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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煤礦安全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全縣煤礦安全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下達的“*”后三年關閉煤礦計劃和省、市政府的要求,針對我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在全縣組織開展煤礦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有效遏制各類煤礦事故,促進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任務目標
此次列入全縣安全整治的煤礦共11處(見附件1)。縣政府組成煤礦安全整治檢查組,對11處煤礦進行100%的逐礦逐井檢查,100%的逐礦逐井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根據省、市政府下達的關閉任務,至少關閉3處。年底以前全面完成煤礦安全整治和善后工作。
縣政府組織縣商務(經濟)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供電公司*分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縣級煤礦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檢查組,負責制訂全縣煤礦安全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對全縣煤礦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對全縣煤礦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提出保留關閉等處理意見,逐級審核上報省、市安委會,并根據省、市安委會批準的處理意見進行認真落實,確保完成煤礦安全整治各項工作。
三、整治標準
通過安全整治行動,對煤礦安全生產不達標的限期整改或予以關閉,實行一票否決。檢查的主要內容和標準是:
1、各種證照是否齊全有效。證照不全或過期擅自從事生產的,應責令停產整頓或關閉;
2、存在的各種隱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應予以關閉;
3、安全評估等級是否達到要求。經整頓后仍達不到安全程度評估B級以上標準的,應予以關閉;
4、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實。不健全不落實的,應責令停產整頓或關閉;
5、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是否到位。不健全不到位的,應責令停產整頓或關閉;
6、安全設施是否齊備、完好,各生產系統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否安全可靠、運行正常。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應予以關閉;
7、井下作業人員是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對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責令停產整頓或關閉;
8、是否落實煤礦“三推行”政策和“三條生命線”建設。對“三推行”政策和“三條生命線”建設不落實的,應責令停產整頓或關閉;
9、煤礦違法違規生產現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對責令停產整頓,擅自組織生產或維修的,應予以關閉;對無證開采、超層越界、破壞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堅決予以關閉;
通過安全整治,使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安全保障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四、時間安排
3月31日-4月17日,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縣政府成立以縣政府縣長為組長、分管副縣長為副組長、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檢查組。
4月18日-5月31日,縣檢查組對各煤礦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并針對檢查情況提出保留、整頓、關閉等分類處理意見。
6月1日-6月6日,縣政府研究審核縣檢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并上報市檢查組。
6月7日-6月30日,按照省安委會確定的處理意見,配合相關部門完成煤礦相關證照等辦理手續。
7月1日-11月30日,全面完成煤礦安全整治和善后工作。
12月1日-12月31日,縣檢查組到所整治的煤礦進行逐礦逐井復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煤礦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安全整治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好煤礦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各部門一把手是開展此次煤礦安全整治行動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部署,親自抓落實,確保煤礦安全整治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部門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證照管理部門對停產整頓礦井要依法暫扣相關證照,對決定關閉的礦井要及時依法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吊(注)銷相關證照;公安部門要及時注銷關閉煤礦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監督關閉煤礦妥善處置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執法工作;電力監管部門要督促供電企業切斷關閉礦井的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強化聯合執法機制。
(三)強化責任追究。檢查組要加強對煤礦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導檢查,對在檢查中降低標準、草率簽字、把關不嚴甚至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對因工作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干擾或影響煤礦安全整治工作造成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要從嚴查處。
(四)依法開展工作。煤礦安全整治行動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針對近期全縣煤礦停產整頓的實際,縣檢查組必須在被檢查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后進入井下開展檢查工作,確保人員安全,對列入安全整治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生產規模等情況進行詳細摸排,對證照齊全且安全基礎條件較好的煤礦,由企業制定各系統的維修整改安全技術措施,經縣政府審查同意后,嚴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進行恢復送電、通風、瓦斯檢查排放、巷道維修等工作,尤其要嚴格瓦斯檢查排放制度。停產整頓期間停止供風或井下發火的煤礦,必須在縣主管部門監督下,由煤礦專業救護隊進行瓦斯排放和火區偵察,嚴禁未進行瓦斯檢測排放盲目入井作業。煤礦維修整改結束后,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煤礦安全整治行動檢查組進行全面檢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