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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市第二次經濟普查的單位清查工作,根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和《*省普查單位清查辦法》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單位清查的目的
單位清查的目的,是為了摸清我市境內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的數量、規模、經營活動類別,準確界定普查對象與種類,落實普查登記責任,確保普查表發放種類準確和普查單位的不重不漏,為普查培訓、普查表發放和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動員等各項經濟普查工作奠定基礎。
二、單位清查的對象
單位清查的對象,是在我市轄區內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
三、單位清查的原則和方法
單位清查采取“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組織原則。按照全國統一部署,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會同同級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單位清查工作。
單位清查實行在地登記原則。市經濟普查機構在現有行政區劃的基礎上,以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為單位劃分普查區(或進一步劃分普查小區),對在所轄區域內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進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均填報《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清查表》,同時,多產業法人單位還需填報《多產業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一覽表》;個體經營戶填報《*省個體經營戶清查表》,行政代碼編制中類,即編寫行業代碼前三位。(表式和內容詳見附件)
單位清查的組織方法。全省統一制定單位清查方案,采用統一的統計標準,統一進行業務培訓、問題解答、數據處理、數據質量抽查和綜合分析,分專業審核評估數據和確定年報單位。
四、單位清查的時間
單位清查工作階段從20*年9月初開始,至20*年12月上旬結束。單位清查登記的時點數據為20*年9月30日數據,時期數據為20*年預計數。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選調與聘用應于8月28日前完成,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培訓工作應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鎮鄉、街道經濟普查機構于9月15日前完成普查區(小區)的劃分和繪圖;小區圖留鄉鎮、街道、開發區備查;10月15日前上報普查區和普查小區名單電子版;11月15日前,將清查數據上報市經普辦。市經普辦于20*年10月20日前上報小區編碼電子版;20*年11月30日前上報單位清查初步基層數據及跨省產業活動單位清查數據,于20*年12月31日前上報正式的單位清查基層數據、綜合數據,以及清查結果與部門行政登記資料之間的差異分析報告。
五、單位清查的標準
單位清查采用國家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具體包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統計上使用的行政區劃代碼結構及編制規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劃分規定》及單位劃分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統計上單位劃分的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編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
六、單位清查的實施步驟
我市單位清查采用以部門資料為線索,“先清查后比對”的方式進行,即市經濟普查機構先把從部門收集上來的單位名錄資料,分發到鄉鎮、街道、開發區,再由鄉鎮、街道、開發區將下發的單位名錄資料分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普查區以此為線索,組織進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將“地毯式”清查結果分別與有關部門行政登記資料進行比對,根據比對情況,重點進行查遺補漏。具體實施步驟包括普查指導員、普查員選調、培訓與聘用;劃分普查區;收集整理部門資料;清查資料準備;“地毯式”清查;清查表審核、整理與裝訂;人工審核、編碼與數據處理;單位查遺補漏;清查數據比對分析;數據質量抽查驗收;編制普查名錄和上報單位清查數據等12個步驟。具體如下:
(一)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選調、培訓與聘用
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選調、培訓與聘用參見《*省普查單位清查辦法》中的《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選聘和培訓工作細則》。
(二)劃分普查區
新增劃分普查小區及取名要求。對于包含工商部門批準的商品交易市場的普查區,必須劃分普查小區,并且市場將整體作為一個或多個普查小區,不得把市場的整體或一部分與非市場混編成一個普查小區。是市場或市場一部分的,普查小區的名稱可用市場順序號命名,如“XX普查區*XX市場普查小區”等。
繪制普查小區圖。普查區需細分普查小區的,作為附圖,還需進一步細畫普查小區圖,普查小區示意圖內不僅要畫出較詳細的道路及街巷,還要標明主要單位的位置。普查小區示意圖必須用封閉的虛線圈定,標明周邊相鄰的邊界。
普查(小)區編碼。普查(小)區編碼分兩種情況,即為12位或14位混合編碼,第一,不再細分的普查區以與之相對應的12位行政區劃碼為普查區編碼,同時,不再增加編碼行;第二,細分為普查小區的以與之細分前的普查區相對應的12位行政區劃碼+小區序號構成14位編碼,同時,與之細分前的普查區所對應的行政區劃碼行不動,根據小區數增加行數;第三,市、鄉鎮、街道的行政區劃碼的相對應行不變。
其他劃分普查區要求參見《*省普查單位清查辦法》中的《普查區劃分工作細則》。
(三)收集整理部門資料
單位清查前,先由各級編制、民政、國稅、地稅、工商、質檢以及其他具有單位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按統一要求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單位名錄資料。市級以上經濟普查機構需將資料按地址逐級分解到縣級經濟普查機構,再由市經普辦分發到鎮鄉、街道、開發區。
(四)清查資料的準備
單位清查前要準備好開展經濟普查的文件、有關法律文書、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本、行政區劃代碼本、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編碼、普查員工作表、單位清查表、普查區(小區)地圖、臨時法人代碼碼段、普查員工作證件、普查員手冊、致被調查戶的一封信、普查員用品等有關資料,并發放到基層普查工作人員。
(五)“地毯式”清查
