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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應堅持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的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依法規范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分級負責的原則。在中央和省、市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制定和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指揮權限。
——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平戰結合的原則。貫徹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
——軍民結合的原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以地方政府為主,充分依靠地方武裝、武警和民兵,充分發揮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和志愿者隊伍參與。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縣內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以及發生在縣外其他地區,但對我縣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1.4.2縣人民政府根據本預案組織、管理全縣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
1.4.3本預案是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的依據。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預案,根據各自工作職責編制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的部門應急預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預案,根據各地實際編制和修訂鄉鎮應急預案。
1.5突發公共事件的界定和類別
1.5.1突發公共事件的界定
本預案所指的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和對全縣或者某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穩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5.2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
根據我縣實際,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4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水庫堤壩險情,暴雨、冰雹、雷擊、雪凌、霜凍等氣象災害,破壞性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公路、水運和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重特大傷亡事故,重特大火災、建筑物倒塌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設施事故,以及重大電力、通訊和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放射性物質丟失、泄漏,輻射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肺炭疽、傷寒、O157、SARS、群體性流感等)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職業病,傳染病菌種、毒種放射源丟失,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和恐怖襲擊事件等。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金融行業突發事件,沖擊縣、鄉黨政機關和要害部門,阻斷公路等重要交通設施,非法集會、集體靜坐、請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殺人、爆炸、放火、搶劫,走私、詐騙、偷渡,攻擊和破壞公共計算機網絡、通訊傳輸系統、有線電視傳輸網絡等特別嚴重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指縣內發生的涉及外國在巧人員并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恐怖襲擊事件指境內外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在我縣境內實施恐怖襲擊,給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我縣社會秩序及公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6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影響范圍、嚴重程度、事態發展趨勢及應急方式,我縣突發公共事件分為4級,從輕到重依次為:
(1)一般(Ⅳ級),指在一個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2)較大(Ⅲ級),指在一個鄉(鎮)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3)重大(Ⅱ級),指在一個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一個鄉鎮以上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4)特別重大(Ⅰ級),指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特別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標準,由相關部門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在專項預案或其他文件中具體規定。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領導機構
成立*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作為我縣常設的協調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具體是:
主任:
副主任:
委員:
縣政府領導按分工負責原則,擔任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副主任,負責處理具體事務。應急委成員如有變動,由相應職務的人員頂替,不再另行發文。
縣應急委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縣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導意見,統一領導各鄉鎮、各部門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宣布啟動和停止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承擔國家、省、市應急領導機構安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2.1.2指揮機構
縣應急委領導縣級各專項指揮部、領導小組和委員會開展應急指揮工作。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縣防火安全委員會、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縣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等作為縣應急委處置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對專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和協調。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指揮和協調,由縣應急委和相關部門負責。
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應急領導機構的決定,負責全縣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負責啟動和停止實施專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指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向縣應急委報告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情況,承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擔縣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日常工作機構
縣應急委下設辦公室在縣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負責辦理縣應急委的日常事務,具體工作由總值班室承擔。
縣應急辦主任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兼任。
縣應急辦的主要職責是:組織編制、修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指導、督促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編制、修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和鄉級總體應急預案,協調全縣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預測預警系統,預警信息和重要新聞,建立全縣統一的信息技術平臺,指導、協調各鄉鎮、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國家、省、市、縣應急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專家咨詢機構
縣應急委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級別判定和預案啟動及應急結束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縣應急辦或現場指揮部的相關工作。
2.2組織體系及運轉程序
2.2.1縣應急委統一領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直接指揮、協調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2.2.2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應急領導機構、指揮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2.2.3各有關部門在縣人民政府及縣應急工作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迅速反應,密切配合,及時、準確傳遞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理突發公共事件。
2.2.4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報警、接警、處置、結束、善后和災后重建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分別由縣級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任務承擔,一旦宣布啟動本預案或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各相關部門在預案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也隨之自動生效。
