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安置房稅收征管調查報告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基本情況
目前,區在建及擬建拆遷安置房項目有化家湖小區、鳳凰新村、新安小區、區拆遷過渡安置房工程、松山花園、豐山小區、洪莊農民公寓、明珠小區、區廉租房工程、花園等10個小區。鎮建設的有化家湖小區、鳳凰新村、新安小區,其中:化家湖小區由華松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已封頂,共20棟,住宅面積28000平方米,工程造價約2400萬元。新安小區由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濉溪縣東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積92600平方米,工程造價約9300萬元。洪莊村建設的有洪莊農民公寓,由合肥鵬程建筑公司承建,1、2期已完工,3期正在建設,住宅面積43435平方米。吳山口村建設的有明珠小區,由濉溪縣宏祥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正在建設,住宅面積50000平方米。村建設的有花園,由淮南長青建筑公司、濉溪縣東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積238428平方米。
根據調查,目前在建拆遷安置房預計工程總造價約44700萬元,如果施工企業稅收報驗登記手續齊全,能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涉稅資料的,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為3.82%,實現地方稅收入1700萬元;如果施工企業稅收報驗登記手續不齊全,不能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涉稅資料的,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為5.82%,實現地方稅收入2600萬元。
二、存在問題
(一)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項目工程的建設方和納稅人,對拆遷安置房、安居房和農民自建房的概念及稅收政策的理解有所混淆,認為在施工環節,可以不繳或者免繳有關稅收,因此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抵觸情緒,給稅務部門帶來很大阻力。
(二)納稅人稅法意識淡薄。部分鎮政府、村組織作為建設方以及施工單位稅收法治意識淡薄,在調查中發現:有些鎮(村)出于招商和建設單方考慮,私自承諾給施工單位稅收上的優惠和減免;有些建設方在預付或結算工程款時不能及時的向工程隊索要發票或者不要發票,以白條入帳,造成稅款不能及時入庫或者流失;以建筑材料購買發票代替建筑安裝業專用發票;外來施工單位、個人用外地發票領取工程款、抵扣違約金、罰金等;對應隨建筑安裝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代扣代繳的所得稅沒有及時征收及代扣代繳。
(三)賬務處理不規范。有的建設單位為了自已的工程進度,或是為克服資金不足,與施工單位形成默契,付款時,在帳務處理上不按“預付工程款”進行賬務處理,而是以“暫借款”支出,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有些建設方由于資金壓力,在施工過程中由工程承包方墊資,有的施工單位不能按工程進度領取工程款,有的工程完工后依然拿不到全部工程款,便不進行工程結算,給稅款的催繳帶來難度。
(四)未按規定報驗登記。部分外來施工企業不按稅務機關的規定進行報驗登記,或者登記不及時,給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造成了稅款不能及時、足額入庫。
(五)涉稅信息共享不夠。協稅護稅網絡不健全,信息交換不及時,使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準確掌握工程的立項、招標、開工、資金投入、合同承包、工程進度等情況,給稅收征管帶來被動。
三、法律依據
(一)協稅護稅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這就充分說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社會有關團體(單位)均有義務支持、配合稅務機關執行法定公務,大力參與協稅護稅助稅活動,共同維護國家稅法。作為稅務機關也應積極主動與之建立協稅護稅網絡,以推動和建立整體稅收工作的開展。
(二)納稅主體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和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的規定,在區進行拆遷安置房建設的施工單位為納稅主體,在施工環節繳納營業稅及其他各稅。
(三)違反稅法承諾無效。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條“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和《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的規定,任何鎮(村)組織為了招商和項目建設的需要,與施工單位承諾的稅收減免協議或約定均無效。
(四)施工企業需報驗登記。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規定,在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開發的外來的施工企業,應及時向區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
(五)按規定使用管理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和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在建筑安裝工程預付或結算工程款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合法發票作為報銷憑證。
四、建議措施
(一)有的放矢,加大宣傳力度。一是針對工作中暴露出的稅收法制意識薄弱的問題,有針對性的對鎮(村)領導干部、財務人員和建筑施工企業的相關人員加大稅收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稅法的遵從度,促進征納和諧。二是加大發票開具、使用、保管以及發票違章處罰等知識的宣傳力度,重點是加強對付款方發票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二)全程監控,強化稅源管理。一是嚴格落實稅源巡查制度。督促稅務管理人員勤跑細管,日常巡查要延伸到各鄉鎮(村),及時搜集項目工程信息,深入施工現場,第一時間發現稅源,做到跟蹤管理有的放矢。二是嚴把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關。要求施工單位、個人和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后,必須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報驗登記,尤其要加強對外來施工企業的管理;對所有工程項目,按工程名稱、地點、計劃投資額、施工期限、工程進度等分類建檔,實施動態跟蹤管理。三是嚴格“以票管稅”。及時要求納稅人按工程進度開具發票申報繳納稅款,在工程結算時,及時進行清算,防止稅款流失;加大發票檢查力度,杜絕白條入賬等發票違法行為。
(三)健全網絡,完善工作機制。協稅護稅網絡的建立和工作機制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只有部門整體參與,各司其職,協作共管,才能發揮組織力量的最大效力,真正做到稅源管理“存量不流失,增量不落空,流量多回流,納稅爭先進”的效果。一是健全協稅護稅組織。由區政府牽頭,建立和完善由各鎮(辦)、地稅、國稅、財政、發改委、國土、公安等部門參與的區、鎮(辦)兩級協稅護稅工作領導小組,各鎮(辦)應成立專門的協護稅機構,抽調人員專職從事協護稅和稅收情報工作。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由區、鎮(辦)和各部門分管領導、稅收管理員、協護稅機構工作人員參與的聯席會議,傳遞交流經濟稅源和稅收情報信息,研究分析區域內的稅收征管形勢,總結工作成效,明確下一階段工作任務。以聯席會議的形式,達到資源共享,信息互補的效果。三是建立稅收情報管理制度。鎮(辦)及各部門要定期(按月或季度)向稅務機關傳遞搜集和掌握的轄區內經濟稅源變動情況等稅收情報,對重點行業、重點工程項目、外來施工企業及隱蔽性較強的一次性稅源的基本情況,要深入了解,及時跟蹤施工項目的預算、開工、進度和決算等情況,最大限度地獲取涉稅信息;鎮(辦)及各部門對發現的涉稅違法違章行為和有苗頭性、傾向性的涉稅違法違章行為,要及時向稅務部門通報,防止稅源流失,堵塞稅收漏洞。四是建立業務培訓制度。稅務部門定期根據業務工作開展的需要,組織稅收法律、法規、發票管理等知識的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稅收法制意識。五是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區政府要加強對鎮(辦)協稅護稅工作的考核,嚴格獎懲措施。對在協護稅工作中作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獎勵,以充分調動鎮(辦)協稅護稅工作的積極性;對工作不力,造成稅款流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