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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責任人:李**
一、嚴格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各級各類學校收取的學雜費、借讀費、住宿費、取暖費、計算機上機費等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經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收取,學校不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招收“擇校生”。借讀生收費不得突破省地定得標準,借讀生繳納借讀費后,不在繳納雜費。高中學校招收“旁聽生”嚴格執行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的“三限”政策,嚴禁以捐資助教名義收費,嚴禁以實物形式收費。學生用書一律按省規定用書目錄組織征訂,不準預收書費,不許組織學生征訂省目錄以外的教學用書、教輔資料。不許強制學生訂閱報刊、購買商品等。學校代收的課本、作業本費和體檢、防疫費以及校外教育有關的影片費等,嚴格按照“等額收取、不得盈利“的規定執行。學校不準代辦或向學生推銷保險。不準以“勤工儉學”的名義向學生攤派錢物。不準無住宿生的學校在校內開設小賣部。
二、嚴格職業道德,加強師德建設。在職中小學教師一律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每位教師必須做到不歧視、侮辱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師要做到不以教謀私,不許收受學生家長的禮物。
三、大力加強教學管理,認真做好學生減負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開齊學科,開足課時,要杜絕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現象。小學初中不分快慢班和變相快慢班。不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為學生集體補課。不在課程安排以外,延時或加時補課,更不許收費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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