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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現存問題
1.抑制地方的創新的部分集權管理
像其他行業的發展類似,金融企業的發展所依靠的也是自下而上的逆行創新,需要地方金融業在不斷的探索中尋找突破,這樣才能夠由點到面的實現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改革。但是從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來看,地方金融管理更關注地方經濟的發展,而中央金融管理則更關注國家整體上的穩定,一些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對金融業的發展提出創新,但往往會被中央“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為條框一刀斃命,地方金融體制創新被扼殺在搖籃之中,國家整體的金融管理陷入創新低谷期。
2.監管重疊及監管真空
監管重疊:對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明確“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但“銀監會作為國家銀行監管機構承擔對信用社的金融監管職能”。由此可見,在對信用社的管理方面,地方和政府就存在著嚴重的監管重疊問題,地方政府依照《通知》對信用社進行管理,同時銀監會也具有著對于信用社的監管職能,這樣的監管“政出多門”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讓被監管者陷入左右為難的局面。監管真空:近年來,全國各地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生,歸根究底,這些案件的發生源于當前我國從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監管漏洞。比如對于農村地區的農村金融互助會從事金融業務的管理,中央金融管理體制中未能將其納入金融審批范疇中,而地方金融監管時也未將之納入監管范疇之中,這就極易給違法犯罪分子帶來可趁之機,從而鋌而走險地進行非法集資。
3.監管隊伍整體質量達不到監管要求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成立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區域經濟的發展在壯大了地方實體經濟的同時也孕育了市場對金融服務創新的監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業經營、區域經濟金融發展差異性、金融資源供給不均衡等原因所導致現行金融監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動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成立的現實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是彌補“一行三局”監管盲點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監管一般延伸到縣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只能延伸到省級。通過深入研究分析,我們發現已經出現“一行三局”監管模式很難覆蓋的領域,如民間金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金融監管權下放到基層,可有效縮短監管半徑,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本地優勢。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是地方政府發展區域經濟的必然舉措。地方政府金融辦一般歸屬地方政府部門,通過在政府內部設立專門金融監管機構的形式對當地經濟進行引導和監管,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促進經濟、金融健康持續發展。尤其是近年來,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區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與問題的此起彼伏,考驗著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執政能力。為此,成立一個隸屬于地方政府系統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為現實需要。
二、更名、擴編、增責是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式與實現路徑
首先,由于在我國并不存在一個綜合性、統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監管部門,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名稱并不統一,如“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監管辦公室”以及“金融監管服務中心”等名稱。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辦推進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更名為“廣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北京市金融辦更名為“北京市金融局”,從而,金融監管權也隨之得到適當擴大,服務地方經濟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重視金融協調、服務和培訓的職能,密切聯系地方金融實際,注重強化金融產業規劃、金融政策實施、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和新興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其次,在編工作人員數量與人才結構是衡量一個組織機構強大與否的重要標志。從全國來看,上海市金融辦是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機構編制一百多人,可它們感到人手還是不夠。另外,江蘇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與東部沿海地區相比,西部地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編制數量和職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傳統公共服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則是對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戰。傳統地方政府既缺少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現代金融人才,也缺乏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實踐經驗。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快速變化,地方政府要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必須有效利用金融這個有效的經濟手段,為此,充實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編制與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體制內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地方政府金融辦重要職責與功能的有效發揮,必定以一定的權責為保障。否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實際上,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金融辦正是通過一定程度的增責擴權來發揮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溫州市于2011年成立溫州市金融監管服務中心,與金融辦合署辦公,其職能已經由服務、協調兩項拓展至十一項,其中包括:負責股權投資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類投資公司監督和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專項檢查;配合相關金融監管和其他管理部門開展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專項管理;聘請第三方組織對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機構和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統計、分析地方金融組織的相關數據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一步向監管領域延伸,使得金融辦無疑已逐步成為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過程是擴權增責與強化協調、服務功能的有機統一
