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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林業,保護生態環境,科學合理利用林地資源,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和林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林地利用的基本原則
(一)林地利用應遵循科學的發展觀,以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基本準則。
(二)林地分生態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實行分類經營,分類管理。生態公益林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兼顧經濟效益;商品林以經濟效益為主,兼顧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造林應遵循適地適樹的原則,造林樹種應符合林地利用總體規劃,選用造林樹種必須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四)保護天然闊葉林的原則。
二、凡未列為生態公益林的水源點、水庫集雨面列為一般用材林區,按一般用材林管理(生產周期十年以上)。提倡種植松樹、臺灣相思、大葉相思等樹種。
三、大中型水庫臨水面第一重山、庫容5萬立方米以上的山塘和小型水庫的集雨面,嚴格控制煉山作業,不準種植速生桉樹。
四、嚴格保護天然闊葉林,嚴禁采伐天然闊葉林;嚴格保護灌木林,嚴禁采伐古兜山脈等易引發水土流失地區的灌木林。
五、制定林業發展長遠規劃,內容包括林業發展目標、林種比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植樹造林規劃。
市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由市林業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鎮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由鎮林業站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送市林業局審核后報鎮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植樹造林必須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植樹造林規劃。
六、高速公路、省道、縣道等公路主干線和風景區公路臨路兩側的商品用材林地,種植時必須在靠近公路的一側種植不少于10行的大葉相思、馬占相思等闊葉樹種。
七、承包和租賃林地,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凡是發包或出租水源點、水庫臨水面第一重山的林地,必須經鎮政府同意并按有關規定植樹造林。
(二)提倡林地作價入股的合作造林方式;凡是發包林地,收取土地租金的,租金必須按年度收取。
(三)未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不得隨意采伐或毀壞中齡林和幼齡林,改種其他樹種。
(四)承包林地,應在兩年內完成造林;撂荒兩年以上的,由發包方收回。
(五)承包林地造林,承包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六)承包期滿后,必須由承包方負責對承包期滿后的跡地更新還林。
(七)林地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林地租賃合同,并到市林業局依法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承包林地造林,連片1000畝以上或位于高火險位置的林緣村旁山腳田邊的,應在造林地的周邊種植生物防火林帶。
九、責任追究
(一)未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植樹造林規劃造林的,不予審批林木采伐。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造林作業引發嚴重水土流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未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采伐或毀壞中齡林、幼齡林而改種其他樹種的,按毀林案件查處。
(四)違反規定發包林地的,鎮政府不得予以鑒證;在發包林地過程中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