2.2.5自然災害由縣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水利局、林業局、地震局等部門牽頭負責處理,事故災難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通局、建設局、經貿局、環保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等部門牽頭負責處理,公共衛生事件由縣衛生局、農業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牽頭負責處理,社會安全事件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部門要配合牽頭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2.2.6突發公共事件時,鄉鎮應急日常工作機構應立即向本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應急委報告。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時,縣應急辦應提請縣應急委啟動本預案或專項預案。縣應急委作出啟動預案的決定后,成立*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指揮部可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和處理需要,派遣專家咨詢組、若干工作組和應急處理隊伍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并作處理,做好善后工作。
2.3聯動機制
縣應急辦及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與中央、省、市屬駐巧單位和人武部、武警中隊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3信息報送與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
3.1.1各鄉鎮、各部門要建立信息監測系統,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監測和初步研判,及時、客觀預測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分析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發生的時間、地點,所處的氣候條件,周邊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況,以及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等;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達到的等級,以及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
3.1.2預測信息確定后,應按照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應急辦在接到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后,應立即予以復查、核實,對可能發生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的,立即向縣應急委報告,同時提交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研判。
3.2信息報告
3.2.1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以政府值班系統為主渠道。各鄉鎮人民政府的應急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的監測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有密切工作關系的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縣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
3.2.2各鄉鎮、部門值班機構關于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工作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標準》執行。
(1)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接報后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縣應急辦和縣級有關部門,縣應急辦接報后2小時內向縣應急委報告。
(2)發生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接報后2小時內將基本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報縣應急辦和縣級有關部門,縣應急辦和縣級有關部門視突發公共事件輕重程度將基本情況和采取的措施上報縣應急委,經縣應急委同意后上報市應急辦和市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縣應急辦接到報告后,根據本預案和各專項預案,在1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應急委,并在2小時內將基本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報市應急辦和市級有關部門。同時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4)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縣應急辦在30分鐘內提出啟動本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的意見、報縣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審定后。由縣人民政府在2小時內將基本情況和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并向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向縣政協通報。
3.2.4報告的內容包括:事件種類,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存在的隱患,采取的措施,請求幫助解決的問題等。
3.2.5信息報告分為基本情況報告和后續情況報告,基本情況報告要做到快速準確,后續情況報告要做到系統全面。
3.2.6如突發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員或港澳臺同胞傷亡、失蹤、被困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報告。
3.2.7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期間,應堅持重大信息即發即報制度,并可視情況或按上級要求執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因上述行為導致對處置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嚴肅查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8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告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預警
3.3.1依照突發公共事件性質、發生地域的不同,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事件涉及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為預警的第一響應隊伍。各響應鄉鎮、部門應將預警的基本情況、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達到的等級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并提供持續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處警各項準備工作。
3.3.2縣人民政府根據專業監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報告,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報請批準后,預警信息。
3.3.3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等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級別分為3級,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和橙色表示,藍色代表可能發生一般(Ⅳ級)和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黃色代表可能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橙色代表可能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
(1)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接報信息,并實地了解情況后,報請縣應急辦同意后,藍色預警,表示可能發生一般(Ⅳ級)或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
(2)縣人民政府根據接報信息和專家分析,進一步核實情況,報請市應急辦同意后,黃色預警,表示可能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
(3)縣人民政府根據接報信息和專家分析,并進一步核實情況后,對可能發生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事件的,由縣應急委報請市應急委同意后,由市應急辦紅色預警,表示可能發生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事件。
3.3.4預警信息后,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根據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3.5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和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3.4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4.1依托110系統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中心,改造、整合現有110、120、122、119、防洪、防震等公共事業接處警指揮調度系統,建立全縣統一指揮協調的應急處置平臺。110是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報警電話。
3.4.2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通訊網絡、防空警報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3新聞、通訊、人防等部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有義務按照縣應急辦要求向社會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
4.1分級負責
縣內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由縣、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以下規定分級負責處理。
(1)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并負責處理。
