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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我縣財政體制改革,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做好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理工作,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紀委、省紀委和市紀委關于*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以及市、縣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會議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黨的*大和中紀委*屆二次全會精神,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全面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理工作,規范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提高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水平與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防腐倡廉的長效機制。
二、工作目標
(一)從制度和源頭上杜絕私設“小金庫”,亂發濫發錢物的現象,堵塞滋生腐敗的漏洞,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從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出發,配合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實施,規范單位及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規章和制度,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提高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水平與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清理的對象和范圍
清理對象:縣委各個工作部門、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縣政協機關、縣紀委、縣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法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清理的范圍:
(一)清理資產。上述單位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包括:采取自營、出租、參股合作等形式經營,從而獲得經濟收益的房地產,含辦公用房、住宅、工商用房、倉庫、其他用房(含附屬配套設施及經有關部門批準搭建的臨時性、簡易性用房)及場地(土地)等;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各種賬戶存款余額和現金結余、有價證券(含屬本單位所有,但以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名義存款的余額、現金及有價證券),包括歷年滾存結余的由財政撥付的行政經費、事業費、專項資金、基建資金,按規定從專項資金計提的管理費收入,以及各單位按規定應繳未繳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提供罰沒收入、收費收入項目標準和征收情況)、預算外資金、有價證券,其他資金等。
(二)清理債權、債務。對上述單位形成的債權、債務要全面清理核實,查明形成原因,進一步明確債權債務關系。
(三)清理“小金庫”。對上述單位所有的預算外收入進行清理,杜絕未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私設“小金庫”的現象。
四、組織機構和責任分工
清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清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肖振興同志擔任組長,縣府辦常務副主任鐘建政、縣監察局局長溫樹槐、縣財政局局長黃廉基同志擔任副組長,縣府辦公室、縣監察局、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建設局、縣審計局、縣物價局、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清理辦”)設在縣財政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員從各成員單位抽調。清理工作結束后,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自行撤銷。
各系統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單位)的清理登記、填報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清理登記工作責任人。
五、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10月中旬以前)
1、下發有關清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工作的文件;
2、成立縣清理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
3、召開全縣清理單位分管領導參加的動員大會及有關單位的工作協調會議;
4、各單位應明確專門領導負責此項工作,設立清理工作辦公室,配備工作人員,并將情況上報縣清理辦。核查期間,單位財會人員、經管資金、賬戶及資產的人員和紀檢部門有關人員要留守崗位,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二)清理核查階段(10月20日—11月30日)
1、自查(*年10月底前)。
各單位對截至*年9月底止本單位資產收益進行全面清查、界定,按照自用、自營、出租、參股、合作、閑置、其它單位占用類別填寫自查表,并將填好的自查表于10月31日前上交清理辦。
2、核查(11月1日—11月15日)。
縣清理辦組織檢查隊伍對各單位上報的資產清理自查表進行實地核查。重點對納入公務員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資產和清理自查表進行實地檢查,并對其他單位資產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小組進點檢查時各單位應提供如下資料:
(1)單位基本情況的書面材料。主要內容包括:單位的主要職能、財務收支情況、內設機構、下屬單位、團體及所屬掛靠、脫鉤單位情況;
(2)書面說明所有房地產(包括所有權屬于本單位和所有權屬于其他單位,但由本單位占用的境內、境外房地產)分布,使用狀況及相關經營情況;
(3)如實、完整地提供所有房地產的相關材料及有關產權糾紛、經營糾紛的相關材料,提供清理培訓中心、脫鉤轉制企業的有關資料;
(4)提供*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編報說明及今年1—9月底止的相關財務報表和財務憑證。
3、提出處置意見(11月16日—11月30日)。
縣清理辦對各單位提出的資產處置意見和各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進行會審,提交處置方案,上報領導小組審核。
(三)建章立制階段(12月1日—12月10日)。
對在清理行政事業單位經營資產工作中發現和暴露出來的問題,要邊清邊改邊建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健全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制度。
(四)規范管理階段(12月11日—12月20日)。
1、對各單位清理的資產的處置。由縣清理辦提出意見報清理領導小組研究,按照產權明晰、分類管理、有效使用的原則,審定處置方案,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執行。
2、下發處置方案。領導小組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決定下發各單位資產處置方案。
3、督促檢查。縣清理辦對各單位資產處置方案執行情況督促,保證方案落到實處,并督促各單位建章立制,加強管理。
4、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單位實際,為了更好地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清理結束后,各單位要將清理結果在本單位張榜公布,使干部職工了解本單位資產使用、經營、收入情況,以示公開、公正、透明。同時,對各單位清理出來的經營性資產,經縣清理辦核實,報縣清理領導小組核準,由縣財政局委托監管。
5、工作總結??h清理辦要對本次資產清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整理有關數據,建立清理資產工作檔案。
六、清理質量要求
縣清理辦將從三個層次對單位清理資產工作結果進行核查:一是基層單位自查,對照各項工作標準進行核對,查找問題,發現漏洞,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二是部門系統復查,由主管部門組織系統內所屬單位進行復查或抽查,切實保證資產不重不漏,清查全面徹底;三是縣清理辦組織專門力量對各單位清理資產工作結果進行全面核查。
七、清理工作紀律
行政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單位資產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清理工作中,任何單位不得隱瞞不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進度,阻撓工作開展。對提供虛假材料或有意隱瞞不報,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擅自轉移、轉讓變賣資產的,一經查出,將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