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法規由政府組織和管理的非盈利性質的社會福利事業,是從我國農村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為目的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養老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堅持本縣轄區內農村戶口的務工、務農、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原則。
第二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及籌措
第四條不納入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農業人口,一般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確認戶口冊、身份證組織投保;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招聘的農民合同制干部和村民委員會、辦事處干部按戶口所在村民小組參加保險;鄉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聯辦集體企業職工,以企業集體確認身份證組織投保。
第五條交納養老保險的年齡為18周歲至60周歲。1至18周歲的農業人口只要撫養人有經濟條件以及本人愿意,也可以投保。
第六條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所交納的養老保險費起始交費標準為2000元以上設立五個交費檔次:3000元、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供參保人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愿選擇。參保人在參保期限內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得低于2000元的起始繳費標準。并在此基礎上,按個人所選擇的檔次繳費,多繳多受益,少繳少受益。
第七條參保人可以按照自行選擇的繳費檔次選擇一次性足額繳納,也可以分次繳納。
分次繳納的,實行按年齡段分比例繳納的方法進行。年滿18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其首次繳納金額不得低于所選繳費檔次最低數額的30%,但必須在未來5年內使這個比例達到50%,10年內達到70%,15年達到100%。
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首次繳納金額不得低于所選繳費檔次最低數額的40%,但又須在未來5年內使這個比例達到60%,10年內達到80%,領取養老金前達到100%。
采用分次繳納的參保人,須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作出書面承諾。
第八條參保人在參保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參保人不低于其參保數額20%的補助,但最高補助標準不得超過本單位人均補助數額的3倍。在確定具體補助標準時,可以適當照顧年齡較大的人、烈士家屬、現役和傷殘軍人、殘疾人、獨生子女父母和困難戶成員。參保的繳費升入高一檔次時,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對應檔次追加補助。
參保人所在單位是指,參保人所在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它單位。
村民小組或企業補助的原則為:個人履行繳費義務,所在村民小組或企業承擔補助責任;個人不交費,集體不補助,鼓勵個人全額繳費參保。
第九條村民小組補助參保人資金,主要從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集鎮建設征地安置補助費、處理集體資產和原有積累中支付。鄉鎮集體企業補助參保人的資金,以稅前列支,計入成本。
第十條同一個村民小組或企業的參保人,參保對象平等享受村民小組或企業的補助,但按照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在參保前已經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以及烈士家屬、現役和傷殘軍人、殘疾人、困難戶成員、年齡較大的人,可以適當照顧。
第十一條國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允許企業在稅前列支補助參保人;享受國家獨生子女優補政策的征得父母同意,可以直接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按規定參保人履行了交費義務,個人繳費額、集體補助數額、利息一并計入個人帳戶,并發給個人繳費證,每年對帳結算一次,到領取年齡,換發養老金支付憑證。
第十三條參保人遷出本縣轄區的,如遷入地已開展農村養老保險業務,參保人可以申請將其本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轉入遷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遷入地建立養老保險關系。遷入地沒有開展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的,參保人可以申請退保。
第十四條參保人因招工、招干等農轉非的,參保人可以將保險關系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軌,或者經本人申請,按規定程序批準,將個人交納的保險金、利息全部一次性退還本人,解除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參保人在投保期間身亡的,所交納的養老保險金、本息全部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條參保人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刑的,除被司法機關收繳外,在服刑期間,由社保經辦機構封存養老保險關系,服刑期滿回原籍后,恢復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按照原選擇交費檔次,按約定在領取養老金年齡前,足額交納保險費,享受相應養老金待遇。
參保人被處極刑的,參保費除被司法機關收繳外,其個人帳戶的儲蓄余額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計發領取
第十七條參保人達到領取年齡并繳足所選繳費檔次數額的,可以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未繳足所選繳費檔次數額的參保人,其個人繳費低于起始繳費標準,則一次性計發養老保險金,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繳費高于起始繳費標準但低于所選繳費檔次數額,則按實際繳費數額計發養老金。
第十八條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的保證期為10年,在10年保證期后參保人仍健在的,其養老保險金按原標準繼續領取。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保險金未滿10年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的儲存余額,一次性退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遺產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支付喪葬費后還有剩余的,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除正常死亡、農轉非和戶遷移外)退保的,只退還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不計利息。原已記入個人帳戶的集體補助不予退還,轉入基金。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的月領取標準,按照參保人個人帳戶中的養老保險費積累總額確定。具體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年滿60周歲以后的下一個月開始。參保人因身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本人申請,村民小組、村、鄉鎮加注意見,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提前領取,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養老保險金應當由參保人本人領取;委托他人代領養老金的,必須出示被代領人的委托書。
第四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監督
第二十二條按規定縣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由縣社會保險局承擔。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過程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同時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發動和組織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或侵占,不得提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方式對養老保險基金采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除確需現金支付的部分外,原則上轉為國家債券,到期國家以償還債務的形式返還養老金,利息計入個人帳戶。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進行直接投資,不得用作擔保。
第二十六條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模式的通知》(*勞社辦〔20*〕72號)的規定,基金全部上劃省社會保險局管理運營。
