽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意見;
(八)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整改情況;
(九)對人防工程遺留質量缺陷的處理意見;
(十)是否符合備案條件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四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