清查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要做到;第一,對相鄰的普查區按照普查區示意圖沿交界處實地勘查,確定區域范圍,并明確每個普查員負責的普查區地域范圍和界線。第二,熟悉環境,明確各普查員負責區域內的街道名稱、門牌起止號碼,掌握普查區域內的建筑物的數量和分布情況,重點了解寫字樓、商住兩用樓和各類市場的情況。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況,制定調查路線。
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入戶清查時,須持有省級經濟普查機構統一印制的《普查指導員證》、《普查員證》,并主動出示證件,自我介紹,說明來意。對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調查對象,普查員依據《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發放法律文書進行督促,情節嚴重的移交統計執法人員處理。
普查員在清查登記時,應當根據普查區示意圖,沿調查路線,逐戶進行清查,并記錄《*省單位清查普查員工作表》;同時甄別調查對象;通過詢問和核對注冊登記證書登資料,并按照單位界定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判斷其是否屬于本次普查的對象,如確認屬于普查對象,普查員首先必須向調查對象發放《致調查戶的一封信》,然后認真查驗調查對象的登記注冊證件(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財務帳等材料,并協助調查對象據實逐項填寫清查表。
(六)清查表審核、整理與裝訂
單位清查登記后,普查指導員負責對本普查區的清查表進行人工審核,對漏報的單位、漏報項目及不符合審核條件的項目進行及時核實、更正和補報。人工審核通過后,將普查區清查表按《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清查表》和《*省個體經營戶清查表》分別編號、編頁碼裝訂(《多產業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一覽表》要隨其歸屬的法人單位一同裝訂),并上報鄉(鎮、街道、開發區)經濟普查辦公室。如普查區單位較多,可按表種每百頁裝訂一本。《*省單位清查普查員工作表》待整個單位清查工作結束后,按普查小區裝訂后報鄉(鎮、街道、開發區)經濟普查辦公室。
鄉級經濟普查辦公室收到普查區的單位清查表后,要會同本普查區的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一起對該普查區清查表進行人工審核,并及時組織各普查區進行交叉審核,對發現的調查單位漏報重報、調查指標漏填錯填等問題盡快核實、更正、補報。全部清查表確認無誤后簽字上報縣級經濟普查辦公室。
(七)人工審核、編碼與數據處理
縣級經濟普查機構收到鄉級經濟普查機構上報的各類清查表后,要責成專人對表中的各項調查信息進行認真審核,若組織機構代碼或行業代碼未填,必須由經過市級專業培訓的編碼業務人員進行編碼、補填,并對全市清查表冊統一編號。
只有通過人工審核、編號后的清查表才能進入計算機數據處理階段。錄入員負責數據的錄入、復錄,專業人員負責數據的機審,對機審發現的邏輯錯誤和重名重碼等問題要及時核實、剔重、更正。機審通過的數據方可匯總制表。
(八)單位查遺補漏
縣級經濟普查機構要及時根據部門提供的新增單位、統計調查發現的新增單位,以及清查數據與部門數據比對中產生的差異等情況,認真組織進行查遺補漏。
縣級經濟普查機構須將“地毯式”清查數據與統計部門現有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和各部門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分別進行比對,對其中基本單位名錄庫或部門行政登記資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清查中沒有找到的單位,重點進行查遺補漏。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要根據單位清查數據,整理所屬下一級的跨區域的產業活動單位數據資料,即產業活動單位與其歸屬法人單位不在同一區域內的數據資料,并反饋給下一級經濟普查機構。下級經濟普查機構將上級反饋的數據資料,與本地的《多產業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一覽表》進行關聯比對,防止普查登記階段遺漏異地產業活動單位。
(九)清查數據比對分析
1.與部門數據比對分析。要求將清查數據與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等部門的行政登記資料進行比對分析。對于部門行政登記資料中存在,而清查中沒有找到的單位,反饋給負責登記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協助查找、認定。
2.統計部門內部的數據比對分析。要求將清查數據與第一次經濟普查數據和現有基本單位名錄庫數據進行比對分析,評估數據質量,分析差別存在的原因。統計部門內部各相關專業人員要對本專業統計年報規模(限額、資質等級)以上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并確認本專業統計年報單位。
對在數據比對分析中發現的清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各級經濟普查機構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撰寫清查數據上報說明。
(十)數據質量抽查驗收
數據質量控制要貫穿單位清查工作的始終,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在清查數據第一次上報后,必須盡快組織清查數據質量抽查驗收工作。
單位清查數據質量抽查驗收工作是對抽查地單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驗收,內容包括:聽取匯報、審查普查員選聘資料、普查區劃分資料、清查登記資料和分部門比對資料等各種清查工作原始資料。抽查驗收的重點是深入其普查區域范圍內的繁華城鎮、城鄉結合部、相鄰交界處等調查對象復雜、稠密的地區,逐戶核實單位清查數據質量。
縣級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對所屬鄉(鎮、街道、開發區)的數據質量進行抽查驗收。每個鄉(鎮、街道)至少要抽取1個普查區進行檢查驗收,被抽普查區的單位數量應不低于該鄉(鎮、街道)單位總數的5%。
市級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對所屬縣(市、區)的數據質量進行抽查驗收。每縣抽取至少2個普查區,被抽普查區的單位數量應不低于該縣單位總數的1%。
單位清查數據質量抽查驗收時,要對被抽中的普查區內的所有單位重新逐戶調查核對。抽查完成后每個普查區要填寫一份單位數據質量抽查報告單,以計算抽查地區的數據質量。對數據質量抽查結果不達標的地區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數據質量達到規定要求。
數據質量抽查驗收的標準為:⑴漏報率。法人、產業活動單位漏報率低于1%,個體經營戶漏報率低于2%。⑵單位界定錯誤率低于1%。
(十一)編制普查單位名錄
縣級經濟普查機構在單位清查數據質量抽查驗收合格后,匯總生成本縣(市、區)各專業統計年報范圍以內的普查名錄和各普查區統計年報范圍以外的普查名錄。
經濟普查機構根據普查單位名錄,印制、發放普查表,組織普查培訓和后續普查登記工作。
(十二)上報單位清查數據
單位清查的基層表、匯總表、綜合表和清查數據上報說明要經當地經濟普查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逐級上報。
單位清查數據和部門行政登記資料之間的差異分析報告,須由經濟普查辦公室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簽字認可,隨清查結果一并上報上級經濟普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