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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浙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浙江省審計廳關于至年審計工作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和浙江省審計廳《關于印發*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總體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總體方案。
一、總體工作目標
*年度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總體工作目標是:按照市委五屆八次全委會提出的“繼續實施‘推進率先發展、實現富民強市’的戰略部署”和“突出重創新促發展,重民生促和諧的總基調”,樹立“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的審計理念,充分運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手段,加強績效審計力度,加強對公共資金、公共服務、公共產品、公共政策的審計和監督,注重從體制機制上分析和揭露全部政府性資金收、支、管、用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公共行政管理體制及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發揮審計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職能作用,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保駕護航。
通過審計,一是基本摸清市本級全部政府性資金規模和收支結構,推進非預算管理資金的預算化管理進程,以適應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的要求;二是推進深化部門預算改革,促進財政部門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使市級部門單位預算管理基本達到規范,二、三級單位違規問題明顯下降;三是促進強化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規范管理,特別是要促進轉移支付資金中涉及執行國家宏觀政策性資金提高使用效益;四是促進提高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促進優化投資決策和進一步規范建設行為并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五是促進落實國家有關“民生民本”政策,促使涉及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性資金,特別是新農村建設、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和安全運行。
二、審計內容及重點
*年度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重點是:在基本摸清市本級全部政府性資金規模和收支結構的基礎上,突出對預算分配、預算支出的審計;關注部門(單位)預算總體執行情況;關注與構建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等有關的專項資金使用及效益情況。具體內容包括:
(一)市本級全部政府性資金收支規模、結構及管理情況審計。主要審計全部政府性資金,包括預算管理資金(一般預算資金、基金預算資金)及非預算管理資金(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社保資金、未納入基金預算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政府性債務等)可用規模和來源結構、支出總額和結構、結余情況以及全部政府性資金的管理情況。
(二)市財政地稅部門具體組織的市本級*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包括“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收支審計:
1.預算執行總體情況的審計。主要審計市財政部門年度預算編制和向各部門批復預算情況;年中對各部門資金追加以及年終批復決算情況;超收收入的分配和預算調整情況。
2.預算收入的審計。主要審計市地稅部門組織的各項地方稅、費、附加等收入的征管情況和提退情況;財政部門直接組織的非稅性收入的征管情況和預算收入退庫情況;公安等五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情況;審計有預算收入上繳的部門、單位是否依法及時足額地將應繳的預算收入繳入國庫。
3.預算支出的審計。主要審計市財政部門辦理的預算支出中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或向非預算單位撥款、隨意改變支出用途等問題;分析經常性預算支出、專項資金支出和建設性支出等財政性資金在分配使用過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規范性,揭露和糾正存在問題。
4.預算執行結果及資金平衡審計。主要審計預算收支平衡和資金平衡情況,分析原因,并關注資金暫存、暫付情況。
(三)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在對市級預算執行部門(單位)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均應結合開展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主要檢查:涉及部門(單位)*年度預算收入的真實性及是否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預算支出中公用經費的真實性、專項經費的政策性、項目資金的必要性、使用的績效性;所屬二、三級重點預算單位是否存在違規收費,以及將一級預算部門支出向二、三級預算單位轉移和擠占挪用專項經費等問題。
(四)各類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主要審計各類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合法,分配是否規范、透明、公正,資金使用是否產生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突出檢查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范疇的教育、衛生、社保等專項資金,并對部份專項資金追溯檢查以前年度的收、支、管、用情況。
三、審計項目安排
圍繞上述審計內容及重點,*年度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安排的審計項目主要有(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一)對市地稅局組織收入情況審計。包括對市地稅局*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執行及稅收征管情況的審計以及對具體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機構(分局)的延伸審計。通過檢查,反映地稅部門在組織地方收入等方面的成績,同時揭示地稅部門在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以促進依法治稅,規范稅收征管行為,促使地稅部門嚴格執法,建立健全稅源監督與控制機制,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更好地發揮稅收在保障地方財政收入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職能作用。
(二)對市本級2005、*年度土地出讓金專項審計調查。包括對市國土局、市財政局的審計調查,并按照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的要求,在摸清市本級兩個年度土地出讓金總量、結構以及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規模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檢查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用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檢查有否違規減免、返還土地出讓金,有否拖欠土地出讓金,是否按規定提取失地農民保障資金和造地改田資金等情況和問題。通過審計調查,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土地出讓金的規范管理。