(2)發生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并負責處理,縣應急委接報告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指導。
(3)發生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縣應急委接報后迅速啟動縣級預案進行處理,并向市政府請求援助、支持。
(4)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前期處置工作,縣應急委啟動本預案或有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縣應急委主任率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動用全縣力量,采取應急措施,全力處置,同時迅速報請市應急委啟動市級預案,加強處置力度。
4.2先期處置
4.2.1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劃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之前,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4.2.2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后,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如下必要的應急措施:
(1)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
(5)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或預警信息;
(6)向有可能波及或受到影響的其他鄉鎮通報情況;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4.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迅速向縣應急辦和縣級有關部門報告。
4.2.4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達到一般(IV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縣級各專項應急工作機構進行指導和協助。
4.3擴大應急
4.3.l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對達到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處理,同時向縣應急辦詳細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3.2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情況,達到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由縣應急辦報請縣應急委決定啟動專項預案或本預案,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處理。專項預案或本預案啟動后,預案中規定的處置機制自動生效,縣應急委委員和有關部門人員應迅速就位。縣應急委和縣應急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如下應急措施:
(1)抽調人員到縣應急辦集中辦公。
(2)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3)對事發地人民政府作出具體指示,責成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成立現場指揮部。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人武部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縣應急委副主任趕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請縣應急委主任到現場指揮。
(7)向縣委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向周邊縣、區通報情況。
(8)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領導的指示,及時將有關領導的指示傳達到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專項應急工作機構。保持與現場指揮部的聯系,跟蹤了解事件發展動態,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
4.3.3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基礎上,根據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情況,達到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標準的,縣應急委發出指令,啟動本預案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縣應急委主任率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調集全縣力量,采取應急措施,全力處置。同時,報請市應急辦啟動市級預案進行處置。
4.4現場指揮
4.4.1本預案或有關專項預案啟動后,縣應急辦和縣級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立即組織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預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種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立即進入崗位,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
4.4.2縣應急委和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到達事發地后,要認真了解先期處置的情況,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研究制定各種應急處置方案。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l)對應急行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2)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
(3)組織指揮人群疏散、安置;
(4)組織協調有關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4.4.3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人武、武警部隊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進行現場處置。
(2)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農業等部門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等部門組成,負責事發地水陸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等部門組成,負責實施現場警戒,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5)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設、人防等部門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安置措施,領取和發放生活必需品,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6)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宣傳、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部門和組織組成,負責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7)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發改、經貿、財政、民政、糧食、供銷供電公司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征用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及保障供電暢通等。
(8)應急通信組:由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等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9)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負責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聞報道組:由縣電視臺和記者站組成,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請政府有關領導適時向媒體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做好自救防護等知識宣傳。
(12)涉外工作組:臨時組建,負責涉及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的有關事宜,接待外國及港澳臺新聞媒體的采訪。
各工作組之間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其協作關系如下:
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
交通管制組—治安警戒組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生活保障組
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生活保障組應急通信組—綜合信息組
社會動員組—新聞報道組新聞報道組—涉外工作組
4.4.4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各單位和個人均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工作中做到互相聯動,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4.4.5在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專家咨詢委員會或現場成立的專家組要迅速對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出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縣應急委、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部決策參考。
4.5新聞報道
4.5.1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報道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規定,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
4.5.2各新聞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新聞紀律,加強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教育,嚴格把關,不炒作,不擴大,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正面引導作用。
4.5.3發生一般(Ⅵ級)、較大(Ⅲ級)和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后,根據現場指揮部新聞報道組提供的情況,在市人民政府新聞部門指導下,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向媒體和公眾及時通報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情況。
