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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我鎮林區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省政府《關于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大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林業工作全局,通過進一步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充分調動廣大林農和社會各方面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增加林農收入,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年底全面完成,通過改革,建立起“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到位、權責利相統一、流轉規范有序、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和以家庭承包為基礎、多種經營形式并存、責權利相統一的經營管理新機制,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農民增收的目標。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林業政策穩定性的原則。對已確權到戶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維持現狀不變。
2、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處理好林農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要經當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保證村民的知情和參與權,做到程序、方法、內容三公開。處理好尊重群眾意愿與規范操作的關系,嚴禁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
4、堅持權益平等原則。集體山林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每個村民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凡有承包集體山林要求的村民,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證,確保耕者有其山。
二、改革的范圍
改革的范圍主要是集體商品林及其林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對權屬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進行確權發證;對權屬明晰的集體山林,應穩定完善。
對權屬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做好群眾工作,積極調解。調解成功的,要確權發證;難以調解的,暫不納入改革范圍。
對經區劃界定并經國家林業局核準的生態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
在堅持林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的前進下,以林業“三定”為基礎,明晰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1、自留山穩定不變,已劃定的自留山繼續實行長期無償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不得隨意調整,允許依法繼承和流轉。自留山和責任山兩山并一山的,要保持穩定,若多數群眾要求,允許按當時政策予以區分。
2、責任山承包關系穩定不變。(1)已分所到戶的責任山,在承包期內,林地使用權歸農戶,由農戶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收益應嚴格按照承包合同的內容執行,承包期內允許依法繼承;(2)面積、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在進一步勘驗、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3)農戶不原繼續承包的,在對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權責和義務清理后,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4)被集體以行政手段收歸統一經營,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通過要求歸還的,應當以責任山形式由農戶承包經營;(5)林業“三定”以來承包的責任山,在完善有關手續后,無論是否到期,農戶愿意繼續承包經營的,承包期限一律確定到2070年。承包期內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請核發《林權證》,允許依法繼承和轉讓。
3、“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政策不變。現在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村、組集體山林,原則上要分林到戶,落實家庭承包關系。其中群眾比較滿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則,實行股份合作,明確經營主體,收益按股分配;若三分之二以上群眾要求分林到戶的,按集體經濟組織內容現有戶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以戶為單位劃片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落實承包合同。
4、退耕還林政策不變。凡根據國家退耕還林計劃,享受退耕還林政策補助的退耕還林地,林地使用權用期為70年。其四至界限清楚、無爭議,且由縣政府頒發了《林權證》的,保持不變,未頒發《林權證》的,在本次林改中,要將《林權證》全部頒發到農戶手中。
5、妥善處置宜林荒山荒地。對不家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要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依法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其他社會經營主體,也可以將宜林荒山荒地經營權折股分配給本集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6、確保“證、地”相符。原林權證或土地承包證上的面積與現實面積不符的,以本次勘定界線范圍內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并予以確權發證。
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補簽林地承包(流轉)合同,換發林權證書。
四、集體權制度改革中的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依法依規,積極妥善調處林權糾紛。林權糾紛處理好壞,事關林區社會穩定,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依法依規、妥善處理”的原則,通過協商等方法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不能讓矛盾糾紛阻礙改革進程。對難度大的,可以先暫緩,等時機成熟后再調解解決。
(二)規范林權流轉。林權流轉必須遵循“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嚴格按照《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進行。防止“一賣了之”,防止造成集體資產流失,防止農民利益受損。山林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由林權所有者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
流轉期應根據不同的樹種合同確定,一般應控制在2個輪伐期內,但最長不得超過50年,也不得超過《林權證》上林地的使用期。
集體山林的流轉,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評估。農戶經營的山林流轉是否評估,由農戶自主決定。
(三)嚴格責任山承包經營收費行為。責任山承包應當收取林地使用費,具體收取標準由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定。要堅決制止借收取林地使用費之名亂收費和違法集資,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穩定國社合造林。對國社合造林中的公益林,不納入此次改革的范圍。國社合造林中的商品林,也要尊重歷史,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則,實行股份合作。
(五)搞好森林區劃,實行林業分類經營。森林分類經營區劃是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實行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基礎,各地在林改全面啟動前,必須完成分類經營區劃界定,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按照《*縣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方案》確定的原則,及時對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進行區劃界定。凡劃為公益林的,國家將給予生態效益補償;劃為商品林的,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由林權所有者自主經營,自行管護。
五、改革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時間安排
(一)主要工作內容
1、成立機構。*鎮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負責改革全程的組織協商,處理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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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傳發勸。要逐級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動員會議,統一思想認識,全面部署林改工作。鄉鎮、村、組要召開黨員干部會議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全面組織發動改革工作。
3、組織培訓。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鄉鎮林改辦負責對村、組參與改革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培訓,使每一名參與改革的工作人員能正確運用相關政策法規,保質保量完成各項改革工作任務。
4、組織實施。要組織工作組,深入改革一線,協助各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明晰產權工作,引導群眾自主選擇“均股、均山、均利”等改革方式。要按照“申請、審查、勘查、公示、頒證、建檔”六個步驟,及時核發或換發林權證。林權證發放工作統一實行計算機登記、打印、建檔、統計、查詢。
(二)時間安排
1、工作準備階段(*年1月—)5月。(1)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工作計劃。(2)制定鎮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并完成方案的報批工作。(3)召開全鎮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動員會,舉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業務培訓班。(4)做好林權發證、現場勘驗的設備和資料等前期準備工作,制定林地承包登記發證操作辦法、林木采伐審批操作辦法和重大森林案件應急處理辦法,建立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各項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2、培訓試點階段(*年5月—6月)。(1)各鄉鎮成立林改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制定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方案,并報縣政府審批;村級林改方案,報鄉鎮政府審批。(2)完成林地、林權的調查摸底,并張榜公示。(3)確定負責各村林權勘界人員(每村不低于5名),并進行培訓。
3、全面實施階段(*年6月—11月)。(1)完成外業勘查工作(*年6月—9月),由各鄉鎮、村、組織勘界技術隊伍對林權宗地進行外業勘界、調處糾紛、簽訂完善承包合同。并將勘界材料報縣林改辦審核,向村民進行發證前公示。(2)頒發證書工作(*年10月—11月),各鄉鎮組織專業人員填寫林權登記臺帳,輸入微機,完成全縣林權證核發工作。
4、總結驗收階段:*年12月1日至31日。初步擬定全縣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有關配套改革措施,完成總結驗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將林改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一件大事來抓,把林改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形成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責任制和林業站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及村、組具體操作的工作機制。林業部門要要發揮主管部門作用,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認真做好改革的具體協調等工作。鄉鎮要組織工作組進村入戶具體指導和督促改革。
(二)嚴格考核。鎮上將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作為村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與鄉鎮政府簽訂了工作目標責任書,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差、影響全鎮改革進程的,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