近年來,地方政府金融辦擴權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發《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這個被外界稱為“三定方案”的規定,新增了監管地方金融國資企業、地方各類新型金融企業等職責,從而賦予了上海市金融辦更多實權。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掛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個省(市)級金融工作局。它改變了過去金融辦不在政府序列的情況,其職能也進一步強化。以此為鑒,中西部地區的一些省、市、自治區也提出類似的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思路,分別將金融辦調整為政府直屬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的擴權思維并不應放棄成立金融辦的初衷——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協調、服務當地的金融工作。鑒于經濟與金融深度融合發展的形勢,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管理當地金融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合理、適當擴大權責的過程中,其協調與服務職能更應該得到強化。當然,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服務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管。通過金融改革創新,采取得當措施,嘗試建立“一辦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證監分局、保監分局、銀監分局相互協調、溝通和協作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派駐地方機構與當地政府金融辦信息收集、交流與共享機制,以克服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為構建新型地方金融監管打下堅實的信息合作基礎,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近年來,隨著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縱向新體制的建立和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垂直管理體制的強化,地方尤其是縣域金融方面出現了兩個越來越明顯并密切相關的問題:一是由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機構撤并、權力上收導致地方金融服務越來越薄弱:二是在中央銀行地方分支行徹底垂直領導并定位于金融監管后,地方金融發展和金融服務越來越不被重視。這種格局客觀上將地方推到了一個無所適從、難以作為的尷尬境地,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對地方區域范圍內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負責,但面對地方經濟遭受信貸服務有效供給不足的困擾卻無能為力、愛莫能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雖然對地方金融問題缺乏發言權、更沒有決策權,卻不得不為確保一方金融安全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如果只從縱向金融體制的角度來看,這僅僅是處于最底層、最末端的一個小問題,但由于地方在國民經濟活動中擔當極其重要的角色,即使是最基層的縣域范圍,也分布著全國絕大部分的人口、農業生產和相當部分的中小企業,因此,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角度來看,則是一個不能不引起重視并及時加以解決的大問題。前一時期,隨著上海、北京等在全國具有舉足輕重地位和巨大示范效應的直轄市設立金融辦公室,地方金融管理問題終于引起了上海各界的正面關注,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終于從幕后走向了前臺,地方金融辦公室之所以設立后面所依據的邏輯,以及導致其邏輯的現行金融管理體制所存在的又一種內在缺陷等深層次問題開始引起人們的思考,應該說這是一個令人可喜的勢頭。但近來關于銀行管理體制的傳言中關于地方政府金融辦公室又可能成為銀行監管分支機構的說法,似乎又要使問題復雜化,甚至由此導入另一個與初衷背道而馳的軌跡,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問題再次進行深入思考。
一、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
地方范圍內的金融體制和金融活動,必須有相應的政府機構來管理,這一點沒有成為也不應該成為問題,真正的問題是管理哪些事項,并應該由誰管理。在我國,與金融有關的工作事項可以歸結為三個方面,一是金融監管,二是貨幣政策,三是金融改革與發展。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在我們這樣的發展中和轉軌中國家,金融發展甚至比金融改革和金融監管更加重要并更具有根本意義,不能不引起有關方面的足夠重視。從層次分布來看,貨幣政策主要任務分布在中央一級,金融監管和金融改革與發展在中央與地方的分布則基本是均衡的。毫無疑問,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是既是貨幣政策當局也是金融監管當局的中央銀行及其分支行的主要職能,與金融監管關系比較密切的金融體制改革也理所當然地進入其職能范圍、由其管理和協調,但金融發展問題究竟由哪個機構負責,實際上一直沒有明確的界定。
與金融發展關系比較密切的機構,主要是中央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各級政府負責發展計劃的部門。中央銀行明確的職能是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金融發展雖然應該是份內工作,客觀地講,上上下下的確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重要性排位顯然比較靠后,加上金融發展牽扯的面比較廣,比金融監管等更加具有宏觀性和綜合性,中央銀行也難以全部承擔,因此,既不是中央銀行的重要工作更不是主要工作。各級政府的發展計劃管理部門,作為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尤其是在計劃和規劃方面負有全面責任的宏觀經濟管理和綜合管理部門,有能力也有責任對金融發展負有部分重要責任,但鑒于金融工作的特殊性,實際上并沒有得到明確的授權。以致無論是在國家的十五計劃還是中央銀行的十五計劃都沒有關于金融發展規劃的論述,金融發展尤其是地方金融發展實際上成了一個“被遺忘”的角落。
