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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任務
(一)墓地規劃建設合理到位。各村要對墓地重新規劃報批,原則上一村只建一個墓地,鼓勵聯村規劃建設墓地,并按照生態墓地建設標準按時完成墓地建設。
(二)墓葬秩序規范有序。全街道所有死亡人員骨灰,必須葬入經審批合格的生態墓地或市公墓內,墓碑、墓穴面積嚴格按照《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和生態墓葬標準執行。嚴禁村墓地接納非本服務區域內死亡人員骨灰葬入。
(三)專項整治按期完成。對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亂葬濫埋及超標準的違規建墳,各村(含縣前、菜農經濟合作社,下同)必須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逾期達不到綠化覆蓋標準的,必須在2009年8月30日前組織拆除或平毀。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快實施生態葬法的通知》(江政辦發〔20*〕136號)規定,深化殯葬改革,規范墓葬秩序,大力弘揚喪葬新風,切實解決當前本街道墓葬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消除“青山白化”現象,努力保護生態環境和國土資源,不斷提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生態市建設水平,提升全社會文明程度。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月16日至2月28日)。
1.廣泛開展宣傳活動。要通過廣播會、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形式,廣泛宣傳殯葬政策法規;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規范墓葬秩序工作;大張旗鼓地宣傳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黨員、干部要自覺遵守殯葬政策法規,帶頭宣傳殯葬改革政策,自覺執行殯葬政策法規。
2.調整充實工作班子。各村要及時調整充實殯葬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
3.開好動員會。各村要結合本地實際,分層分類召開動員大會和違規建墳戶座談會,進行全面部署,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集中整治階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抓好墓地規劃選址和建設工作。
(1)各村在墓地規劃時,要針對村規模調整的實際情況,重新規劃報批。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只規劃建設一個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視情況最多可以規劃建設2個墓地;鼓勵聯村建設墓地。墓地建設以利用原有墓地進行綠化改造為主;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要另行選址。墓地的選址應符合街道的總體規劃,必須利用荒山瘠地,避開“三沿五區”(沿鐵路、公路、沿通航河道兩側視野范圍和耕種區、風景區、開發區、住宅區、森林保護區)和農民群眾的居住點。在具體規劃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各村民的意見。墓地統一規劃后,各村要在初審的基礎上,于3月8日前統一報街道民政辦(附件4),由上級民政部門會同國土、規劃、林業等部門對本街道的村公墓重新審批,審批合格后發給村公墓區證。
(2)各村在墓地建設時,要對照生態墓地建設標準,按照“生態化、園林化、藝術化、規范化”要求,在原有基礎上,修建墓區道路及排水設施,并結合“312綠化”運動對墓區進行綠化,確保墓區綠化覆蓋率80%以上。墓地四周按“品”字型綠化三行;墓地內根據墓穴安排的實際進行綠化。原則上樹與樹間距按2.5米×2.5米。各村要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墓地建設工作。
(3)按照《*市生態墓地建設標準》,生態墓地建設經驗收合格后,在市財政給予一定補助的基礎上,街道財政給予適當以獎代補。
2.抓好違規建墳整治工作。
(1)調查核實違規建墳情況。各村要動員轄區內違規建墳戶,自覺向本村申報違規建墳情況。申報對象是2000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亂葬濫埋及超標準建的墳墓。在申報基礎上,街道要組織力量對申報情況逐戶進行調查核實,登記編號造冊,于3月10日前上報市殯改辦,并于3月12日左右對申報和核實情況進行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2)通知清理遷移或綠化覆蓋違規建墳。各村要于3月12日前向戶主發出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通知,6月30日止完成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
(3)加大違規建墳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力度。各村要集中精力,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種手段,督促相關戶主按時完成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工作。亂葬濫埋及超標準的墳墓必須在墓穴四周各個方位進行綠化覆蓋。樹種應選擇綠化效果好、具有防火作用的常綠闊葉樹,主要品種有樂東擬單性木蘭、木荷、山杜英、樂昌含笑、深山含笑、紅葉石楠、冬青、桂花等。綠化樹苗大小以選擇米徑(1米處直徑)為3㎝以上、高度為2米以上、根部帶泥球、頭部帶全冠為宜?!叭匚鍏^”的墳墓綠化覆蓋要考慮景觀效果,最好選擇香樟、山杜英、樂昌含笑、深山含笑等樹種。公墓綠化用樹以村為單位,統一苗木、統一采購。對逾期未清理遷移或綠化覆蓋達不到標準的違規墳墓,進行強制拆除或平毀。
3.嚴格規范墓葬標準,大力推行“小碑型”生態葬法。
(1)嚴格規范墓葬標準。從2009年2月17日開始,至2009年4月30日止,骨灰處理要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骨灰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墓碑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從2009年5月1日開始,街道內各村全面推行“小碑型”生態葬法,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實施生態葬法的通知》的規定,墓碑的尺寸大小控制在40厘米×50厘米以內,墓碑可平放或傾斜放,離地面高度控制在0.15米以內,傾斜放的墓碑與草坪的傾斜度不得超過15度。
(2)嚴禁骨灰亂葬濫埋和超標準建墳。在新規劃建設的村公墓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規定標準葬入村原公墓內。社區居民按要求葬入市公墓。自2009年5月1日起,轄區內所有死亡人員的骨灰,必須葬入經審批合格的生態墓地或市公墓內。凡今后骨灰亂葬濫埋或超標準建墳的,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一律通知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組織拆除平毀。嚴禁村公墓接納非本服務區域內死亡人員骨灰葬入,凡今后從事經營性活動,接納存放非本服務區域內死亡人員骨灰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規定處以罰款。
4.加強墓碑源頭管理,加大培訓力度。
(1)各村要在街道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墓碑制售定點廠(店),為本村喪戶代辦墓碑,不得允許喪戶自行采購的任何規格墓碑在公墓內入葬。
(2)各墓區內要統一墓穴面積、墓碑制式和面積,墓穴位置由村里統一安排確定,可以在一行內按順序或抽簽確定,喪戶不得自行挑選。
(3)喪戶在辦理《死亡證明》手續的同時,要到本村辦理墓碑訂購手續,并與村委會簽訂《骨灰安葬承諾書》(附件2、附件3),明確骨灰安葬范圍。
5.加強指導督促和社會監督。
要加強對規范墓葬秩序工作的巡查,跟蹤死亡人口火化及安葬情況,加快村公墓建設步伐,及時向街道報告違規建墳及清理整改情況,有效推進規范墓葬秩序工作扎實開展。
要建立舉報有獎制度,積極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街道的舉報電話為*。各村也要于2月28日前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后,要派人及時核實、查處群眾反映的問題,一經查實要在第一時間向街道民政干部匯報。
(三)檢查驗收階段。
各村要于7月10日前對照《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規范墓葬秩序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09]26號)和本實施方案要求,匯總資料,建檔立卷,寫好自查總結,迎接街道殯改辦8月中旬組織的專項整治檢查驗收。
同時,各村要根據檢查驗收結果,認真研究制定遺留問題解決方案,進一步落實整改措施,努力達到規范墓葬秩序的目標要求。年底,街道辦事處還將組織人員對各村殯葬改革與管理工作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