4.5.4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后,根據現場指揮部新聞報道組提供的情況,由縣人民政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會,向媒體和公眾及時通報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情況。
4.5.5新聞會主要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或損失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救援進展情況,存在的困難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4.6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由預警信息或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的機關宣布解除預警和應急措施,轉入正常工作。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應急結束的信息。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1)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2)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啟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的所有人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3)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受災人員安置及轉移工作,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
(4)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專業機構進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清理工作,使事發現場恢復到相對穩定、安全的基本狀態,防止發生次生事故,積極做好災后重建工作。
5.2社會救助
5.2.1根據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受災群眾救濟經費由事發地鄉(鎮)財政安排,縣財政視情況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市和省財政補助。
5.2.2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鼓勵并支持社會公益組織、社會成員自愿組織參與社會救助活動,建立健全經常性的救助捐贈工作機構、工作網點和倉儲設施,接受各種社會捐贈。
5.2.3救濟救助款物必須嚴格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公開發放的原則。重點用于受災群眾災后生活、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以及災后重建。對災款災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5.3保險
保險公司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投保合同及損失情況,及時做好理賠工作。對拒不履行保險合同、不承擔給付任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4調查
應急工作結束后,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要予以配合。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事件的原因和責任,提出防范和改進的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總結
應急工作結束后,負責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要及時將應急工作的全過程記錄整理后,形成系統的書面材料上報縣人民政府和縣應急辦備案,為今后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積累經驗。
6保障措施
6.1電力通信與信息保障
由縣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縣的供電體系和網絡體系,維護管理好供電設施、通信設備和線路,制定應急期間黨政軍領導機關、現場指揮部及其他重要現場的供電保障和通信保障方案。
6.2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要調查、掌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現狀,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并確定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執行應急任務時,必須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進行必要的檢查,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6.3應急隊伍保障
由縣公安局、地震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等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應急隊伍保障工作,高危行業、企業組建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負責配合。充分依靠人武、武警和民兵,充分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建立各類專業應急隊伍,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先期處置隊伍、后續處置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制定保持應急能力的措施。
6.4交通運輸保障
由縣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牽頭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動態數據庫,確定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建立應急期間調用或征用交通運輸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線路規劃、道路設施受損的搶修保通等保障措施。應急期間,有關責任單位必須全力以赴,確保應急工作所需的物資、器材和人員能夠按時輸送到指定位置。
6.5醫療衛生保障
由縣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負責牽頭,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疾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建立動態數據庫,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動方案,認真研究、整合資源,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
6.6治安保障
由縣公安局負責牽頭,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制定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方案,包括警力調集、布控方案、值班方式和行動措施等。加強社會面控制,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周圍區域開展治安巡邏防范。配合交通、衛生、電力、郵電等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周邊地區及重要場所、設施和目標采取嚴密的警衛措施,嚴防敵對分子和敵對勢力乘機搗亂破壞,及時打擊現行違法犯罪活動。
6.7物資保障
由縣發改局、經貿局、民政局等部門負責牽頭,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制定物資調撥、緊急配送和組織生產方案、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方案,建立縣、鄉物資儲備庫,加強物資儲備,確保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6.8經費保障
由縣財政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范圍對口做好經費保障工作。要確定應急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監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經費保障措施。
6.9保險保障
由保險公司牽頭,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積極參加事故保險。支持和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險業務。
6.10社會動員保障
由縣、鄉政府牽頭,充分發揮我縣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形成強大的社會動員體系。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范圍、程序,制定相關的保障措施。
6.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由縣發改局、建設局等部門負責牽頭,規劃和建設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緊急避難場所。城市可將場所的建設與公園、廣場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或改造相結合;農村可結合本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難場所。
6.12技術儲備保障
由縣科技局負責牽頭,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技術的研究開發,為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務。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宣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加強對在校中小學生的教育,不斷增強社會公眾防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7.2培訓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能力和協調能力。各鄉鎮、各部門參與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信息處理的效率和協助參與指揮的能力,努力做到業務精通。工作踏實、反應迅速、認真細致,確保機構高效運轉。
7.3演習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演習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理人員素質,增強應急處理的實戰能力。演習場所、范圍、要求、組織等內容應在演習演練前30天報縣應急辦和市應急辦備案。
8獎懲
8.1表彰獎勵
在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中信息準確、預警及時、預案周密、處置有力、措施得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8.2責任追究
在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麻痹大意、隱瞞實情、措施不當、工作不力、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