金融發展沒有明確負責機構,一個直接的后果是導致金融改革與發展缺乏明確的目標和指向,一方面全國全面的金融發展處于不自覺狀態,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各自為“戰”,自行發展,甚至背離整體發展的理想方向和目標。由于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缺乏金融發展整體規劃的嚴重性,而在四大銀行相繼撤并“淡出”的地方尤其是縣市一級,金融發展規劃的缺乏導致了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金融服務供給不足、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融資難不可避免。可以說,地方金融發展尤其是不發達的中西部地區的縣域金融發展成了一個“被遺忘的角落”中最被遺忘的角點,重視金融發展尤其是包括縣域范圍的地方金融發展問題勢在必行、刻不容緩。鑒于地方尤其是縣域范圍內貨幣政策的任務比較輕,金融監管已有明確負責機構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因此,地方金融管理的主要任務應該是金融發展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金融改革。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還應該在與金融發展密切相關的信用體系建立健全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歸納起來,地方金融管理職能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大的方面:
1、制定地方金融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地方金融發展規劃應該是地方金融管理的首要職能。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個人和企業對金融服務需求的規模、特征以及增長趨勢的分析預測,參照千人和千企業平均擁有的金融機構數量和結構及其與全國和當地平均水平的比較,制定地方金融發展的總體規劃,包括5年和10年發展計劃。
一、加強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建設的必要性
近幾年來,我國地方金融發展非常快,不過,地方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給我國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帶來嚴峻挑戰。為了進一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我國實施了多輪政府機關簡政放權改革,使得金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承擔,但是,由于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發展狀況不同,導致目前為此依然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執行的是“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地方金融管理主體的權責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影響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總而言之,根據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缺陷而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在我國不斷推進金融行業改革創新的歷史條件下,地方金融機構也應該大膽創新。地方金融行業雖然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創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仍然還存在不適應經濟發展需求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國家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順暢,比如地方金融機構中包含大量擔保公司與典當公司,國家并沒有很好地將其納入管理范疇,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統風險;第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健全,國家很難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甚至出現許多金融機構脫離了國家金融監管范疇,增加了金融風險的發生可能。另外,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區域利益,制約了地方金融發揮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強化
次貸危機雖然整體對我國的金融系統的影響并不是很大,但是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卻是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需要共同面對的。尤其我國處在經濟結構轉型時期,金融行業迅速發展的當今,我們應該及時發現和彌補我們在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不足,防止類似問題出現影響我國的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確保我國的經濟和金融業能夠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
一、金融監管法律不完善,行政管制過于嚴格
金融監管手段應該包括法律、行政和經濟三個方面,但現在中國的金融法律體系并不完善,因此現階段中國的監管還是以行政手段為主。在金融市場的許多方面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所以在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時候,還是以行政手段為主,做法往往帶有隨意性。同樣的,也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和約束金融監管機構的行為和決策,有可能導致監管部門不能充分考慮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影響。在具體的法律方面,缺少對一些具體的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還缺少對一些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法律。在這些方面,缺少對金融監管的法律,這樣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在實施金融監管權力的時候就會有所限制,就會影響金融監管的效率。因此,如果能夠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同時在一些金融監管方面完善法律,減少行政干涉,中國金融監管體系能夠更規范更完善。
二、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對消費者的保護不足
信息披露制度隨著金融業務的越來越來負責變得越來越重要,建立信息透明化與加強信息制度的意義很重大,在這個方面,國際金融機構表示很重視,但是在我國這方面做的不到位。我國信息披露程度低,金融市場經常會出現買賣雙方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容易造成金融機構的內幕交易或者是暗箱操作。這些做法都會使得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在我國還沒有一個專門的金融機構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我們知道在上文中提到的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方面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是在我國這樣一行三會的體制下,更注重的是在宏觀上維持整個國家的金融系統的穩定,反而忽視了微觀上的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在保護消費者方面,沒有專門的金融相關法律,也沒有專門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部門,當金融消費者對于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并沒有地方去進行維權。經過次貸危機,一些發達國家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都明顯提高了,這是我國值得學習的地方。
三、金融監管體制阻礙金融創新