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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我市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保障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省交通廳、*廳、建設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打擊“黑車”等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交運安字[2009]9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中心城區打擊“黑車”等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市府辦發[2009]30號)要求,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09年3月15日至5月25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一次集中打擊“黑車”等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專向治理行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出租汽車營運環境和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充分發揮*、交通、城管等職能部門的作用,集中整治“黑車”等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市場,著力構建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打擊“黑車”等非法營運的長效工作機制。
二、組織領導
成立瑞金市打擊“黑車”等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專項治理行動領導小組,由副市長楊小妹任組長,市交通局局長楊劍青,市*局副局長、市交警大隊大隊長黃鋒常,市交通局副局長、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唐紹祿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交通局、市*局、市交警大隊、市城管局、市運管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由市運管所副所長楊曉林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下設三個工作組:即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開展工作;“黑車”工作組由交警、運管部門共同負責開展工作;治安維穩組由市*部門負責。
三、工作重點
(一)重點打擊非法經營的組織者。打擊非法經營的牽頭者和組織者,特別是要打擊欺行霸市、壟斷市場強迫交易、帶有黑社會性質的非法運營和擾亂市場秩序的團伙。
(二)重點查處“黑車”。查處非法運營的“黑車”、偽造運營證照的小客車、駐點運營的異地出租車以及摩托車、客貨兩用車和其他車輛等非法經營行為。
(三)重點治理主要區域。重點治理線路、車站、賓館、醫院、商品集貿市場、旅游風景區、廣場、小區、城鄉結合部等地區非法運營和倒賣客源、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嚴厲查處節假日等客源流高峰期間非法運營行為。
四、時間安排
(一)專項治理工作分為宣傳發動、集中整治、總結驗收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3月15日至3月20日)。圍繞重點區域做好調查摸底工作,為實施集中治理做好準備。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宣傳媒體,通過張貼標語、公告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打擊“黑車”等非法經營的意義和違法經營行為的危害性,引導群眾自覺抵制乘坐非法運營車輛。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3月16日至5月10日)。各單位要抽調精兵強將,采取部門聯動和區域聯動等方式密切配合、聯合執法。采取定點檢查與流動檢查相結合、定時檢查與不定時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堅決取締有組織的非法經營出租汽車團伙。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5月11日至5月25日)。對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總結,著力研究建立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的長效機制及聯合執法的工作制度,鞏固專項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經營行為反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宣傳部門要牽頭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打擊“黑車”非法經營的意義和違法經營的危害性。
(二)落實部門責任。交通部門要履行好專項治理工作牽頭單位的職能,各部門間密切配合,嚴格落實工作責任,確保領導力量到位,工作責任到位,打擊力度到位;要認真搞好調查摸底,深入出租汽車經營場所,摸清本地區非法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和規律,摸準非法經營車輛的活動范圍和經營線路,及時互通信息,密切與其他部門的工作配合,切實加大打擊非法經營工作力度,依法嚴厲懲處非法經營行為。*部門要及時掌握出租汽車市場動態,重點打擊有組織的涉黑非法經營團伙,對不聽勸阻,妨礙、阻撓、圍攻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圍堵國家機關,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從快、從嚴查處;對從事非法運營的黑惡勢力,要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加強群眾監督。宣傳、交通、*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向社會公示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聯系方式,鼓勵并發動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治理活動,開展一場打擊非法經營行為、凈化出租汽車市場秩序的人民戰爭。
(四)加強信息溝通。交通、*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互相通報情況,研究應對措施。建立例會制度,及時分析形勢、部署工作,注重掌握社會上對專項治理工作意見的收集,及時化解相關矛盾,避免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對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果斷處置,堅決杜絕事態蔓延。
(五)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交通、*部門要在專項治理的基礎上,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加強日常執法監督力度,常抓不懈。對非法經營行為一經發現立即給予嚴厲打擊,對已查實“黑車”的處理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避免非法經營行為形成規模,防止死灰復燃。
各單位專項治理工作情況要分別于4、5月15日前,上報市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