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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目的
為明確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置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職責和工作程序,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漁區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海上搜救機構的指導下,與其他相關部門通力合作,依法規范、科學決策、積極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應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則。無論事發漁業船舶所在地遠近,離事發水域最近的縣、地(市)、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出響應,協助海上搜救中心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2)善后處理按照船籍港管轄原則。無論事發水域是否在本省(區、市)管轄范圍內,由事發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善后工作。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農業部處置在我國管轄水域發生的漁業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別重大安全突發事件,指導省、地(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農業部設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分管副部長兼任總指揮,漁業局局長、漁政指揮中心主任兼任副總指揮。成員由漁政指揮中心分管副主任、漁業局和漁政指揮中心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兼任。其主要職責是:
(1)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報告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2)指導各省漁業救助力量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協調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系。
(4)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5)決定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等事宜。
省、地(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農業部的組織指揮機構設置,遵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處置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2.1.2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其成員單位。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指揮、調配轄區內各種救助力量,處置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協調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系。
(2)保證現場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的暢通。
(3)決定向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
2.2相關機構職責
2.2.1農業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積極協助交通部開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海上搜救中心是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實施應急救助的專業力量。
2.2.2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接獲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險情報告并經核實后,向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地(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事件情況逐級上報至農業部,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海上搜救機構。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至農業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農業部應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報告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2.3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組織事發海域附近的漁船、所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下級單位要服從上級單位對應急救助工作的指導,其漁業行政執法船舶要服從上級單位的調動與指揮。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可能威脅水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風險分級
本預案將預警信息的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風險信息(Ⅰ級):
○1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天氣在24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及以上、內河風力8級及以上的信息。
○2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風險信息(Ⅱ級):
○1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天氣在48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及以上、內河風力8級及以上的信息。
○2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較大風險信息(Ⅲ級):
○1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天氣造成海上風力8級~9級及以上、內河風力6級~7級及以上的信息。
○2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風險信息(Ⅳ級):
○1海上風力7級及以上、內河風力6級及以上的信息。
○2霧、雪、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2信息傳報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應及時將獲得的預警信息分別向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省、地(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及時通過現有通信網絡,最大限度地將預警信息向漁區和海上作業漁業船舶。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3.2.2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對漁業船舶船員安全生產技能的各種培訓,引導漁業船舶編隊生產和聯組作業,提高漁業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鼓勵漁業船舶及其船員參加必要險種的保險。
3.2.4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改變船體結構、用途,違章載客、載貨,維修保養不到位,通信導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設備不齊全的漁業船舶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2.5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為承擔應急救助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其船員購買必要險種的保險。
3.3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信網。承擔漁業安全通信網值班任務的岸臺(站),應將電臺呼號、工作頻率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全時守聽,確保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通信及時、準確和暢通;及時轉發災害性海洋環境和天氣預報。
3.4預警級別及
3.4.1按照預警信息風險等級相對應的原則,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4.2氣象、海洋、水利等預報部門應要求從事監測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氣象、海洋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公布預警級別。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等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指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死亡(失蹤)10人至29人,或危及30人至49人生命安全。
(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死亡(失蹤)3人至9人,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死亡(失蹤)1人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1.2預案啟動級別及條件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標準,應急響應級別分為部、省、地(市)、縣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造成死亡(失蹤)人數在49人以下,由農業部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當造成死亡(失蹤)人數在50人以上時,農業部除啟動本級預案外,還應立即報請國務院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重大突發事件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3)較大突發事件由地(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4)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5)發生任何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首先啟動預案。
(6)省、地(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啟動本級預案時,由于能力和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時,可請求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信息來源與收集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不同來源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
(1)來源于海上搜救機構的信息。
(2)來源于本系統內上傳下達的信息。
(3)事件漁業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實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于接獲的信息要迅速進行核實,核實的內容應包括:
(1)事件性質(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或傷殘等)。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發海域海況。
(3)事件漁業船舶資料、特征。
(4)遇險人數及人員傷亡等情況。
(5)事件漁業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4.2.3信息報告
(1)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3人至9人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逐級報告,每級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1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向上級部門快報的同時,應將事故情況報告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各級報告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2.4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與事件漁業船舶和漁業救助力量保持聯系,及時掌握最新信息,為救援決策提供依據。
4.2.5突發事件如涉及港、澳、臺或外國人時,要及時向有關港、澳、臺辦或外辦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3通信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匯編應急值班通訊聯絡名單、聯系方式以及漁業電臺呼號、工作頻率,確保橫、縱向通信暢通。
全國漁業安全通信網岸臺呼號、工作頻率表見附件二。
4.4緊急處置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漁業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救助行動的主體。
4.4.1應急救助工作應根據當時的氣象條件與預報信息和海況,配合相應海上搜救機構,具體實施:
(1)指導事件漁業船舶開展自救。
(2)指揮、調度事發海域附近生產漁業船舶參與救助。
(3)組織本轄區內符合適航條件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有關力量前往救助。
4.4.2漁業船舶及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須按要求的時間出航并到達事發現場。救助期間必須服從指揮。因特殊原因需離開救助現場時,須經相應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4.4.3當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滿足救助需要時,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鄰近省(區、市)、地(市)、縣的漁業救助力量協助救助。
4.4.4當事件漁業船舶需港、澳、臺或他國海上救助力量協助救助時,應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4.5新聞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要求,區分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不同情況,按照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向外界進行客觀、準確、及時的信息。
4.6應急結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下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漁業救助力量中止或結束救助工作的建議:
(1)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2)遇險人員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漁業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止或結束后,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件的處理情況和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5.1.2涉及人員傷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轄原則,由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5.1.3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配合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好發生突發事件的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
5.2保險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結束后,保險機構應積極主動趕赴事發地,對相關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5.3調查報告
5.3.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后,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整個過程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5.3.2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后,相關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按漁船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對事件的性質、類別、成因進行調查,分析原因,判明責任,并對事件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并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保障。承擔救助任務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應根據事件情況攜帶必要的救生、消防設備和急救藥品等。
6.2.2應急隊伍保障
(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其他執法工具。
(2)漁業船舶。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本轄區的漁業船舶專門登記造冊,作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經費保障。實施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經費,按財政部《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6.3宣傳、培訓和演習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最大限度公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信息,向漁民宣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常識。同時對應急值班人員以及轄區內有關漁業船舶、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和有關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救助知識的培訓和演習。
6.4監督檢查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預案啟動后的執行情況,由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監督檢查。重大突發事件(Ⅱ級)預案啟動后的執行情況,由農業部漁業局或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檢查。較大突發事件(Ⅲ級)、一般突發事件(Ⅳ級)預案啟動后,由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對預案的執行情況、救助力量的到位情況、現場應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1.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錨泊及停靠等過程中因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或傷殘等原因嚴重危及船員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員死亡(失蹤)的事件。
7.1.2漁業救助力量:指漁業船舶、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和其他執法工具。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本預案有關通信聯絡的附件應隨時保持更新。相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
7.2.2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別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3獎勵與責任
7.3.1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在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3.2對不按本預案要求處理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服從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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