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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積極做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關于"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的規定和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粵府〔*〕93號)以及省法制辦《關于我省清理行政許可有關規定的工作方案》(粵府法明電〔*〕9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圍
清理范圍是我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制定的現行涉及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文件。鑒于近年我市已進行了兩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省的要求,各地各部門可先對保留的行政審批(含審批、審核、核準等)事項涉及的相關文件進行清理。對已取消或作調整的行政審批涉及的文件也應進行清理。
二、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內容
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我市行政許可有關規定中涉及以下內容的必須進行清理,依法作出修改或廢止處理:
(一)自行設定了行政許可事項。
(二)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時增設了行政許可或增設了行政許可條件。
(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以外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條件或增加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規定。
(四)依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所設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作出的規定。
(五)依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所設定的對企業設立登記及前置性行政許可作出的規定。
(六)規定了限制其它地區的個人或企業到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的行政許可。
(七)規定了限制其它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市市場的行政許可。
(八)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地域限制。
(九)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與行政許可法不符。
(十)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長于行政許可法規定。
(十一)依據法律法規以外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或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自行委托行政機關之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十二)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申請人應當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十三)規定實施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時,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十四)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增設行政許可定期檢查規定。
(十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增設行政許可收費。
(十六)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予以清理的。
三、清理責任
這次清理行政許可有關規定的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具體工作由當地政府法制機構牽頭組織實施。市政府成立清理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清理行政許可有關規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法制局),負責對各部門上報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對各地、各部門的清理工作進行指導。各地可參照市的做法成立相應的清理工作領導機構。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誰發文,誰實施,誰第一手清理"的原則,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涉及行政許可的文件,由各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或主要責任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報送市政府清理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清理辦")審查后按程序處理;各部門、有關單位制定的涉及行政許可的文件由制定部門自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報市清理辦。清理行政許可有關規定中涉及市委及其辦公室和市委有關部門文件時,由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或主要責任單位提出清理意見,報送市清理辦審查后按程序送有關機關單位處理。
四、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掌握行政許可法規定,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做好這次清理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許可設定權限規定,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可以在上位法規定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在行政許可之外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在上位法規定的許可條件之外增加許可條件。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我市現行的涉及行政許可的各類文件逐一審查,凡是我市自行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以及在程序、時限或其他方面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相關文件,都必須依法進行修改或廢止;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權限規定但實際工作確需保留的事項,由負責實施該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單位提出理由和建議,由政府逐級向上反映;對需等待上級機關公布處理結果再作處理的文件,有關單位要密切留意上級的處理動態,及時作出相應處理。自*年7月1日起,凡是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涉及行政許可的文件一律停止執行。
市直各部門對涉及行政許可證的文件清理工作必須在*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將結果報市清理辦(徑報市法制局)。報送材料包括:(1)本單位對涉及行政許可的文件清理工作情況匯報;(2)涉及行政許可的部門文件清理情況表(附表2)、涉及行政許可的市政府文件清理建議表(附表1),報送單位根據本方案確定的清理責任填報附表1、附表2;(3)上報材料要求以部門正式文件上報;(4)涉及行政許可的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和市府辦公室制定的)和明確規定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法規文本(復印件)由報送單位一并提供。
各縣(市)區的清理工作必須在*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并將清理情況報市清理辦,清理結果要在當地報刊或政府公眾網站上統一對外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迫切需要,充分認識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落實機構,明確責任,加緊做好對行政許可有關規定的清理工作,認真研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法。對不按要求組織落實清理任務,拖延上報、逾期上報、漏報或者不報清理結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清理工作中遇到政策問題應及時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