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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市域內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監督、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城市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市有關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具體政策、規定和辦法,經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三)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導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建設、房地產行業的地方標準,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定額實施。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四)負責建筑業的行業管理。綜合管理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咨詢、施工、設備安裝、建筑制品、商品混凝土、裝修裝飾、建筑監理企業和相關中介組織的資質審核、審批、報批以及市場準入。擬定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建筑安裝等中介組織管理行業的管理制度,并監督指導實施。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監理和建設市場管理,組織協調建筑施工企業參與建設市場的競爭與合作,負責全市各類建設工程的交易和招投標工作。
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土建、安裝、裝飾等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測工作;監督檢查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生產;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建設工程安全傷亡事故;負責建筑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負責全市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節能管理和抗震防災設計規范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基礎設施、污水收集處理、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各類公用企業的資質審核、審批、報批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工作。
(六)負責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核、審批、報批工作;管理房地產市場;牽頭協調城市綜合開發土地價格的測算,負責房地產估價、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和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和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七)負責本市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制定和落實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八)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研究制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對城市房屋拆遷作業的安全實施監督;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拆遷資質審查,核發拆遷許可證。
(九)負責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建設法律法規宣傳,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城建執法實行綜合管理,指導督促行政執法行為;參與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
(十)會同發改、財政、國土部門編制城市建設投資計劃,牽頭協調城市建設資金投資方案,制訂城市維護費、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統一管理使用和監督。
(十一)根據國家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制訂本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指導建設科技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十二)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外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負責本系統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報批;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調配和勞動工資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和協調創建文明城市的各項工作;制定建設系統審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實政務公開;負責建設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創建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建設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以及工會、婦聯和共青團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規劃、電力、電信、郵政、工商、交通、環保、水利、文物、旅游和公安等部門涉及城市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今后凡涉及政府部門審批事項取消的,以市政府文件為準。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建設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接待;負責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和城建調研;負責各類綜合性會議及各類專題會議的會務;負責起草局綜合性文稿及審核局發文件;負責人大、政協議、提案辦理;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車輛調配和后勤服務;負責局機關及指導局屬單位的保衛、保密、檔案、統計及信訪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內部計算機、網絡和數據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負責建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建設系統黨建、思想政治工作與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局管領導干部的考核與管理;管理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指導和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調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本局系統的人才培養和人才引進工作;負責本系統大專院校畢業生的招聘錄用和軍轉干部、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系統內紀檢、監察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三)計劃財務科
負責編制建設系統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提出城市維護費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安排使用意見;負責和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計劃;管理局機關各項資金和固定資產;負責本系統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和局屬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階段性經濟監督、檢查工作。
(四)建設管理科
負責制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建設投資體制改革方案;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年度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做好有關立項、申報和實施工作,參與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技術方案論證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維護費和基礎設施配套費實施過程中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市政基礎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做好城市綜合開發土地價格測算的協調工作。
(五)公用事業管理科
負責制訂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體改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區供水、燃氣、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環境綜合整治和創建工作;負責全市公用行業(包括供水管道、燃氣管道安裝、園林綠化等)企事業單位資質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管理城市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和污水處理工作。
(六)建筑與房地產業管理科
負責制訂全市建筑與房地產業的發展和產業政策,對全市建筑與房地產業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和規范建筑與房地產市場。負責對全市工程建設的招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工程(產品)質量監督與檢測、施工安全、定額標準、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對外來建筑勘察設計、施工企業進行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參與或組織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建筑節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和房地產評估、房產登記發證、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及房地產估價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資格的管理,并做好有關資質審核、申報工作。
三、人員編制
市建設局機關編制為16名(含后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監察派駐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股)級職數8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