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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和現實都已證明,權力的正常行使,離不開合理而有效的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目前,消極腐敗現象之所以沒有得到全面遏制和根本治理,監督不到位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因此,需要創新地完善監督機制,賦予監督更新的內涵,才能進一步保證權利的規范運行。
1.要端正對監督的認識
權力需要監督,誰掌握權力,誰就要接受監督;權力越大,監督就要越嚴密,這是由權力自身的特點決定的。另外,自覺接受監督也是共產黨人的一條黨性原則,在黨內決不允許有超越于黨組織和黨的紀律、不受監督的特殊人物。但現實中確實有人存在模糊認識,認為監督是挑毛病,會影響自己的名譽、威信和權力;有的認為監督妨礙決斷,影響權威,“規矩多事難辦”。所以對黨組織教育聽不進,對群眾意見不理會,對監督產生反感。作為領導干部,不應該將監督拒之門外,更不能將信任與監督對立起來,一定要處理好監督與信任的辯證關系。有的領導認為,既然信任我就用不著監督我,監督我就是不信任我。許多案例證明,正是由于對有的領導干部過分信任,疏于監督,最終出現了問題。對權力行使的過度信任,可能使本來不會出現問題的權利,也會日久滋生腐敗;因為過度信任,為權力尋租、權力擴張、權力利益化提供了寬松、自由的環境。不講監督的信任是輕信,放棄監督的信任是縱容。監督不是找麻煩,也不是唱反調,更不是不信任,監督恰恰是為了信任的牢靠和持續。信任只能以嚴格監督為前提,當監督與信任發生沖突時,需要的是鐵面無私的監督。
2.要賦予監督足夠的權力
沒有權力的監督必然流于形式。監督之難,在于無權者對有權者的監督,不賦予監督者應有的權力,監督就會成為權力的門面,制約不了權力甚至受制于權力。監督機關在行使好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的同時,要開拓創新,突出發揮好人民群眾的監督,讓群眾有更多的知情權、評議權、舉報權,選人用人權、重大事項的民主參與權和民主決策權。群眾真正有了這些權力,就不怕官員不為人民服務。
3.要對權力進行全過程監督
監督機制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事前、事中監督不夠,主要是事后監督、懲戒性監督,沒有做到超前預防。要改變這種狀況,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把監督關口前移。從權力生成的源頭、權力運行的起點開始監督,真正做到領導干部的權力行使到哪里,領導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就實行到哪里。這樣的監督也不能簡單地理解成就是監督機構始終跟在權力行使者后面盯著他如何行使權力,而是要建立多層次、多途徑、立體式的監督網絡。日常工作和生活有群眾、同事、領導的監督,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實施中監督機構也要參與意見,事后有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處理,這樣銜接起來就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監督。
4.要健全完善監督體制
目前雖然有一系列的監督機制,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到位的情況,班子內部監督怕傷感情,上級對下級監督怕丟選票,下級監督上級怕給穿小鞋,紀檢機關的監督由于多種原因也存在很多缺陷。這就使得監督顯得軟弱乏力,寬容有余,嚴肅不足,對領導干部起不到應有的約束作用。尤其是對一些特殊黨員,如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有能力的人、有影響的人等,存在著監督的盲區,客觀上縱容了少數黨員干部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和蔓延。所以,進一步完善監督體制,完善黨內的民主生活,暢通各種監督渠道,對各級干部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必將促進各級干部忠于職守,廉潔奉公。
5.要倡導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歷來的貪官污吏不怕官僚主義而害怕人民群眾,因為他們的行為可以蒙騙領導,卻逃不過人民群眾的眼睛,腐敗行為一旦被曝光,輿論監督也將發揮強大的威懾力。所以反腐敗靠少數人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靠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這需要從制度上保證普通公民的知情權,只有普通公民對被監督對象的情況有所了解,才能實施有效監督。其次是要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完善公民舉報制度。目前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主要形式就是信訪舉報,盡管群眾的舉報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了很大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舉報率低,舉報成案率低,舉報代價大等問題。要加強舉報立法,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建立舉報人員的保護機制,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舉報的熱情,讓腐敗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那么全社會的廉潔氛圍將不斷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