(三)對市本級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費專項審計調查。包括對市建管局、市財政局的審計調查和對部分企業及有關單位的延伸檢查。主要了解*年度我市該項政策的執行情況,掌握該項收入應繳規模、實繳比重、資金上解和資金留存及使用情況,剖析未能開征或征收不力的原因。通過審計調查,為向政府反饋該項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提出下一步規范管理的建議提供參考依據。
(四)對市財政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包括對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收支以及對承擔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等政府性資金核算管理的職能機構相關內容的延伸審計。同時,安排開展市政府組成部門*年度單位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專項審計調查。通過審計調查,并結合開展對市農業、環保兩部門*年初預算提交市人代會“上會審議”后的年終實際執行情況的檢查分析,主要揭示和分析部門預算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成因,以促進不斷完善和提高部門預算管理水平。
(五)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專項審計調查。包括對市財政局的審計調查和對部分用款部門(單位)的延伸審計,主要摸清省財政對我市各類轉移支付資金的規模、各項轉移支付資金的比重結構和管理監督辦法及實施情況。重點檢查環境保護建設資金、挖潛改造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及市本級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以促進專款專用和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
(六)對市本級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專項審計調查。主要了解市本級教育經費籌集、管理、使用情況,以績效審計為內容,分析、評估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分析經費支出的去向和結構,并重點調查了解政府及群眾所關注的教育收費、學校教育負債、教育負擔過重等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調查,揭露存在的問題,分析其成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深化教育體制改革。
(七)對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審計。主要通過對市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發放情況審計,并同時安排開展市本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情況的專項審計調查和結合開展市本級實物抵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專項審計調查,了解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用各個環節的合法與安全情況,促進構建和諧社會有關“民生民本”政策措施的落實。
(八)對市本級交通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主要揭示該部門存在的有關財政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并在分析成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同時,安排開展市本級公路養路費績效情況專項審計調查,摸清市本級公路養路費收、支、管、用中存在的問題,促進養路費的征收使用管理,更好地發揮該項政府性基金的作用。
(九)對市疾病和預防控制中心工程決算審計。主要審計項目立項至*年底的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揭示疾控中心項目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評價項目的建設效果和投資績效,關注疾控中心項目在保護人民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的作用。針對存在問題,從體制、機制和管理上分析成因,為政府完善有關政策制度、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投資建設提供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審計依據、組織領導、方式及時間安排
(一)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現行財經法規和規章;《浙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及省、市人民政府正式頒布的現行有關規定。
(二)組織領導。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的領導下開展,我局繼續以“財政‘同級審’協調領導小組”的形式,具體負責對市本級及所屬各縣(市、區)財政“同級審”工作的領導。協調領導小組由錢水祥局長任組長,郭春敖、何小玲、魏仁林副局長以及局紀檢組長胡云欣同志任副組長,各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為協調領導小組成員。
(三)審計方式。對市地稅局和市財政局及其相關的職能管理機構、各有關預算執行和項目執行及其資金(基金)管理部門單位采用現場審計與報送審計相結合方式;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問題以及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和單位機構,采用審計調查、審計延伸、審計查詢等方式。
(四)時間安排。對市本級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費專項審計調查、市本級“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包括實物抵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情況的專項審計調查)、市本級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市本級交通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包括公路養路費績效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市本級土地出讓金專項審計調查、市疾病和預防控制中心工程績效審計等署、省定的審計項目,按照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統一部署,在2007年5月15日前結案并將全市匯總情況上報省審計廳。
對市本級安排的稅收計劃執行和征管情況、市財政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包括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專項審計調查)、市政府組成部門*年度單位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包括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對市農業、環保兩個部門*年初預算提交市人代會“上會審議”后的年終實際執行情況的檢查分析)、捐贈款物審計等專項審計和相關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要求在2007年4月30日前結案,相關內容的全市匯總情況在2007年5月15日前上報省審計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