第一條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法規由政府組織和管理的非盈利性質的社會福利事業,是從我國農村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為目的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養老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堅持本縣轄區內農村戶口的務工、務農、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原則。
第二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交納標準及籌措
第四條不納入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農業人口,一般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確認戶口冊、身份證組織投保;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招聘的農民合同制干部和村民委員會、辦事處干部按戶口所在村民小組參加保險;鄉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聯辦集體企業職工,以企業集體確認身份證組織投保。
第五條交納養老保險的年齡為18周歲至60周歲。1至18周歲的農業人口只要撫養人有經濟條件以及本人愿意,也可以投保。
第六條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所交納的養老保險費起始交費標準為2000元以上設立五個交費檔次:3000元、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供參保人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愿選擇。參保人在參保期限內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得低于2000元的起始繳費標準。并在此基礎上,按個人所選擇的檔次繳費,多繳多受益,少繳少受益。
第七條參保人可以按照自行選擇的繳費檔次選擇一次性足額繳納,也可以分次繳納。
分次繳納的,實行按年齡段分比例繳納的方法進行。年滿18周歲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其首次繳納金額不得低于所選繳費檔次最低數額的30%,但必須在未來5年內使這個比例達到50%,10年內達到70%,15年達到100%。
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首次繳納金額不得低于所選繳費檔次最低數額的40%,但又須在未來5年內使這個比例達到60%,10年內達到80%,領取養老金前達到100%。
采用分次繳納的參保人,須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作出書面承諾。
第八條參保人在參保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參保人不低于其參保數額20%的補助,但最高補助標準不得超過本單位人均補助數額的3倍。在確定具體補助標準時,可以適當照顧年齡較大的人、烈士家屬、現役和傷殘軍人、殘疾人、獨生子女父母和困難戶成員。參保的繳費升入高一檔次時,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對應檔次追加補助。
參保人所在單位是指,參保人所在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它單位。
村民小組或企業補助的原則為:個人履行繳費義務,所在村民小組或企業承擔補助責任;個人不交費,集體不補助,鼓勵個人全額繳費參保。
第九條村民小組補助參保人資金,主要從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集鎮建設征地安置補助費、處理集體資產和原有積累中支付。鄉鎮集體企業補助參保人的資金,以稅前列支,計入成本。
第十條同一個村民小組或企業的參保人,參保對象平等享受村民小組或企業的補助,但按照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在參保前已經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以及烈士家屬、現役和傷殘軍人、殘疾人、困難戶成員、年齡較大的人,可以適當照顧。
第十一條國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允許企業在稅前列支補助參保人;享受國家獨生子女優補政策的征得父母同意,可以直接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按規定參保人履行了交費義務,個人繳費額、集體補助數額、利息一并計入個人帳戶,并發給個人繳費證,每年對帳結算一次,到領取年齡,換發養老金支付憑證。
第十三條參保人遷出本縣轄區的,如遷入地已開展農村養老保險業務,參保人可以申請將其本人的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轉入遷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遷入地建立養老保險關系。遷入地沒有開展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的,參保人可以申請退保。
第十四條參保人因招工、招干等農轉非的,參保人可以將保險關系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軌,或者經本人申請,按規定程序批準,將個人交納的保險金、利息全部一次性退還本人,解除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參保人在投保期間身亡的,所交納的養老保險金、本息全部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條參保人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判刑的,除被司法機關收繳外,在服刑期間,由社保經辦機構封存養老保險關系,服刑期滿回原籍后,恢復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按照原選擇交費檔次,按約定在領取養老金年齡前,足額交納保險費,享受相應養老金待遇。
參保人被處極刑的,參保費除被司法機關收繳外,其個人帳戶的儲蓄余額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計發領取
第十七條參保人達到領取年齡并繳足所選繳費檔次數額的,可以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未繳足所選繳費檔次數額的參保人,其個人繳費低于起始繳費標準,則一次性計發養老保險金,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繳費高于起始繳費標準但低于所選繳費檔次數額,則按實際繳費數額計發養老金。
第十八條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的保證期為10年,在10年保證期后參保人仍健在的,其養老保險金按原標準繼續領取。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保險金未滿10年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的儲存余額,一次性退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遺產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支付喪葬費后還有剩余的,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除正常死亡、農轉非和戶遷移外)退保的,只退還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不計利息。原已記入個人帳戶的集體補助不予退還,轉入基金。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的月領取標準,按照參保人個人帳戶中的養老保險費積累總額確定。具體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年滿60周歲以后的下一個月開始。參保人因身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本人申請,村民小組、村、鄉鎮加注意見,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以提前領取,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養老保險金應當由參保人本人領取;委托他人代領養老金的,必須出示被代領人的委托書。
第四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監督
第二十二條按規定縣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由縣社會保險局承擔。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過程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同時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發動和組織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或侵占,不得提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方式對養老保險基金采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除確需現金支付的部分外,原則上轉為國家債券,到期國家以償還債務的形式返還養老金,利息計入個人帳戶。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進行直接投資,不得用作擔保。
第二十六條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模式的通知》(*勞社辦〔20*〕72號)的規定,基金全部上劃省社會保險局管理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