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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制度層面的思考
建議從五個方面深化改革措施,帶動檢察改革的全面深入,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改革方向和目標。
(一)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逐步摒棄法律職務與行政級別相掛鉤的干部管理模式,實現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檢察員化
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核心是辦案個人負責。選拔主訴檢察官不要局限于公訴部門,應在檢察系統內部公開選拔,以擴大選拔面,擇優而用。對于上級院無合適人選而出現空缺的,可從下級院選拔調入,保證主訴檢察官人員結構和素質的合理性。在目前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啟動和運做過程中,對其法職不宜限定過死,應主要根據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選拔任用。
(二)改革檢察隊伍管理體制,形成合理有效的人才選拔機制,實現主訴檢察官隊伍管理體系科學化
為了提高公訴人的素質,主訴檢察官的產生必須具有開放性,實現檢察官與律師、法官的相互轉化。同時,面向全社會敞開大門,通過考試機制招考選拔高素質人才充實提高檢察隊伍整體素質。需要說明的是,考試應是選拔人才的唯一標準,必須嚴格,決不能降低標準,作到人人平等,這是建立淘汰機制和人才選拔機制的有效手段。
(三)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待遇優先保障機制,實現公訴隊伍穩定化和高素質化
必要的獎懲措施是任何制度得以實施的必要保證。為穩定公訴隊伍避免優秀公訴人才流失,吸引更多的高素質人才加入公訴隊伍,提高主訴檢察官的積極性,應妥善解決其待遇問題,主要是主訴檢察官的津貼和職級。我們應該積極主動地向黨委、人大、政府匯報,取得支持,力爭解決好主訴檢察官的經濟待遇和政治待遇,保證主訴檢察官制度的順利推行。同時,建議高檢院與財政部有關部門協調,完善有關配套措施,將此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四)建立有效的監督、考核機制,更好地保證主訴檢察官公正執法,依法行使職權
賦予主訴檢察官一定的自主權,是實行主訴檢察官制度的第一要義。為了體現主訴檢察官責權相統一,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必須配套監督考核機制,從制度上保證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實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案件備案制;2、案件抽查制;3、聽庭制;4、考核制;5、錯案追究制;6、跟蹤聯系制。
(五)自上而下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訓制度,加大培訓的力度,解決現有人員的素質不適應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要求的矛盾
要在加強法律知識學習的同時,加強對金融、科技、文化等知識的學習,更新知識結構;加強基本技能的訓練,可采用“傳、幫、帶”的做法與模擬庭審的辦法進行;要重視庭后總結,并使之制度化;還要選拔主訴檢察官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設計模式
高檢院于2000年下發了關于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工作方案,對如何開展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進行了宏觀規定。但從實踐看,這一方案過于原缺乏可操作性。我們認為應從一般規定;組織形式;任職條件;選任程序;主訴檢察官職責;公訴部門負責人的職責;主訴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公訴部門負責人、其他檢察官的關系;責任劃分;監督、考核、獎懲對主訴檢察官的工作模式做進一步具體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